透過真實的案例來帶大家梳理一下幣圈 U 商面臨的刑事風險。

作者:Chris 初焱,web3 lawyer,前交易所資深產品經理,鏈上資料研究員

封面: Photo by  Tingey Injury Law Firm  on  Unsplash

最近有當事人諮詢幣圈 U 商能不能做,有哪些法律風險。對幣圈 U 商來講,其提供的是大量幣圈用戶法幣出入金的兌換 USDT 管道,在交易過程中可能會因為收到來源不明的資金被凍卡甚至引發刑事風險。今天就透過真實的案例來帶大家梳理一下幣圈 U 商面臨的刑事風險。

U 商 OTC 的業務模式簡介

從國內幣圈用戶的角度來看,想要投資虛擬貨幣,首先需要將法幣透過 U 商兌換成穩定幣 USDT。 U 商的兌換通路主要分為交易所內的 OTC 產品以及場外 OTC。

這兩個管道都是採用 P2P 的模式,人民幣等法幣都是在商家和用戶的銀行卡、微信、支付寶帳戶之間進行串流。差異在於交易所內的 OTC 可透過暫時凍結賣家帳戶 USDT 的方式,保障交易依約定履行,且不存在誰先轉錢或轉幣的交易風險。

此外,交易所 OTC 要求交易雙方實名認證,採取了反洗錢措施規避風險。而場外 OTC 交易則脫離平台的反洗錢措施,非實名的資金轉入卡內,輕則凍卡,重則涉及刑事案件。關於這部分可以參考閱讀之前的文章 《結合案例談談炒幣出入金為什麼容易涉及幫信罪》

那麼從 U 商的視角,需要解決的是如何讓手中的 USDT 和法幣循環起來,OTC 業務的邏輯是透過低買高賣的搬磚套利獲取收益,所以如何找到量大價低的資金來源是決定 OTC 業務利潤的關鍵。為了追求 OTC 業務搬磚較大的差價,許多 U 商的資金來自換匯以及來源不明的電詐、網賭等違法犯罪資金。以下就透過近期的真實案例來解析這兩種 OTC 模式的刑事風險。

U 商涉及刑事案件的真實案例

案例一、U 商以 USDT 為媒介買賣外匯被判非法經營罪

案件事實:

2021 年 8 月至 10 月,陳某 5 為謀取非法利益,夥同他人利用虛擬幣作為媒介,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陳某 5 租賃辦公場所,配發工作手機、電腦與流量卡,指使被告人吳某 1、薛某、陳某 2、陳某 3、陳某 4 利用銀行帳戶收取王某、崇某、邵某等換匯人員人民幣資金,並使用吳某 1 名下虛擬幣交易帳戶買入、兌換泰達幣(USDT)等虛擬幣,透過賣出、提幣等方式與境外人員合作,再將虛擬幣出售兌換成外匯。

經審計,2021 年 8 月至 10 月,被告吳某 1、薛某、陳某 2、陳某 3 工作期間,涉案銀行帳戶共計轉入人民幣 4 億餘元(以下幣種同),其中換匯人員轉入資金共 6000 餘萬元。 2021 年 9 月至 10 月,被告陳某 4 工作期間,涉案銀行帳戶共轉入 3 億餘元,其中換匯人員轉入資金共計 6000 餘萬元。

2021 年 10 月,被告吳某 2 明知銀行帳戶可能被陳某 5 等人用於資訊網路犯罪活動,仍利用自身銀行帳戶為其等人收付人民幣資金。經查,吳某 2 銀行帳戶轉入資金共 5,000 餘萬元,其中張威、王強等換匯人員轉入資金共 1,000 餘萬元。

律師評析:

USDT、USDC 等穩定幣雖然與美元可以 1:1 的比例進行兌換,但其本質上是發行方透過 BTC、債權等抵押物在鏈上鑄幣發行的,並不是任何國家發行的貨幣。在人行等部會發布的國內監管文件中都明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而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所以這種與美金兌換的泰達幣等穩定幣並不屬於外匯。

普通幣圈用戶透過人民幣購買 USDT 入金,出金時將 USDT 換回人民幣,整個過程只是在 U 這種虛擬商品和人民幣之間買賣,並沒有買賣外匯逃避外匯監管,資產外流。具體分析可見先前的文章 《當前幣圈 OTC 業務面臨的刑事風險》

而在上海普陀區法院審理的該案例中,陳某 5 指使團隊人員透過銀行帳戶收取換匯人員的人民幣,透過交易所 OTC 入金將換匯資金買成 USDT,隨後在海外將 USDT 兌換成日元。整個交易過程該犯罪集團利用 USDT 即時跨境轉帳的特點,以 USDT 為媒介,透過「人民幣-USDT-日元」逃避外匯監管,實現了將境內人民幣兌換成日元的換匯目的,屬於變相買賣外匯。

依照《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劇情嚴重的,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此外,本案中吳某 2 在明知自己的銀行帳戶可能會被用於資訊網路犯罪活動,也用其銀行卡為非法換匯的犯罪集團提供幫助收付人民幣資金,最終被判幫信罪。

在小外貿公司工作的許多財務人員被老闆要求使用自己個人的銀行帳戶進行收付款,如果該公司使用虛擬貨幣為媒介進行資金流轉,一旦外貿公司因此涉嫌非法經營罪,則使用個人帳戶幫助公司收付款的員工可能會有較大的刑事風險。

案例二、U 商收電詐資金進行 OTC 被判掩隱罪

案件事實:

2024 年 3 月間,被告人孫某某提議炒 USDT 幣,商議由位某墊資並提供銀行卡接收資金;由孫某某負責操作買賣 USDT;由婁某某負責提供身分證件在交易所軟體上註冊帳戶以及收取 USDT 的錢包,以低買高賣的方式賺取差價,所得利潤共同消費。

2024 年 3 月 6 日至 3 月 8 日間,被告孫某某、位某、婁某某從上海乘車到廣東茂名,使用位某在中國工商銀行開辦的銀行卡,以交易 USDT 的方式,協助電信網路詐騙活動轉移資金累計 225,000 元。經查,被害人羅某、吳某某、王某某在互聯網上被人以投資理財的名義詐騙累計 150000 元,分別轉入位某工商銀行卡帳戶,資金到賬後位某將其分別轉入自己郵政銀行卡、興建銀行卡內,然後,夥同孫某某、婁某某以取現金的方式轉移,非法獲利 1400 餘元。

律師評析:

電信詐騙犯罪團夥獲得受害人資金急需轉移,以逃避公安的追查,反詐中心凍結銀行卡攔截被騙資金,所以與 U 商合作換成 USDT 可幫助電詐團夥逃避執法追踪。對於 U 商來講,接收電詐資金意味著可以相對交易所盤口較高的價格出售手中的 USDT,再將收取的電詐資金轉入賣幣的用戶銀行帳戶中,從中謀取較大的差價。

在湖北漢川市法院審理該案件中,被告孫某某等人合夥做 U 商的 OTC 業務,透過異常價格接收電詐集團騙取受害人的電詐資金,低買高賣賺取較大的差價。該行為屬於明知是電詐犯罪所得,也提供銀行卡、交易所帳戶協助轉移,並且利用現金取現這種異常的方式,最終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總結與思考

通过本文中的两个真实案例可以看出,U 商想通过 OTC 搬砖套利赚取更高的差价,会铤而走险谋求电诈、网赌或者换汇这些来源不明甚至违法犯罪资金。对于非法换汇来讲,USDT 作为媒介,利用其即时跨境支付特点突破外汇管制,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去年到今年各地公安机关、外汇管理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了部分涉案金额巨大的非法换汇 U 商。

利用 USDT 接收轉移電詐網賭資金的模式,U 商本身的利潤不高,但刑事風險極大,對公安機關執法打擊的難度也不大。總之,國內 U 商這種搬磚賺差價的運作模式就會導致有些 U 商鋌而走險去接觸黑灰產業鏈的資金,所以在選擇做國內 U 商 OTC 業務時一定要謹慎認真的評估刑事風險,切莫以身試法。

經過本文分析後,幣圈散戶就應該明白出入金時的法律風險,投資虛擬貨幣本身並不違法,出入金也只是在 USDT 與人民幣之間進行兌換,風險點就在於可能會收到違法犯罪資金被凍結銀行卡甚至涉嫌刑事案件。

與 U 商進行交易所 OTC 交易時,務必要求對方使用本人的實名卡支付,避免透過場外 OTC、現金存取、電報等匿名軟體的異常方式異常價格進行交易,這樣可以盡量降低出入金時凍卡以及刑事風險。具體的解析可參考先前的文章 《幣圈買賣 U 在什麼情況下會涉及掩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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