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受託方的投資行為造成投資款的虧損,一定不能礙於情面輕易寫下借條,否則極有可能讓雙方原本的委託理財關係變為借貸關係,最終由受託方承擔全部的投資風險。
作者:Chris 初焱,web3 lawyer,前交易所資深產品經理,鏈上資料研究員
封面: Photo by Aidan Bartos on Unsplash
隨著 ETH ETF 審核通過,最近行情轉暖,交易所開始各種打新活動,專案方紛紛發布專案進度以及規劃未來的敘事,各種幣圈投資交流群也熱鬧了起來。但很多朋友都反映目前幣圈賺錢難度大了很多,原因在於 BTC ETF 上線後貝萊德帶著傳統金融的錢只是在購買比特幣,對於大部分散戶持有的山寨幣影響不大,無增量資金導致山寨幣的行情大多是 PVP 遊戲。
有人賺錢就肯定有人虧錢,一些虧錢的投資者就會嘗試向周圍的朋友、同事借錢謀求翻身,但在這過程中因為涉及虛擬貨幣及交易,可能存在風險,所以今天我們就來聊聊幣圈借「錢」那點事兒及其蘊含的法律風險。
借幣行為存在的法律風險
在 web3 的世界中 USDT、USDC 等穩定幣在大部分投資者眼中都屬於硬通貨,不管是二級市場交易中作為保證金、一級投資項目還是跨境支付消費都作為首選,所以幣圈的借「錢」行為很多都會以這些虛擬貨幣作為出借標的。但從法律角度來看,這種借幣行為有哪些風險呢?
1、借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
案號:(2023)湘 04 民終 3214 號
案例事實:史某林與王某系朋友關係。王某因炒虛擬貨幣合約需要補充保證金向史某林借款 USDT(泰達幣),2022 年 12 月 5 日史某林透過幣安(APP)向王某虛擬貨幣帳戶轉 2000USDT,平台收取 0.29USDT 網絡手續費,王某帳戶收到 1999.64362201USDT。此後,王某合約爆倉,王某帳戶已無 USDT。史某林多次要求王某返還借款 USDT,王某未予歸還。
該案屬於幣圈典型的合約交易中藉幣補保證金的情況,牛市行情波動較大,在遇到極端行情時為了避免合約倉位被強平,所以向炒幣的群友、身邊的朋友借幣。爆倉後,出借人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 USDT,法院認為原告將其持有的 USDT 出借的行為因違反《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規定不受法律保護,雙方之間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除此之外,在昆明中院審理的(2023)雲 01 民終 2322 號中法院也認為案涉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應駁回起訴,不予受理。從上述案件中都可以看出在監管部門 2021 年發布《924 通知》後,部分省份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中涉及的虛擬貨幣保護力度越來越弱,直接不給實體審理的機會,裁定駁回起訴。
《民訴》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所以對於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直接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訴訟,只要滿足上述起訴條件的就應該屬於法院受案範圍。
筆者認為在涉虛擬貨幣案件中多地法院以該民事行為不受法律保護為由駁回起訴的裁定,沒有保護當事人的合法訴訟權利。《924 通知》中明確規定在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中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對於涉幣案件中是否存在破壞金融秩序、違反國家宏觀政策等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法院應該立案審理查清事實後進行判決,而不能一刀切式的認為只要涉虛擬貨幣案件直接駁回起訴完全不管。
相反,上海、北京、杭州、廈門等地的法院對於涉虛擬貨幣民事案件的審理還是比較積極的,(2023)滬 0112 民初 10422 號以及(2022)京 01 民終 5972 號中上海閔行法院和北京一中院不僅受案審理,也支持了原告主張被告返還虛擬貨幣的訴訟請求。
2、出借虛擬貨幣的行為不屬於交付借款,借款合約未成立
案號:(2020)閩 0203 民初 21651 號
案例事實:被告向原告借款 1000w 元人民幣,原被告雙方簽署一份《個人借款協議》,原告依被告要求購買價值 1000w 人民幣的 ETH 轉入被告的錢包地址。
法院認為借款合約是藉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約。根據《九四公告》《924 通知》等監管文件中明確規定,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並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以太幣並非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更不能作為借款合約的 “標的物”,故原告主張以交付價值 1000 萬元以太幣完成案涉借款交付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借款交付方式,案涉的借款協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借款合約」。
且監理文件也規定禁止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換,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案涉雙方之間關於以太幣的相關業務活動違反了上述文件精神,擾亂經濟金融秩序,違反公序良俗,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綜上,雙方簽訂的《個人借款協議》無效。
對於民間借貸關係的成立需要滿足借貸合意以及交付借款這兩個構成要件,出借方交付的借款應為貨幣。本案中雖然原被告之間簽署了《個人借款協議》,具備了借貸合意,但原告並沒有向被告交付 1000w 人民幣的借款,其交付的 ETH 不具有貨幣等同法律地位,只是虛擬商品,並不能作為借款合約中的出借款,所以雙方之間的借款合約不成立。
除此之外,原告使用虛擬貨幣 ETH 作為價值 1000w 人民幣的借款出借給被告,違反了禁止虛擬貨幣與法幣之間的兌換的規定,屬於擾亂金融秩序,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故該借款協議無效。河南南陽中院審理的(2020)豫 13 民終 1599 號也是以同樣的理由否定了使用虛擬貨幣作為借款交付的行為。
以虛擬貨幣償還原告借款本息的行為無效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法院認定虛擬貨幣不是貨幣,出借虛擬貨幣的行為並沒有完成借款的交付。那也許會有人問使用虛擬貨幣歸還借款本息可以嗎?根據上述的邏輯,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且在北京西城法院審理的(2021)京 0102 民初 40526 號中也認定被告以虛擬貨幣償還原告借款本息的行為無效。
3. 以不當得利要求返還虛擬貨幣的困境
對於借貸糾紛中雙方使用虛擬貨幣出借資金或償還本息的行為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那麼轉出虛擬貨幣的一方就會因此受損,損失的代幣該如何挽回呢?接收虛擬貨幣的一方無法律依據持有這些虛擬貨幣,理論上可以依據不當得利去法院起訴要求返還虛擬貨幣。
但在司法實務中,涉及虛擬貨幣的民事案件在一些地區容易遇到立案難的問題,就算立案成功最終法院支持了返還虛擬貨幣,還會存在如何尋找虛擬貨幣財產的線索以及執行的問題,所以處理這類案件管轄法院的選擇以及執行問題就是重點和困難。
借錢炒幣投資行為存在的法律風險
除了上述的借幣行為,實務上還存在藉錢去投幣圈項目、做量化交易等投資炒幣行為,在幣圈很多朋友以交易為全職工作,所以會與炒幣認識的網友、群友或對幣圈好奇的圈外朋友因這些投資炒幣行為而發生金錢往來。這些款項的性質從最開始約定的投資款到後來虧損後出具借條變成借款,最後往往因為虧損嚴重無力償還,雙方對簿公堂。
北京豐台法院審理的(2022)京 0106 民初 21153 號案件與上述情況相同,雖然被告抗辯是原告委託其購買虛擬貨幣,並且提供了 USDT 入金記錄以及雙方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但因為原告提供了借條、轉帳紀錄等證物資料,最後法院認定雙方有借貸關係,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本息的訴求。
最近辦理的一起案件也是類似的情況,對方委託我方當事人投資虛擬貨幣造成虧損,隨後在法院以民間借貸起訴我方當事人要求返還借款,我方提供了大量雙方對於委託虛擬貨幣投資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當事人幣安入金帳單、交易帳單,虧損證明等證據去還原雙方不構成借貸而是委託理財的事實,最終法院駁回了對方的訴訟請求。
從上述這兩起案件可以看出,如果受託方的投資行為造成投資款的虧損,一定不能礙於情面輕易寫下借條,否則極有可能讓雙方原本的委託理財關係變為借貸關係,最終由受託方承擔全部的投資風險。對於委託投資虛擬貨幣行為存在的法律風險可以參考先前的文章《委託他人投資虛擬貨幣理財有哪些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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