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真实的案例来带大家梳理一下币圈 U 商面临的刑事风险。
作者:Chris 初焱,web3 lawyer,前交易所资深产品经理,链上数据研究员
封面:Photo by Tingey Injury Law Firm on Unsplash
最近有当事人咨询币圈 U 商能不能做,有哪些法律风险。对币圈 U 商来讲,其提供的是大量币圈用户法币出入金的兑换 USDT 渠道,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收到来源不明的资金被冻卡甚至引发刑事风险。今天就通过真实的案例来带大家梳理一下币圈 U 商面临的刑事风险。
U 商 OTC 的业务模式简介
从国内币圈用户的视角来看,想要投资虚拟货币,首先需要将法币通过 U 商兑换成稳定币 USDT。U 商的兑换渠道主要分为交易所内的 OTC 产品以及场外 OTC。
这两种渠道都是采用 P2P 的模式,人民币等法币都是在商家和用户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之间进行流转。区别在于交易所内的 OTC 可通过临时冻结卖家账户 USDT 的方式,保障交易按约定履行,不存在谁先转钱或转币的交易风险。
此外,交易所 OTC 要求交易双方实名认证,采取了反洗钱措施规避风险。而场外 OTC 交易则脱离平台的反洗钱措施,非实名的资金转入卡内,轻则冻卡,重则涉及刑事案件。关于这部分可以参考阅读之前的文章 《结合案例谈谈炒币出入金为什么容易涉及帮信罪》。
那么从 U 商的视角,需要解决的是如何让手中的 USDT 和法币循环起来,OTC 业务的逻辑是通过低买高卖的搬砖套利获取收益,所以如何找到量大价低的资金来源是决定 OTC 业务利润的关键。为了追求 OTC 业务搬砖较大的差价,很多 U 商的资金来源于换汇以及来源不明的电诈、网赌等违法犯罪资金。下面就通过近期的真实案例来解析这两种 OTC 模式的刑事风险。
U 商涉及刑事案件的真实案例
案例一、U 商以 USDT 为媒介买卖外汇被判非法经营罪
案件事实:
2021 年 8 月至 10 月,陈某 5 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利用虚拟币作为媒介,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陈某 5 租赁办公场所,配发工作手机、电脑与流量卡,指使被告人吴某 1、薛某、陈某 2、陈某 3、陈某 4 利用银行账户收取王某、崇某、邵某等换汇人员人民币资金,并使用吴某 1 名下虚拟币交易账户买入、兑换泰达币(USDT)等虚拟币,通过卖出、提币等方式与境外人员合作,再将虚拟币出售兑换成外汇。
经审计,2021 年 8 月至 10 月,被告人吴某 1、薛某、陈某 2、陈某 3 工作期间,涉案银行账户共计转入人民币 4 亿余元(以下币种同),其中换汇人员转入资金共计 6000 余万元。2021 年 9 月至 10 月,被告人陈某 4 工作期间,涉案银行账户共计转入 3 亿余元,其中换汇人员转入资金共计 6000 余万元。
2021 年 10 月,被告人吴某 2 明知银行账户可能被陈某 5 等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利用自身银行账户为其等人收付人民币资金。经查,吴某 2 银行账户转入资金共计 5000 余万元,其中张威、王强等换汇人员转入资金共计 1000 余万元。
律师评析:
USDT、USDC 等稳定币虽然与美元可以 1:1 的比例进行兑换,但其本质上是发行方通过 BTC、债权等抵押物在链上铸币发行的,并不是任何国家发行的货币。在人行等部委发布的国内监管文件中都明确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而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所以这种与美金兑换的泰达币等稳定币并不属于外汇。
普通币圈用户通过人民币购买 USDT 入金,出金时将 USDT 换回人民币,整个过程只是在 U 这种虚拟商品和人民币之间买卖,并没有买卖外汇逃避外汇监管,资产外流。具体分析可见之前的文章 《当前币圈 OTC 业务面临的刑事风险》。
而在上海普陀区法院审理的该案例中,陈某 5 指使团队人员通过银行账户收取换汇人员的人民币,通过交易所 OTC 入金将换汇资金买成 USDT,随后在海外将 USDT 兑换成日元。整个交易过程该犯罪团伙利用 USDT 即时跨境转账的特点,以 USDT 为媒介,通过 “人民币-USDT-日元” 逃避外汇监管,实现了将境内人民币兑换成日元的换汇目的,属于变相买卖外汇。
依照《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外,本案中吴某 2 在明知自己的银行账户可能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还用其银行卡为非法换汇的犯罪团伙提供帮助收付人民币资金,最终被判帮信罪。
在小外贸公司工作的很多财务人员被老板要求使用自己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如果该公司使用虚拟货币为媒介进行资金流转,一旦外贸公司因此涉嫌非法经营罪,则使用个人账户帮助公司收付款的员工可能会有较大的刑事风险。
案例二、U 商接收电诈资金进行 OTC 被判掩隐罪
案件事实:
2024 年 3 月间,被告人孙某某提议炒 USDT 币,商议由位某垫资并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由孙某某负责操作买卖 USDT;由娄某某负责提供身份证件在交易所软件上注册账户以及收取 USDT 的钱包,以低买高卖的方式赚取差价,所得利润共同消费。
2024 年 3 月 6 日至 3 月 8 日间,被告人孙某某、位某、娄某某从上海乘车到广东茂名,使用位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办的银行卡,以交易 USDT 的方式,协助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转移资金累计 225000 元。经查,被害人罗某、吴某某、王某某在互联网上被人以投资理财的名义诈骗累计 150000 元,分别转入位某工商银行卡账户,资金到账后位某将其分别转入自己邮政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内,然后,伙同孙某某、娄某某以取现金的方式转移,非法获利 1400 余元。
律师评析:
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获得受害人资金急需转移,以逃避公安的追查,反诈中心冻结银行卡拦截被骗资金,所以与 U 商合作换成 USDT 可帮助电诈团伙逃避执法追踪。对于 U 商来讲,接收电诈资金意味着可以相对交易所盘口较高的价格出售手中的 USDT,再将收取的电诈资金转入卖币的用户银行账户中,从中谋取较大的差价。
在湖北汉川市法院审理该案件中,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合伙做 U 商的 OTC 业务,通过异常价格接收电诈集团骗取受害人的电诈资金,低买高卖赚取较大的差价。该行为属于明知是电诈犯罪所得,还提供银行卡、交易所账户协助转移,并且利用现金取现这种异常的方式,最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总结和思考
通过本文中的两个真实案例可以看出,U 商想通过 OTC 搬砖套利赚取更高的差价,会铤而走险谋求电诈、网赌或者换汇这些来源不明甚至违法犯罪资金。对于非法换汇来讲,USDT 作为媒介,利用其即时跨境支付特点突破外汇管制,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去年到今年各地公安机关、外汇管理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了部分涉案金额巨大的非法换汇 U 商。
利用 USDT 接收转移电诈网赌资金的模式,U 商本身的利润不高,但刑事风险极大,对于公安机关执法打击的难度也不大。总之,国内 U 商这种搬砖赚差价的运行模式就会导致有些 U 商铤而走险去接触黑灰产业链的资金,所以在选择做国内 U 商 OTC 业务时一定要谨慎认真的评估刑事风险,切莫以身试法。
经过本文分析后,币圈散户就应该明白出入金时的法律风险,投资虚拟货币本身并不违法,出入金也只是在 USDT 与人民币之间进行兑换,风险点就在于可能会收到违法犯罪资金被冻结银行卡甚至涉嫌刑事案件。
在与 U 商进行交易所 OTC 交易时,务必要求对方使用本人的实名卡支付,避免通过场外 OTC、现金存取、电报等匿名软件的异常方式异常价格进行交易,这样可以尽量降低出入金时冻卡以及刑事风险。具体的解析可参考之前的文章 《币圈买卖 U 在什么情况下会涉及掩隐罪》。
免责声明:作为区块链信息平台,本站所发布文章仅代表作者及嘉宾个人观点,与 Web3Caff 立场无关。文章内的信息仅供参考,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及要约,并请您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