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可疑,学会说不

作者:曼昆律师,曼昆区块链法律服务

近日美国大选结束,特朗普的胜选被视为对虚拟货币市场的重大利好,比特币的价格一路突破历史新高,逼近 10 万美元一枚的价格。随着虚拟货币赛道的热度空前高涨,新用户的涌入也让一些不法分子情绪高涨,有很多新用户在进行相关交易时,一不当心转移了不法分子的涉黑灰产,尽管他们没有参与上游犯罪,但在实践中被公安机关盯上后以 “帮信罪” 或 “掩隐罪” 逮捕是较普遍的情形。

本文将针对 “帮信罪”,通过典型案例深入分析 Web3 从业者在交易与相关项目中可能会触及法律红线的情形,并提出合规建议,帮助在早期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案例分析

案例一:

自 2022 年以来,申某某为谋取利益,筹集资金购买电脑、物联网卡等设备,招募李某、陈某等四人共同参与,并进一步招募十余人,在安徽合肥等地租赁房屋成立 USDT 交易工作室,通过 Telegram 软件组建场外交易群,进行低买高卖以获取利润。法院查明,申某某等人所收 U 币来源于网络赌博和电信诈骗等黑灰产业,且推定为明知,支付结算超 590 万元,获利超过 88 万元。经法院认定,申某某等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二:

李某某主要从事手机软件开发等业务并经营公司,接受张某委托开发虚拟交易平台中的 “现金充值系统” 与限制提现功能,并收取开发费、维护费 30 万元人民币的 USDT,后该平台被张某等人用于诈骗,经法院审查推定李某某明知张某实施诈骗,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通过上述案例可见,虽然从业人员行为本身不涉及犯罪,但是如果其上游或者相对方发生涉罪情形,那么很容易会受到牵连,严重的被认定为从犯或者达到帮信罪的入罪标准。

那么,该怎么避免卷入这类违法犯罪活动呢,我们可以先从其本质展开分析。

帮信罪的定义及入罪标准

根据《刑法》第 287 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推广、流量导入、提供服务器等支持,情节严重的。

入罪的关键标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

1. 行为是否为他人犯罪活动提供了 “帮助” 性质的支持

2. 是否符合 “明知” 或应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存在的要件

3. 是否达到 “情节严重” 的程度

其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①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②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③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④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⑤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⑥为他人逃避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⑦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公示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①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②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③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④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⑤二年内曾因非信、帮信、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行政处罚,又帮信的;⑥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⑦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需要注意,如果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是否 “明知” 的,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 “情节严重” 情形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信罪论处。

如没有满足上述情形、未达到入罪标准,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网络安全法》《反电信诈骗法》的规定,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或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结合案例一中的情形,U 商申某某等人低买高卖虚拟货币行为本身可能不会涉及刑事风险,例如曼昆律所发表的文章 《虚拟货币 OTC 商不碰外汇,竟还涉嫌非法经营?| Web3 创业刑事风险防范指南(三)》中提到的非法经营,但因疏忽或出于利益驱动,未严格落实客户身份识别(KYC)程序,也缺乏对异常交易的监控措施,接收到黑灰产资金,即使主观上 U 商可能没有犯罪意图,依旧涉及相当大的刑事风险,一旦上游犯罪查证属实,他们的搬砖套利就会演变成帮助转移犯罪资金的行为,结合案涉资金的交易量、交易频率以及获利情况,易被推定为明知资金涉及犯罪活动,从而构成帮信罪。尤其结合断卡行动开始后,对涉案链路中相关主体在境内的卡农进行重点打击,针对推定明知情形的外延不断扩大,一旦存在涉案资金链路异常,就有很高的涉刑风险。

同样,在案例二中提供软件技术本身是不涉及到违法犯罪情形的,但是李某提供技术的功能结合张某需求委托背景,可以推定张某涉及犯罪的情况下李某仍然提供技术帮助,且张某的犯罪查证属实,那么就会被认定为帮信,类似的情形例如制作广告投放接口、搭建 VPN 工具逃避监管,如果经核实与上游犯罪存在客观强关联的,即使部分项目方主观上不知情,亦有较高的涉及帮信风险。

曼昆律师建议

因此,在对帮信有明确认知的情况下,我们该如何尽可能地防范涉及该类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从业者

强化 KYC 流程:加强客户身份审核机制,明确客户资金来源,避免与无明确资金来源的客户交易。同时,设置客户交易限制并定期核查可疑交易账户。

拒绝可疑交易:对于明确知道或经判断极有可能交易对手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业务要果断拒绝。如果交易对手利用交易资金进行投资等用途的,应当警惕其投资对象是否存在犯罪可能性,避免犯罪平台利用自身作为媒介进行资金转移。

防范跑分行为:U 商应防范大额及频繁交易,避免为潜在违法行为提供帮助,防止自己被犯罪团伙利用。同时应当遵循合理的交易价格,符合市场情况。

2. 项目方

加强用户协议和责任豁免条款:在项目方的用户协议中增加 “禁止违法使用” 的条款,并注明因用户不当使用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协议中可以进一步规定若发现用户进行不法活动,平台有权终止其使用权限。

实施 API 使用追踪和风控:对开源技术及 API 接口进行分级授权管理,确保高风险活动需提供更多的信息验证。同时,实施使用追踪系统和风控策略,对于高频调用接口的账户保持警惕,如达到红线停止接入。

技术合规审查:定期对技术服务和平台结构进行合规性审查,并针对高风险的使用场景实施特别监管措施。警惕处理大额资金交易,确保平台不会被不法活动利用。

曼昆律师总结

在虚拟货币行业中,相关从业者与项目方等参与主体在开展业务时,主观上没有犯意,客观上也做了一定的防范措施,但往往容易因疏忽或合规措施不完善,触及如帮信罪等的法律红线。因此,一方面我们应当保持对法律风险的敏感度,不论是严格的 KYC/AML 措施,还是完善的客户用途审查机制以及合规协议等手段,都能够有效降低相关刑事风险;另一方面,在遇到潜在的法律问题或者是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从而避免或降低风险带来的危害亦是明确的选择。曼昆律师还将持续输出各类区块链常见合规问题,为更多创业者与投资者开辟安全、合规的未来之路。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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