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區塊鏈監管政策研究》之歐美篇梳理了三個國家關於區塊鏈的監管政策,它們分別是美國、英國和加拿大。 從金融屬性的角度看,歐美篇覆蓋的國家擁有世界上最發達最成熟的資本市場,這和區塊鏈分散式賬本的金融屬性有天然的契合。

貢獻者:方怡(@jdxmd030)、鬍子吟(@Huziyin0310)、Queue(@wxid_8x5nol0ym25d22)、Sofia(@Suemutant)、Starry(@Starry-599)、小鐘(@bae_rmiyc)、Yihong(@itsyihong99)

負責人:Siber Li (@siberpunk)

出品方: Buidler DAO,LegalDAO

封面:Photo by simon frederick on Unsplash

導讀

《全球區塊鏈監管政策研究》之歐美篇梳理了三個國家關於區塊鏈的監管政策,它們分別是美國、英國和加拿大。 從金融屬性的角度看,歐美篇覆蓋的國家擁有世界上最發達最成熟的資本市場,這和區塊鏈分散式賬本的金融屬性有天然的契合。 美國是全球 Web3 行業的領導者,其對科技創新的包容及鼓勵無疑也是催生無數 Web3 領域龍頭專案的重要原因。 從法律體系的角度看,美國、英國、加拿大屬於英美法系,判例是法律淵源的一種重要形式,因此每次備受關注的熱點事件引起的監管機構或是司法機構的反應,對後續類似情況進行了 “立法”,很可能產生有法律約束力級的影響。

本報告的歐美篇正文梳理了相關國家在區塊鏈監管領域的監管架構,並結合一些專案或案例進行討論展開。

全球區塊鏈監管政策研究專案主理人 —— 雲從龍

一、首次代幣發行(ICO)

1.1  引言

Web 3.0 是技術和區塊鏈領域的一個新興概念,指的是下一代去中心化、可互操作和以使用者為中心的技術。 這些技術有可能改變人們與互聯網互動的方式,併為創新和發展創造新的機會。 新興技術日新月異,然而截止到 2021 年,英國政府還沒有任何關於監管 Web 3.0 技術的具體計劃的官方公告。 但對於 Web3.0 技術中的 ICO,英國政府在其監管態度的演變過程中逐漸由寬鬆轉向嚴格。 最初,ICO 在英國的監管較為缺乏,但隨著市場的發展,政府逐漸意識到了其中的風險並採取相應的干預措施。

1.2  英國的 ICO 概況

英國的 ICO 主要受英國主要金融監管機構——金融行為監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監管。 FCA 將 ICO 定義為 “一種涉及創建新的加密貨幣代幣的投資計劃,通過向投資者出售新的數位代幣,為專案、產品或業務籌集資金。” 同時,FCA 還提醒投資者,由於其「高風險、高度投機性(high-risk, speculative investment)」。, ICO 投資可能會帶來重大風險,包括財務損失、欺詐活動以及尚未明確的監管措施的風險。

據瞭解,目前英國已經進行過成功的 ICO,但其確切數量和詳細資訊並未進行公開。 ICO 是否成功完成的判斷標準較為主觀,取決於公司和投資者的具體目標,包括但不限於達到籌款目標、實現顯著增長、以及更多的用戶採用其基礎技術或平臺等。 由此,FCA 對 ICO 採取了審慎的態度。

1.3 FCA 對 ICO 的監管措施及具體案例

基於以上對 ICO 的認知,自 2017 年以來,英國政府通過 FCA 對 ICO 進行監管。 FCA 將 ICO 視為一種可能的證券發行,因此受到相關法規的約束。 目前,英國通過了《歐洲市場金融工具指令》(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 “MiFID II”)和《2000 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FSMA”)等相關法規對 ICO 進行監管,這包括有關資訊披露、 保護投資者資產以及防止洗錢和欺詐等金融犯罪的規則。 例如,一些 ICOs 可能需要通過證券發行程式以符合法律要求。

2018 年,FCA 發佈了關於乙太坊和其他加密貨幣的指導,明確表示它們可能被視為證券。 2019 年,FCA 正式宣佈了新的監管政策,禁止在英國進行不符合監管要求的 ICO。 同年,英國政府也通過了 UK Cryptoassets Taskforce 的建議,該建議將加密資產分為三類:exchange tokens, security tokens, 以及 utility tokens。

2019 年,FCA 發佈了有關 ICO 監管要求的指南(“Guidance on Cryptoassets”),提供了有關英國加密資產和 ICO 監管框架、 FCA 對加密資產和 ICO 的性質和風險的看法,以及何時可以將加密資產視為受監管投資(例如證券或電子貨幣)的資訊。 該指南還就如何確保其活動符合相關法規向市場參與者提供建議,目的是闡明 ICO 的監管環境,並幫助參與 ICO 的公司和個人瞭解他們在英國法律下的義務和責任。 該指南涵蓋以下主題:

FCA 对未能遵守法规的公司采取执法行动等其他具体措施,取决于案例情况。2019 年,FCA 对一家进行未经批准、且意图同通过虚假和误导性陈述误导投资者的 ICO 发行公司采取了执法行动。2020 年,FCA 对一家涉嫌以 ICO 为名进行诈骗的公司发出警告。2021 年,FCA 对一家通过 ICO 筹集了 1400 万英镑但未能兑现对投资者的承诺的公司采取了执法行动。该公司被要求将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并被禁止在英国开展受监管的活动。

这些案例作为英国监管 ICO 的先例,表明了 FCA 保护消费者和维护市场诚信的承诺。这是 FCA 支持金融服务领域创新,同时保护消费者和维护市场诚信的更广泛努力的一部分。这足以看出 FCA 的目标是平衡 ICO 的好处与保护消费者和维护市场诚信的需要,他们还强调了在投资任何 ICO 之前进行彻底尽职调查以及对欺诈或未经授权的 ICO 保持谨慎的重要性。FCA 对 ICO 的做法与其整体监管理念一致,其重点是确保向消费者提供做出明智投资决策所需的信息,并确保市场以透明和公平的方式运作。

金融行为监管局 (FCA) 表示不会公开披露涉及执法行动或警告的公司名称,因为此信息属于机密信息并受法律限制。然而,FCA 会定期在其网站上发布有关其执法行动和警告的信息,包括其已采取行动的活动类型等。

1.4 ICO 受到监管的分类及原因

根据 FCA 的指南,ICO 可能因满足 FCA 对 “证券发行” 的定义或欧盟的招股书条例而受到监管。

總體而言,歐盟招股書條例對於證券的定義比 FCA 的定義略廣,旨在涵蓋範圍廣泛包括未來可能出現的的金融工具。 但這基本不影響 FCA 對於決定 ICO 發行是否屬於證券發行的判斷——FCA 會嚴格按照個案分析 ICO 的具體事實和情況,包括代幣所附帶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投資者的期望等。 另外,歐盟招股書條例中並未具體提及 Howey Test 作為判斷證券的方式。

二、關於英國加密資產交易平台的監管研究

2.1  前言

本章節擬對英國加密資產交易平臺活動中的相關環節進行梳理,以期為內地赴英參與加密資產交易賽道的投資者們提供一些指引。

2.2 反洗錢和反恐金融(AML/CTF)制度下的監管

自 2020 年 1 月 10 日起,尋求在英國開展加密資產活動的企業必須遵守《2017 年洗錢、恐怖主義融資和資金轉移(付款人資訊)條例》(The Money Laundering, Terrorist Financing and Transfer of Funds(Information on the Payer)Regulations 2017, MLR), 該條例規定了面臨洗錢風險的私營部門公司的義務。 它包括應用客戶盡職調查措施的要求,FCA 有權執行和監督這些措施,目的是打擊通過加密貨幣業務進行的洗錢和非法活動融資。 因此,必須在 FCA 註冊,並且遵守 MLRs 的要求。

根據 FCA 的指引,加密資產交易平臺應被划入 MLRs 制度下進行監管:

值得注意的是,該註冊不是許可,不是對企業的推薦,也不是對企業的認可。 因此,企業必須按照 MLRs 的規定向 FCA 註冊,否則不得在英國實施 MLRs 範圍內的加密資產活動。 具體註冊的要求參見 wallet 部分。

因此,為了合規,加密資產平台有義務:

  • 進行與客戶、運營國家、交易和產品或服務相關的 AML/CFT 風險評估
  • 實施適用的 AML/CFT 系統、政策、控制和程式,包括所有變更的溝通,這應與業務的複雜性相對應
  • 聘請合格的 AML/CFT 合規官,負責遵守適用的法律
  • 為負責實施 AML/CFT 程式的員工提供培訓並監督他們的工作
  • 持續監控交易並準備通過可疑活動報告報告可疑交易
  • 遵守客戶盡職審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 CDD)和認識你的客戶(Know Your Customer, KYC)要求,並通過標準化工作流程實施所需的政策
  • 遵守與識別政治公眾人物有關的要求
  • 設計合規的記錄保存和數據保護系統和工作流程,以保護個人數據,同時確保足夠的報告記錄用於 AML/CFT 目的
  • 發展內部審計職能並持續監督其實施

2.3 开设加密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

在英国开设加密资产交易平台,是向 FCA 获得注册资格的一个前提。通常,大多数会选择私人有限公司(Ltd)的商业结构,从而保护个人资产,优化税收筹划和减免,并且对最低股本没有要求。对加密资产交易平台而言,需要:

  • 在英国注册成立
  • 在英国有实体办公室(不允许使用 PO 信箱)
  • 开设公司银行账户以进行运营和加密货币交易
  • 在营业地或注册地收集并保存有关任何付款的所有交易的记录
  • 遵守 AML/CFT 要求
  • 指定一名人员负责 AML/CFT 的合规事务,监测和管理与 AML/CFT 有关的政策、程序和控制的合规性,并作为《2002 年犯罪所得法》(the 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规定的指定官员行事

那么,如何在英国开设加密资产业务的私人有限公司?有如下步骤:

2.4 运营加密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

监管方式

由于加密资产的无形性,监管方式存在很大挑战,FCA 的《指南》对监管边界作出了一定阐释。在目前英国监管框架下,如果加密资产被划入 FSMA,MLRs,《支付服务条例》(Payment Services Regulations, PSRs)或《电子货币条例》(E-Money Regulations, EMRs)制度共同建立的范围,则将面临金融监管。

根据 FSMA 第 19 条的一般禁令,“任何人不得在英国从事或意图从事受监管活动,除非他们是获授权者或获豁免者”。《受监管活动法令》(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Regulated Activities) Order 2001,RAO)包含了一份详尽的 “特定投资” 清单,确定了 FSMA 所监管的内容。也就是说,如果加密资产符合特定投资的含义,其会被归类为证券型代币(security token),并且很可能受到监管。《指南》中,FCA 指出现有受监管范围的加密资产包括 4 类:

  • RAO 规定的特定投资
  • MiFID II 下的金融工具
  • EMRs 和 FSMA 规定的电子货币
  • 在 PSRs 的范围内

根据《指南》,FCA 就不同类型的加密资产作出如下监管指导: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指南》,企業還需要遵守 FCA 發佈的《周邊指引手冊》(The Perimeter Guidance Manual,PERG),其詳細規定 FCA 範圍內的哪些活動受到監管,並需要 FCA 的授權才能開展。 因此,判斷一種加密資產是否落入監管範圍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case-by-case)而決定的。

簡單來說,如果某加密資產被定義為交換型代幣,則其不受監管,但要滿足 MLRs 制度的監管; 如果某加密資產定義為實用型代幣,其一般不在 FCA 的管轄範圍內,除非它們符合電子貨幣的定義並屬於新的電子貨幣型代幣類別。 如果某加密資產被定義為證券型代幣,也就是說屬於 RAO 中的「特定投資」,則其落入 FCA 的管轄範圍。 如果從事上述受監管代幣相關的業務,均需要向 FCA 註冊申請並獲得授權(類似牌照),或滿足招股書、公開度等要求而獲得豁免。

是否需要 FCA 授權許可

如果企業正在進行 FSMA 和 RAO 中規定的特定活動和投資,則需要 FCA 授權才能開展。 針對是否需要得到 FCA 的授權,PERG 中規定了如下步驟:

步驟一:你是否會在英國通過商業方式開展活動?

(1)通過商業方式(by way of business)

通過商業方式(by way of business)通常也被稱為商業測試(business test)。 根據 PERG 第 2.3.3 條,判斷一項活動是否以商業方式進行需要考慮幾個因素:連續性的程度、商業因素的存在、活動規模、該活動與同一人開展的其他不受監管的活動的比例。 同時,所開展的特定受監管活動的性質也與事實分析有關。 但是,決定一項活動是否以商業方式進行的一些關鍵因素是,一個人是否獲得了報酬(貨幣或非貨幣),以及一個人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定期為商業目的進行該活動(因此他們獲得了某種直接的經濟利益)。

(2)領域性(territoriality)

FSMA 第 19 條「一般禁令」規定,獲授權的要求僅適用於「在英國」以商業方式進行的活動。 鑒於加密資產的分散性和跨境因素,很難確定活動是在哪裡進行的。 PERG 第 2.4 條提供了受監管活動與英國之間聯繫的詳細指引。 PEGR 第 2.4.2G 條指出,即使部分活動在英國境外,一個人仍可能 “在英國” 從事受監管的活動。 比如,一家位於英國的公司,如果其為海外客戶提供保護和管理作為證券或者基於合同投資的證券代幣,那麼即使客戶可能位於英國以外,也會在英國開展活動。

PEGR 第 2.4.3G 条还指出,FSMA 的第 418 条(在英国开展受监管活动)通过列举更多的情况,扩展了 “在英国 ” 的通常含义。该法规定,在这些情况下,正在进行受监管活动的人,如果不被视为在英国进行该活动,就 FSMA 而言,应被视为在英国进行该活动。如:

  • 受监管活动由英国人进行,活动的日常管理由位于英国的机构负责。
  • 受監管活動由不在英國的人進行,但從英國的機構進行。 當構成受監管活動的每個階段(如管理投資)都在不同國家進行時,可能會出現這種情況。 例如,一個人的管理在 A 國,資產由 B 國的代名人持有,所有交易都在 B 國或 C 國進行,但所有關於如何處理投資的決定都是由英國的一個辦公室做出的。 鑒於投資是在英國境外持有,所有交易也是在英國境外進行,因此可能存在管理投資的受監管活動是在哪裡進行的問題。 就 FSMA 而言,它是在英國進行的。

但是,這兩種情況的適用取決於從英國機構進行的活動是如何建立和運作的。

總之,若步驟 1 的答案是 “肯定”,則進入步驟 2,反之 “可能不需要授權”。

步驟二:你是否已經參與或將要參與任何類型的特定投資?

根據 PERG 第 2.6 條和 RAO 的第三部分,特定投資包括但不限於:

  • 存款
  • 電子貨幣
  • 保險合同
  • 股份
  • 債務票據
  • 替代性金融投資債券
  • 認股權證
  • 證券證書
  • 排放配額
  • 投資權益
  • ......

無論步驟二的答案 “肯定” 與否,均進入步驟三。

步驟三:你是否已經參與或將要實施受監管的活動?

根據 PERG 第 2.7 條,受監管的活動包括但不限於:

  • 接受存款
  • 發行電子貨幣
  • 執行或説明管理保險合同
  • 投資
  • 交易或管理
  • 安排交易
  • 投資交易(作為委託人或代理人)
  • 安排(促成)投資交易
  • 運營多邊貿易設施(MTF)
  • 運營有組織貿易設施(OTF)
  • 管理投資
  • 保護和管理投資
  • ......

總之,若步驟三的答案是 “肯定”,則進入步驟四,反之 “可能不需要授權”。

3.4.2.4 步驟四:你的活動是否完全排除在 RAO 外?

如果從事的受監管活動被 RAO 排除在外,則不需要授權。 根據 RAO 第 2 部分和 PEGR 第 2.8、2.9 條,排除適用情況分為兩類:一般排除適用和特定適用排除。 在確定排除法是否適用時,考慮是否存在與某些歐盟指令有關的優先權–IMD、MIFID 和 MCD 包含與屬於其範圍的受監管活動有關的豁免。 總之,若步驟 4 的答案是 “肯定”,則 “可能不需要授權”,反之需要。

具體到加密資產交易平臺,受監管的經營活動主要歸為以下幾類:

  • 運營多邊貿易設施(MTF)
  • 運營有組織貿易設施(OTF)
  • 安排/促成投資交易
  • 安排資產的保護和管理
  • 作為代理人進行投資交易
  • 作為委託人進行投資交易
  • 為投資交易作出安排
  • 管理投資
  • 資產的保護和管理(無需安排)

將從事上述任何受監管活動的經營機構須向 FCA 申請授權許可或登記。 FCA 指定的 Connect 網上申請系統是提交授權許可申請的具體操作路徑。 一旦公司獲得 FCA 授權,還需要在 RegData 系統中註冊,以便向 FCA 提交監管數據。

2.5 加密資產許可流程

消費者責任

FCA 規定,公司和個人必須證明他們能夠持續遵守 FCA 的規則和指導,並能夠遵守即將生效的規則。 因此,任何申請授權的公司或個人(以及那些申請改變其許可的公司或個人)都必須證明他們能夠滿足消費者義務的要求。

授權申請前

企業必須向 FCA(若屬於雙重監管,還需要向 PRA)申請授權。 當 FCA 收到申請以及在整個評估過程中,將考慮企業是否準備好、願意並組織好持續遵守 FCA 監管體系下的要求和標準。 申請註冊時應考慮的建議包括:

  • 通過查看在線註冊表和 FCA 網站上提供的最新信息來準備
  • 通過完整回答申請表上的每個問題並提供所有必填資訊,正式、徹底地完成申請(任何遺漏都會導致向貴公司提出進一步的資訊要求,造成延誤,如果繼續未能提供所要求的資訊,則可能會導致拒絕你的申請)
  • 提供符合目的的最新、特定資訊和檔

企業需要在申請前達到以下三個標準並向 FCA 體現:

如果在申請提交后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表明企業沒有準備好、願意和組織好,FCA 可能會要求企業考慮撤回申請並重新申請。 FCA 在三個月內對完整的申請做出決定,如果申請成功,則頒發 FSMA 的第 4A 部分許可以開展受監管的活動。 如果申請不完整,決策過程可能需要長達 12 個月的時間,而且通常是由於隱瞞或虛假資訊而被拒絕。

對於 Innovative Pathways 部門,可以通過解釋法規的複雜性(包括對加密資產業務模型的影響)來支持申請流程。 具體可參見 FCA 網站的進一步指導。

註冊過程的步驟

申請人可以在授權過程中撤回申請,申請費不予退還。 當申請人無法提供所有必要資訊或錯過法定截止日期時,申請退出。 如果申請被拒絕,FCA 將解釋作出決定的原因並退還申請費,申請人可以重新提交申請。 除了授權申請費外,被授權公司還必須支付定期費用,該費用通過特定公式(涉及申請費、公司評估和日曆月)計算,並由 FCA 在個案中決定。 在第一年,授權公司只需支付一定比例的費用(根據費用年度剩餘的月數計算)。 若不符合法規要求,FCA 可以在註冊后隨時暫停或取消加密資產企業的註冊。

註冊所需的信息和檔

要成功註冊,提供以下資訊和文件至關重要:

特別:適當人選測試(fit and proper test)

根據 AML/ CTF 法規,任何從事加密貨幣業務的官員、經理和受益人都要遵守 MLRs 第 58A 條規定的適當人選要求。 在企業可以在 FCA 完全註冊或保持註冊之前,他們必須通過適當人選測試。 考試必須由以下人員參加:

  • 公司合夥人
  • 公司董事
  • 負責遵守法規的董事會成員或指定官員
  • 負責向國家犯罪機構(National Crime Agency)報告可疑活動的指定官員
  • 實際所有人,擁有或控制公司 25% 以上的股份或投票權
  • 其他具有類似影響或責任的個人

2.6 展望

2023 年 2 月,英國財政部發佈了一份《加密資產的未來金融服務監管制度》(Future financial services regulatory regime for cryptoassets)諮詢檔。 本次諮詢的核心在新提出的「階段二」,即聚焦於加密資產監管的後續步驟。 值得注意的是,財政部旨在規範「加密資產行為活動」,而不是作為工具的加密資產。 因此,FSMA 和 RAO 的活動範圍,未來或許會有變動。 具體而言,階段二涉及的活動有:

  • 發行活動(如上市交易、首次公開募股)
  • 交易所活動(如經營加密資產交易場所)
  • 投資和風險管理活動,如作為委託人或代理人進行交易,安排(促成)交易,以及為交易而安排(即介紹)
  • 借貸和槓桿活動(如經營加密資產借貸平臺)
  • 保障和/或管理(如保管)

此外,財政部還強調會對加密資產交易平臺「垂直整合」的問題(即交易所開展多項活動,而不僅僅是經營交易場所,例如託管和發行貸款)作出安排。 對於市場數據監管,監管機構會有更廣泛的權力,可以根據通常的諮詢和成本效益分析要求,要求加密資產交易平臺提供。

总体而言,该份咨询文件针对加密资产交易平台提出了更多细致的监管框架建议,尽管目前仍处于磋商阶段,FCA 尚未制定需要遵循的更详细的归则,但企业仍将需要为更广泛的行为和审慎监管框架做好准备,提高合规意识。

三、關於英國加密資產支付服務的監管研究

3.1 Web3 中支付的一般概述

Web3 支付中所有數據指標都將存儲在一個去中心化的位置,代替私營公司的去中心化網路將驗證所有流程。 其主要特點如下:

  • 貨幣和資訊將在不通過第三方的情況下發送。
  • Web3 支付技術授權貨幣兌換,無需中心化仲介公司,符合隱私和民主化的理念。 例如,Venmo 允許免費帳戶通過移動應用程式轉帳。 儘管 Web3 數據是加密的,但這也意味著在-線購物客戶可以確信他們的個人資訊是安全的,並且他們的交易細節是不可訪問的。
  • Web3 支付還可以增加人們交換和持有的貨幣數量,擴大法定貨幣以外的金融機會。 傳統的 Web2 支付可能需要數天才能結算,而區塊鏈支付只需幾分鐘或幾秒鐘即可完成結算。
  • 此外,使用 Web3 支付系統,國際轉帳更加容易,無需複雜的貨幣轉換和昂貴的資金轉賬費用。

3.2 目前的監管情況

目前來說,英國對 web3 支付服務的監管主要是根據 PSRs 2017 和 EMRs 2011 這兩部法律,FCA 在這兩部法律的指導下進行具體操作。

PSRs 2017

PSRs 2017 全稱是 Payment Services Regulations 2017,適用於在英國提供支付服務作為常規職業或商務活動的所有人(“ 支付服務提供者”(PSPs),也以有限的方式適用於非 PSP 的 人(見《PSRs 2017》第 38、39、57、58 和 61 條)。

管轄權和貨幣

下表顯示了 PSRs2017 不同部分的管轄範圍,以及它們在支付交易的貨幣方面的範圍,其中提到了一些不同類型的交易:

  • “英國境內交易”:付款人和收款人的 PSP 都位於英國(或唯一的 PSP 位於英國)的交易。
  • “單腿交易”:付款人或收款人的 PSP(而不是付款人或收款人)位於英國境外 的交易。
  • “合格地區交易”:付款人和收款人的 PSP(包括受 PSD2 約束的歐洲經濟區支付服務提供者)都位於合格地區(英國和歐洲經濟區),交易以歐元進行,並根據 合格地區運作的支付計劃(例如,SEPA 計劃)執行。

支付服務的定義

支付服務列於 PSRs 2017 的附表 1 中,具體而言是指:

  • 使現金能夠存入支付帳戶或從中提取現金的服務,以及操作支付帳戶所需的所有操作
  • 執行支付交易——例如直接轉帳、貸記轉帳和卡支付
  • 發行支付工具(例如信用卡或轉帳卡)
  • 獲取支付交易
  • 匯款
  • 帳戶資訊服務
  • 付款啟動服務

有一系列的活動不構成支付服務:

  • 通過代表付款人或收款人的商業代理人進行支付交易。
  • 現金對現金的貨幣兌換活動(例如,兌換所)。
  • 與證券資產服務有關的支付交易(例如,股息支付、股票銷售或單位贖回)。
  • 由技術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某些服務。
  • 基於在有限的服務提供者網路內使用的工具或用於非常有限的商品或服務的支 付服務(“ 有限網路排除”)
  • 由電子通信網路或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所產生的某些商品或服務的支付 交易,但不超過某些價值限制(“ 電子通信除外責任”)。

PSR 會影響哪些人?

PSR 影響提供支付服務的公司及其客戶。 這些公司包括:

  • 銀行
  • 建築協會
  • 電子貨幣發行者
  • 匯款人
  • 非銀行信用卡發行商
  • 非銀行商戶收單機構
  • 帳戶資訊服務和支付發起服務的供應商

如果服務商在英國將提供支付服務作為常規職業或商務工作,則需要向 FCA 申請成為:

  • 授權支付機構
  • 小型支付機構
  • 註冊帳戶資訊服務商

例外情況是服務商已經是另一種類型的支付服務提供者(PSP),或者已獲得豁免。

PSP 必須遵守 PSR 中規定的業務行為要求。 服務商還必須遵守 FCA 手冊中的相關規定。

以下機構被特別豁免於 PSRs 2017 的範圍:

  • 信用社
  • 市政銀行
  • 國家儲蓄銀行

EMRs 2011

EMRs 2011 即 E-Money Regulations 2011,除某些例外情況,EMRs 2011 適用於在英國發行電子貨幣的所有人,還以有限的方式適用於非電子貨幣發行者(見 EMRs 2011 第 3(a)和 3(b)條)。

電子貨幣的定義

EMRs 2011 第 2 條將電子貨幣定義為以對發行人的債權為代表的貨幣價值,該債權是:

  • 以電子方式儲存,包括以磁力
  • 在收到用於進行支付交易的資金時簽發
  • 被發行者以外的人接受為支付手段
  • 沒有被 EMRs 2011 第 3 條所排除

電子貨幣的例子包括可用於在一系列零售商支付商品的預付卡,或可用於在線支付商品或服務的虛擬錢包。

不包括的內容:EMRs 2011 的第 3 條以及 PSRs 2017 的附表 1 第 2 部分的第 2(k)和 2(l)段

  • 有限網路不適用
  • 電子通信不適用

EMRs 2011 如何定義電子貨幣發行者

电子货币发行人是指发行电子货币的任何人,应与 “电子货币机构” 相区别,后者是指受监管实体的类型,而非活动。电子货币发行者在 EMRs 2011 中被定义为发 行电子货币时的以下任何人员:

  • 电子货币机构 (EMI)。EMRs 2011 建立了一类被授权或注册的公司,以发行电子货币和提供称为 EMI 的支付服务。符合 EMR 第 12 条规定的注册标准,并选择申请注册而非授权的 EMI,被称为 “小型 EMI”。
  • 临时授权。被临时授权的公司可以在知识产权完成日之后的有限时间内继续在英国运营。就 EMRs 2011 和 PSRs 2017 而言,此类公司被视为 EMI。
  • 根据 FSMA(2000 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要求获得第 4A 部分许可的电子货币发行者。信贷机构、信用社和城市银行不需要根据《欧洲货币条例》进行授权或注册,但如果它们打算发行电子货币,则必须根据 FSMA 获得发行电子货币活动的第 4A 部分许可(或根据《欧洲经济区护照权利(修订等和过渡条款)(欧盟退出)条例 2018》被视为拥有这种许可)。在发行电子货币时,他们要遵守《欧洲货币条例》中关于电子货币的发行和赎回的规定。此外,信用社还须遵守保障要求。
  • 其他电子货币发行机构。以下机构可以发行电子货币,不需要申请授权或注册,但如果他们发行或建议发行电子货币,必须向 FCA 发出通知。
  • 邮局有限公司。
  • 英格兰银行,当其不以货币当局或其他公共当局的身份行事时。
  • 政府部门和地方当局以公共当局的身份行事时
  • 国家储蓄银行。

3.3 未来的立法规划

总体立法计划

根據英國財政部 2023 年 2 月最新發佈的諮詢報告《未來的金融服務 加密資產的監管制度》,政府正在推進立法。 英國對支付制度的監管計劃分為兩個階段,分別是法幣支援的穩定幣制度(第一階段)和更廣泛的加密資產制度(第二階段)。 第一階段的計劃如下:

  • 將數位結算資產(DSA)納入系統性支付系統和服務提供者的監管範圍(如果它們具有系統重要性,則屬於英格蘭銀行的管轄範圍)
  • 使英國財政部能夠通過法定文書將法幣支持的穩定幣的發行和保管等活動納入監管範圍(屬於 FCA 的職權範圍)。
  • 使財政部能夠通過法定文書建立一個促進雙重監管的機制(屬於 FCA、英格蘭銀行和 PSR 的職權範圍)。

FCA 的制度將適用於法幣支持的穩定幣,這將在預計於 2023 年上半年提交的法定文書中進行定義。 財政部打算在第一階段監管法幣支持的穩定幣的發行和保管等活動。 至少,在英國發行的英鎊和其他法幣支援的穩定幣預計將被納入範圍。

此外,還將對 EMRs 2011 和 PSRs 2017 進行一系列具體修訂。 這是為了確保該制度能夠有效應用,包括在零售支付活動中使用法幣支援的穩定幣,另外關於政府對法幣支援的穩定幣的方法的進一步細節將在適當的時候提出來。

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

目前已提出的法案為《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將在一項範圍廣泛的金融法案中尋求監管「某些類型」的穩定幣作為一種支付方式,旨在逐步淘汰歐盟保留的數百條法律。 同時該法案還將賦予政府新的權力,指示監管機構在被視為公共利益的條件下審查其金融規則。 截止目前,該法案流程處於上議會的委員會階段。 此外,英國財政部發言人曾表示該法案應該會在今年春季通過正式成為法律。

該法案中,加密貨幣被稱為「數字結算資產」(DSA),意思是「價值或權利的數位表示」。 這些規則將主要適用於穩定幣——其價格與另一種資產(如美元)以及用於支付或結算的其他數字資產挂鉤的加密貨幣。 檔中列出的 DSA 定義還包括用於支付的數位資產,這些資產不是「加密安全的」。。

如果該法案按原樣通過,它將確保加密被視為受監管的活動,並賦予金融行為監管局(FCA)和支付系統監管機構監管該行業和保護消費者的權力。 目前,FCA 僅有權確保加密貨幣公司在其註冊並遵守其反洗錢規則。 該法案還試圖加強監管機構之間在新技術、數據使用以及加密貨幣、穩定幣、NFT、代幣化和區塊鏈等去中心化力量的到來方面的協調。

四、加密貨幣資產的錢包供應商和託管服務提供者的規定

4.1  引言

首先,根據《洗錢、恐怖主義融資和資金轉移條例》(The Money laundering, Terrorist Financing and Transfer of Funds Regulations 2017, 下稱 MLRS)Regulation 14A  的定義,加密資產為:使用某種形式的分散式賬本技術,可以通過電子方式轉讓、 存儲或交易的加密安全的價值或合同權利的數位代表。 其次,FCA 手冊對提供錢包和保管服務的商業實體的定義為:公司或者私人從業者通過商業的方式代表顧客報關和管理加密資產,或者代表顧客保管和管理密鑰以去持有、售賣、轉讓加密資產。 該部分報告將分別從 MLRs 、FSCS(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 FSCS)、FSMA(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這三個法律框架對提供加密資產錢包和保管服務的商業實體進行研究。

4.2 MLRS

从目前法律规定和实践来看,提供加密资产钱包和保管服务的行为只受到 MLRs 这唯一一个法律框架的规制。并且,从 2021 年 1 月 10 日起,所有在英国开展加密资产活动的现有加密资产企业必须已经在 FCA 注册或在临时注册公司名单上。否则,将涉及刑事犯罪。

判断某商业实体是否需要申请

为了达到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集资的效果,从事上述行为的实体可能需要在 FCA 进行注册,才能开展加密财产活动。至于,某一个商业实体是否需要注册,判断标准则是:该实体在英国通过商业方式进行受管控范围内的加密资产活动。详细来说,则是如果同时满足下属三个要件的话,那么则是必须要在 FCA 进行注册的:

  • 受到 MLRs 规制的加密资产行为
  • 通过商业的形式开展
  • 在英国开展。

受到 MLRs 规制的加密资产行为

法条:Regulation 14A (1)

法条:Regulation 8

法条:Regulation 15: 该条对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实体进行排除,满足该条条件的实体可以不用受到 MLRS 的规制

通过商业的形式开展

判断方法:PERG 14.5 The ‘by-way-of-business’ test

  • 连续性的程度。
  • 是否存在商业因素。
  • 活动的规模。
  • 该活动与同一人从事的其他活动的比例,但这些活动不受监管;以及

所开展的特定受监管活动的性质。

在加密资产领域,具体而言判断标准进一步详细规定:

  • 商业因素:我们将考虑一些事项,以评估个人或组织是否以这样的方式宣传、行动或展示自己,表明他们正在以与加密资产活动有关的业务方式提供服务。
  • 商业利益:我们将考虑有关事项,以评估个人或组织是否从这项服务中获得直接或间接利益。
  • 與其他業務的關聯性。 加密資產活動有可能只構成整個商務工作的一部分。 我們將考慮一些事項,以評估加密資產活動相對於其其他活動的重要性。
  • 經常性/頻率。 我們還將考慮一些事項,以評估開展加密資產活動的頻率是否表明它是作為一項業務在進行。

在英國開展

法條:Regulation 9

要件:

  • 如果該企業在英國設有辦事處或總部,這可能表明其活動是在英國進行的(MLRSs,條例 9)。 如果該辦事處不是註冊辦事處或總部,我們將需要考慮該辦事處(辦公室)開展的活動類型,以及我們是否認為該英國辦事處的存在意味著它在英國開展業務。 此外,英國自動取款機的存在將被認為是在英國開展的業務,因此經營者將需要註冊。
  • 如果企業在英國沒有辦公室或其他活動,只是在英國有一個客戶,我們可能會認為該企業公司沒有在英國開展業務。 例如,如果一個在英國以外的司法管轄區註冊的加密資產交易所,在英國沒有辦事處或代理人,但仍然允許英國客戶開立交易帳戶,並允許他們購買/出售/持有加密資產; 我們不會自動認為這是在英國開展的業務。

注:根據該圖表可以直觀觀察如何該標準判斷某實體所從事的業務是否需要要在 FCA 處註冊。

提交申請實體能否被登記在冊

法條: Regulation 58A

通過「合適和適當測試」(fit and proper test)來進行判斷,是否能夠被登記在冊。

也即,通過對下列幾個標準進行判斷:

  • 申請人或高級職員、經理或實益擁有人如果有《洗錢條例》附表 3 所列的未生效的定罪,將自動無法通過適當的測試。
  • 個人未能支付《洗錢條例》第 9 部分規定的罰款或第 11 部分規定的收費,或當局根據《2007 年洗錢條例》第 35(1)或 42(1)條規定提出的收費。
  • 有合理的理由表明,個人將不遵守《洗錢條例》、《2000 年恐怖主義法》第 3 部分和《2002 年犯罪所得法》第 7 和第 8 部分。
  • 任何不遵守《洗錢條例》的行為
  • 業務被用於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的風險
  • 申請人和任何實體的誠實和正直、技能和經驗、在法規範圍內的財務穩健性以及能夠誠信行事。

如何申請以及所需提交的資訊

  • 首先,你需要填写 FCA 的在线申请表格,并支付注册费。使用我们的在线系统 来提交申请。系统网址: online system, Connect
  • 当 FCA 审查你的申请时,很可能会要求你提供额外信息,以便我们进行评估。
  • 一旦得到所有需要的信息,最多 3 个月的时间来评估你的申请。
  • FCA 非常重视任何可能影响评估的不披露信息,特别是在明显企图误导的情况下。如果有疑问是否需要提交某项信息,最好还是披露而不是隐瞒。如果被发现故意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申请可能会受到影响。
  • 如果企业不符合规定的要求,FCA 可以在注册后的任何时间暂停或取消其注册。

申请所需提交的内容:

  • 業務方案
  • 業務計劃
  • 營銷計劃
  • 結構組織
  • 系統和控制
  • 個人、實際所有人和密切聯繫。
  • 治理安排和內部控制機制
  • 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框架和風險評估
  • 全業務風險評估。
  • 所有加密貨幣集的公鑰/錢包位址

註冊在 MLRs 框架下的實體所需要承擔的義務

在 MLRs 框架下,從事提供加密資產錢包和保管服務的商業實體需要承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義務:

(1)採取適當步驟,識別和評估企業所面臨的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

法條:MLRS Regulation 18

(2)在推出任何新技術之前,評估與之相關的洗錢/恐怖集資風險,並採取適當措施管理和減輕這些風險。

法條:MLRS Regulation 19

(3)制定適當的政策、制度和控制措施,以減輕企業被用於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的風險。 這種基於風險的方法應力求減輕企業風險評估中確定的風險。

法條:MLRS Regulation 21

(4)在考慮到其業務規模和性質的情況下,任命一名董事會成員或高級管理人員,負責遵守《洗錢條例》和對指定官員負責。 被指定的官員負責向國家犯罪署(NCA)報告可疑活動

法條: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 Part 7

(5)在適當的情況下,根據其業務的規模和性質,建立一個獨立的內部審計職能,負責審查和評估政策、控制和程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並提出建議,以及監測控制。

法條:MLRS Regulation 21

(6)對雇員進行篩選。

法條:MLRS Regulation 21

(7)在建立業務關係或偶爾進行交易時進行客戶盡職調查(customers due diligence)。 在與可能具有較高洗錢或者恐怖主義集資風險的客戶交往時,採用更具侵入性的盡職調查,即所謂的強化盡職調查(enhanced due diligence)。 這包括屬於政治公眾人物(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s)的客戶。

法條:MLRS Regulation 33

(8)對所有客戶進行持續監測,以確保交易與企業對客戶的瞭解、客戶的業務和風險狀況相符。

法條:MLRs Regulation 28

获得控制权需批准

法条:Regulation 60B & Schedule6B

從 2022 年 8 月 11 日起,任何決定獲得 FCA 註冊的加密資產公司 25% 或以上控制權的人,必須在完成交易之前獲得 FCA 的事先批准。 即使已經向辦公室辦公室發送通知,但是未經 FCA 批准,獲得 FCA 註冊的加密資產公司上述控制權仍是一種刑事犯罪。

過渡期

因為在 MLRs 做出相關規定前,加密資產商業行為早已存在。 要把之前已經存在的商業實體納入到 MLRs 的規制框架下,則需要讓已存在的實體來登記註冊並進行審查,那自然存在如何過渡的問題。 因此有一個臨時的 Regime,來為已經存在但是正在申請中的機構來提供法律上的合理性。 這是為了使這些現有企業能夠在 2021 年 1 月 9 日至 2021 年 7 月 9 日之後繼續交易,等待 FCA 對其申請做出決定。

簡言之:

  • 如果是一個新的企業(在 2020 年 1 月 9 日之後開始運營),必須在開始開展業務之前向 FCA 註冊。
  • 從 2020 年 1 月 10 日起,在英國開展加密資產活動的現有企業(在 2020 年 1 月 10 日之前經營)已經需要合規,需要向 FCA 註冊。
  • 從 2021 年 1 月 10 日起,所有在英國開展加密資產活動的現有加密資產企業必須已經在 FCA 註冊或在我們的臨時註冊公司名單上。 否則,將涉及刑事犯罪

4.3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目前正在適用的是 FSMA 2000,正在討論的修正案還沒有正式出臺。 所以加密資產商業行為仍還是不受到 FSMA 的規制,也就是說,目前提供加密資產錢包和保管服務的行為只受到反洗錢這麼唯一一個法律法律框架規制。 根據反洗錢制度(MLD5)在 FCA 註冊的加密資產公司只需要遵守一套非常狹窄的反洗錢規則。 如果公司需要獲得完全授權,那麼——除了 FCA 為響應該立法而引入的任何特定規則之外——這些公司可能需要遵守 FCA 手冊中規定的全套 FCA 規則。 這些範圍從廣泛的、高層次的原則(包括即將出臺的「消費者責任」)到詳細的系統、控制和高級管理規則,再到受高級管理人員制度和金融監察員服務投訴規則的約束。

在委員會階段結束的前一天,即 2022 年 11 月 3 日,財政部財政司司長安德魯·格裡菲斯(Andrew Griffith)提出了關於 FMSA 2000 新的修正案:

首先要注意的一點是,上述定義比 MLRs 制度中「加密資產」的當前定義更廣泛,其中「加密資產」的定義是指「加密安全的數字價值表示」或「使用分散式帳本技術形式並可以電子方式傳輸、存儲或交易的合同權利」。  這是因為新的 FSMA 定義指的是包括但不限於分散式帳本這項技術,而反洗錢定義僅適用於分散式賬本技術。 這種差異是有意的,財政司司長在下議院辯論中指出「意圖顯然是允許足夠的靈活性來擴大適用範圍」。。 此外,HMT 將有權在未來修改和更新「加密資產」的定義。

如果其最終通過成為法律,FSMA 將在以下三個方面體現得更為重要:(1)它可以將加密資產完全普遍置於監管範圍內。(2“加密資產” 的更廣泛定義可能涵蓋比先前預期更廣泛的數位資產類別(包括,例如不可替代的代幣 NFT)。(3)最重要的是,對定義的修改可能代表了官方加密資產監管方法的變化。

就上述第三点而言,英国政府提议以类似于股票和债券等更传统证券的方式监管加密资产。这意味着,如提供投资建议、安排交易或提供与加密资产相关的托管服务的公司可能需要根据 FSMA 获得 FCA 的授权。对于可能已经根据反洗钱制度在 FCA 注册的公司,这将是一个单独的申请程序。此外,成为 FSMA 下的授权公司也可能意味着 FCA 手册中规定的规则也将适用。这与目前仅在反洗钱制度下注册的公司的监管完全不同。

4.4 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 FSCS

许多加密资产具有高度投机性,因此可能会迅速贬值。FCA 对公司的加密资产活动没有保护投资者的权力。即使公司在 FCA 注册,FCA 也不负责确保加密资产企业保护客户资产(即客户的钱),以及其他事项。 无论公司是临时注册还是正式注册,当客户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都不太可能获得 FSCS 下的权利救济。  简言之,涉及加密资产的行为和商业实体不在 FSCS 的法律框架下,这意味着如果交易或者持有加密资产的平台倒闭或因其行为导致加密资产被盗窃,投资者无法获得相应的救济。

因此,FCA 建議消費者在進行加密資產投資時需注意:

  • 加密資產的市場價值可能非常不穩定。 投資者可能會損失慘重,而且損失速度很快。 還值得記住的是,仍有許多競爭性的區塊鏈公司在尋找投資者的投資
  • 盜竊問題。 加密貨幣只能在加密貨幣交易所購買和出售。 這些交易所是駭客的誘人目標,安全漏洞導致數位貨幣被盜,並非所有投資者都能拿回他們的錢。
  • 難以消費使用。 你不能像現金一樣消費加密資產,因為很少有零售商接受比特幣等加密貨幣作為付款。 因此,一般來說,你必須在交易所出售它們,並解決其相關的安全問題。
  • 不受保護的加密資產一般不受 FCA 或 FSCS 等組織的保護。 另外,加密貨幣的交易取決於相關國家當局的許可。 最近,中國央行宣佈,所有加密貨幣的交易都是非法的,有效地禁止了比特幣,並使人們無法兌現他們的投資。

提供錢包與保管服務的加密資產公司不在 FSCS 的框架下,投資者的權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所以 FCA 建議投資者在選擇該類時注意:

  • 檢查他們使用的公司是否在 FCA 的登記冊或臨時登記的公司名單上。
  • 如果沒有,請檢查他們是否有權在沒有向 FCA 註冊的情況下開展業務(如果他們在不同國家註冊,這可能適用)。
  • 如果該公司無權開展業務,那麼消費者應在 2021 年 1 月 10 日之前撤回其加密資產和/或資金。 這是因為如果該公司不從 2021 年 1 月 10 日起停止交易,它將是非法經營。

注:此處有五家聲譽較好的提供錢包保管業務的實體,可以流覽其相關信息:5 Best Crypto Custody Providers

但是,證券型代幣還是可以獲得 FSCS 下的救濟。 具體而言,如果因為服務商所提供的錢包和監管服務導致顧客證券型代幣損失,還是可以主張該框架下的救濟。 因為簡單來說,證券型代幣就是常見的有價證券包上一層架構在區塊鏈技術上的代幣的外衣,所以說其還是符合現今相關法律規制存在已久的金融商品。 例如 ownership position、repayment of specific sum of money、entitlement to a share in future profits 等則是現有的證券型代幣。

五、針對不同代幣的投資建議

5.1 代幣市場的監管前景——從英政府態度出發

英國財政部在尋求英國加密資產監管框架模式時,提出了四個首要的政策目標:

一是鼓勵英國加密行業的增長、創新和競爭; 二是使得消費者能夠在清楚瞭解相關風險后做出明智的決定; 三是保護英國的金融穩定; 四是保護英國市場的完整性。

安全第一+有效適當的金融服務框架

英國政府的觀點是,支撐這種創新的技術可以帶來一些好處,在適當的監管和保障措施下,某些加密資產和相關活動可以為使用者提供重要的新金融服務機會。 然而,只有安全地採用該技術,並伴隨著有效和適當的金融服務監管框架,這些好處才能可持續地實現。 在此背景下,英國政府和金融服務監管機構已經採取了一些措施來加強英國的監管框架,以利用這種創新,減輕或明確傳達最緊迫的風險。 然而,大多數加密資產活動目前不受更廣泛的金融服務監管,包括行為和審慎要求等事項。

利用潛在好處+刺激行業增長

政府的觀點是,加密資產和支援其使用的活動應遵循其他類似金融服務活動的預期標準,與它們帶來的風險相稱,同時利用其背後技術的潛在好處。 有了這樣一個框架,應刺激該行業的增長和創新,給予負責任的行為者參與加密資產市場的監管確定性和信心,並給予投資者在英國長期投資的信心。

5.2  代币概要——加密资产的类别

加密资产作为一个广义的术语,FCA 使用了 “ 代币 “ 一词来表示不同形式的加密资产。同时这也是一个中立的术语,不表示与法定货币直接比较。一般来说,加密资产是一种加密的价值或合同权利的数字代表,由 DLT 形式驱动,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存储、转让或交易。FCA 将加密资产分为了三种类型的代币:一是交易所代币,二是证券所代币,三是实用型代币。

交易所代币(Exchange tokens)

这些代币不是由任何中央机构发行或支持的,可以直接作为一种交换手段使用。通常,它们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工具,用于购买和销售商品和服务,没有传统的中介机构。这些代币可以实现商品和服务的买卖,而不需要中央银行或商业银行等传统中介机构。这些交易所代币可以独立于平台使用,不限于在特定的网络内使用,或只用于特定发行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目前英国没有把交易所代币承认为法定货币,同时,它们没有被广泛接受为加密货币和数字社区以外的交换手段,而且它们通常不被用作账户单位或价值储存。

交易所代币目前不属于监管范围。这意味着,这些代币的转让、购买和销售,包括交易所代币的加密资产交易所的商业运作,都是目前不受 FCA 监管的活动。

證券所代幣(Security Token)

這是具有特定特徵的代幣,意味著它們符合當前監管條例中規定的像股票或債務工具一樣的特定投資的定義,並且在範圍內。 證券型代幣必須與資產挂鉤,例如現金、股份、固定收益資產、不動產、大宗商品等。

實用型代幣(Utility Token)

這些代幣允許持有人獲得當前或未來的產品或服務,但不授予持有人與特定投資相同的權利。 通常在 ICO 期間發行,為代幣持有者提供特權服務,不被視為投資,因為它們具有投機性,更像是發行公司的促銷工具。 與交易所代幣一樣,實用代幣通常可以在二級市場上進行交易,並用於投機性投資目的。 這並不意味著這些代幣構成特定的投資。

由於實用代幣通常不會表現出與證券相同的特徵,因此它們不會被納入監管制度,除非它們符合電子貨幣的定義。 是否屬於電子貨幣取決於實用型代幣的結構。 電子貨幣是以電子方式存儲的貨幣價值,代表著對電子貨幣發行者的債權,主要有三點要求:一、在收到資金時簽發; 二、用於進行支付交易被電子貨幣發行者以外的人接受; 三、沒有被 EMRs 的第 3 條排除在外。

5.3 風險概況

主觀因素風險

風險主要來源於信息不對稱和產品不適配。

消費者若在沒有獲得充分資訊的情況下購買了不合適的產品,就會面臨著損失。 代幣產品是具有波動性的,消費者對於代幣如何運作瞭解得不夠透徹,根據 FCA 的初步的調查結果,消費者往往會高估他們對於加密資產和基礎技術的瞭解,同時由於加密資產的價格缺乏透明度,很難被估值,消費者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容易選擇不適配的產品進行投資。

消費者在購買加密資產時,可能沒有意識到對那些不屬於 FCA 監管範圍的加密資產的有限監管保護,比如無法求助於金融服務補償計劃(FSCS)和金融申訴專員服務(FOS)。 當公司同時提供受監管和不受監管的產品時,這可能是更大的問題,因為消費者可能更難確定哪些產品提供追索權。

客觀因素風險

有一部分風險來源於欺詐活動以及市場服務設施的不成熟。

欺詐活動可能存在於各種加密資產中,但有證據表明,與 ICO 有關的風險很大,特別是圍繞高失敗率,或欺詐性 ICO。 Securities and Markets Stakeholder Group(證券和市場利益相關者小組)在 2018 年的研究調查了 2017 年上市的代幣,提供了那些市值超過 5000 萬美元的 ICO 的數據,發現這些上市的代幣中有 78% 是騙局。 以下兩張圖表代表了該小組對 2017 年 ICO 按一系列成功/失敗標準進行分類的嘗試,“ 成功 ” 在這裡指的是資助專案的持續性質,而不是成功交付專案的基本目標。 第一張圖表以數位表示,第二張以美元價值表示

圖一:市值超過 5000 萬美元的 ICO 數據(單位:百分比)
图二:市值超过 5000 万美元的 ICO 数据(单位:美元)

同时,网络安全方面的隐患也成为了风险的一部分,网络黑客通过网络技术入侵系统以获取使消费者能够访问和转移其加密资产的私钥,最终盗取用户财产。

5.4 从加密资产市场参与者角度出发提供投资建议

作为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主要作用就是就不同种类的代币向消费者作出投资建议。

FCA 登记册的使用

根据 FCA 指南的 2.39 条,我们可以得知,FCA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交易安全,提出:在英国开展受监管的加密资产活动的公司必须获得 FCA 的适当授权。作为投资顾问,应当严格按照《FCA 登记册》中的内容,判断消费者所选择的加密资产是否属于登记册所指出的类别中,以确保他们正在交易的公司拥有必要的许可,以确保该投资行为能受到 FCA 的监管,让消费者多一份安全保障。 此外,对于是否会受到 FCA 的监管,FCA 官方也作出了判断流程图,以帮助消费者判断其所要进行交易的公司是否需要受到 FCA 的授权才能展开相关活动。

图三:是否需要 FCA 授权的判断流程图

注意,未經授權開展受監管活動違反了一般禁止規定,屬於刑事犯罪。 在沒有正確授權的情況下開展受監管活動,會違反《金融市場法案》第 20 條。

FCA ScamSmart 警告名單的使用

FCA 已經通過媒體合作和公告發佈的方式來提高公眾對所有類型的加密資產相關風險的認識,此外,加密資產已被添加到 FCA 的 ScamSmart 警告名單中,旨在避免 55 歲以上的消費者成為詐騙和投資欺詐的受害者。 投資顧問應當提醒消費者注意該警告名單的內容,謹防受騙。

市場時機之於投資建議

投資依靠於「天時地利人和」,投資顧問從收益角度為消費者提供投資建議。 代幣投資類似於股票投資,牛市代幣價高,出手利於收益,熊市代幣價低,便於買入代幣,但是也容易虧損。

作為代理商

代理商的首要任務是使得買方能夠購買代幣。 是否需要授權以及是否屬於 FCA 的監管範圍,判斷方式如上,與投資顧問同。

與傳統金融市場一樣,加密資產中介機構在生態系統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交易商和流動性提供者在加密資產中進行交易,説明增加訂單深度和縮小利差。 一些公司通過安排「場外」交易(即不在集中的訂單簿上)來促進加密資產交易。 代理經紀商代表投資者和其他市場參與者幫助執行交易。 專業的加密資產公司和一些大型的傳統金融服務公司也在這個領域運作。

金融穩定委員會強調了這些活動可能產生的一些風險,包括因利益衝突而產生的風險,以及在某些商業模式下產生的信貸和流動性風險。

對於代理商的行為規範,MIFIDPRU 規定了相關的「審慎原則」,同時也規範了代理商公司與消費者之間的業務往來行為。 對於為第三方或代表第三方執行的任何交易,應該有公平和透明的條件。 主要要求如下:

  • 交易應以符合客戶最佳利益的方式執行。
  • 提供加密資產市場仲介服務的人應該有有效的控制和安排來管理利益衝突
  • 提供加密資產市場仲介服務的人應該有足夠的財政資源,以審慎的方式開展業務
  • 經營加密資產交易場所的人員應具備能夠檢測市場濫用和提交可疑交易和訂單報告(STOR)的系統和程式。

《未來對加密資產的金融服務監管制度協商和徵集證據》中對加密資產市場仲介制度的擬議設計特徵如下:

六、金融犯罪

6.1  加密资产与英国金融犯罪

英國沒有對加密資產單獨管理的法律,而是依據加密資產自身的性質將其歸類至不同的法律,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對加密資產活動而言,最主要的金融犯罪風險來自反洗錢法規。 規定市場主體反洗錢責任的 The Money Laundering, Terrorist Financing and Transfer of Funds(Information on the Payer)Regulations 2017(the MLR)將兩類加密資產活動規定為反洗錢主體,符合該定義的從業者應當履行相關反洗錢責任。

若一項加密資產或相關活動同時構成其他法律的管理對象,主體需要承擔更高的合規責任,包括:

  • 依據 Th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Regulated Activities)Order 2001(the RAO)構成指定投資(Specified Investments)的加密資產,應遵守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the FSMA);
  • 符合 The Electronic Money Regulations 2011(the EMR)對電子貨幣(E-money)的定義的,應遵守該法;
  • 屬於 The Payment Services Regulations 2017 (the PSR)管理範圍的,應遵守該法。
  • 此三法均包含刑事責任條款,如依據 FSMA,未經許可從事需授權的指定活動可承擔刑事責任。 是否構成這三項法律的管理物件需要具體分析。

在上述法律外,應當注意一般性的金融犯罪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 欺詐
  • 反腐敗與反賄賂
  • 數據安全
  • 制裁與資產凍結
  • 內幕交易與市場操縱

6.2 加密資產的反洗錢/反恐融規範

英國 AML 規範主要包括: 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 Terrorism Act 2000, and the Anti-terrorism, Crime and Security Act 2001 Counter-Terrorism Act 2008, Schedule 7 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 2017(MLR)the FCA Handbook(FCA 手冊)Financial sanctions 及行業規範聯合洗錢督導小組指南(The Joint Money Laundering Steering Group Guidance,JMLSG 指南)。

其中,MLR 最重要、最常用,它規定了受管理的企業必須履行的反洗錢責任。 FCA 手冊適用於受 FCA 監管的企業,即依據 FSMA 第 4A 部分獲得 FCA 授權,或直接由 FSMA 授權,而有權從事指定活動的企業。 JMLSG 指南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業規範,但它是 FCA 判斷企業是否履行了其反洗錢責任的重要標準之一。

FCA 手冊

FCA 手冊中的金融犯罪指南對企業提出了反洗錢要求和建議。 該指南適用於依據 FSMA 受到 FCA 監管的企業,和依據 MLR 受到 FCA 監管的金融機構和電子貨幣機構。

FCA 手冊對企業的反洗錢要求和建議包括但不限於:

  • 高級管理層應積極開展反洗錢工作。
  • 設立洗錢舉報主任(MLRO),但沒有雇員的獨資經營者除外。 MLRO 負責監督該公司遵守其反洗錢義務的情況,並應作為該公司反洗錢活動的協調中心。
  • 進行風險評估並定期審查。
  • 開展客戶盡職調查.
  • 在對風險敏感的基礎上對其業務關係進行持續檢測。
  • 建立资金来源 (客户或受益人如何获得他们的全部财富) 和财富来源 (涉及业务关系或偶然交易的资金来源),涉及政治公共人物时必须遵守这一要求。
  • 在高风险情况下进行强化尽职调查、加强持续检测
  • 指定官员负责与当局联络
  • 保存尽职调查记录

FCA 手册中的金融犯罪专题审查(Financial Crime Thematic Review)部分分专题为企业提供了更深入的良好做法和不良做法示例。

MLR

MRL 第 8 条规定了其适用主体,即在英国经商,不被第 15 条排除,由第 8 条第 2 款列出的主体,包括加密资产交易提供商(Cryptoasset exchange providers)及托管钱包提供商(Custodian wallet providers)。

加密资产交易提供商,即提供以下服务的企业或个人,包括以发行人或创造人身份提供的情况:

  • 以加密资产换取金钱或以金钱换取加密资产,或安排或作出安排以期将加密资产换取金钱或以金钱换取加密资产;
  • 以一项加密资产交换另一项加密资产,或安排或作出安排以期交换另一项加密资产,或;
  • 操作利用自动化程序将加密资产兑换成金钱或金钱以换取加密资产的机器。

托管钱包供应商,即为客户保管或管理以下事项的企业或个人:

  • 加密资产,或能够持有、储存和转让加密资产的私人加密密钥。

**“加密资产”**指以数字形式表现的,以加密方式担保的价值或合同权利,该表示形式使用一种分布式分类账技术,并可以电子方式转让、储存或交易。

**“金钱”**指 (i) 以英镑计价的货币,(ii) 以任何其他货币计价的货币,或 (iii) 以任何其他交换媒介计价的货币,但不包括加密资产。

注意:NFT 交易尚且不属于 MRLs 的管理范围。尽管 MRLs 适用对象包括艺术市场参与人(Art Market Participants),但由于该法所采取的艺术品(Work of Art)的定义中不包括任何电子艺术品,NFT 不能被该法管制。财政部在 2021 年 10 月结束的一次磋商中提议将数字艺术纳入这一定义的范围。这一修改暂时未能发生,但财政部在咨询回复中指出,他们将在未来继续考虑这个问题。

MLR 第 9 条规定了在英国经商的含义,指:

  • A 的注册办事处 (或如 A 没有注册办事处,则 A 的总办事处) 在联合王国; 且经营甲方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是由以下人士负责:

(i) 该办事处,或

(ii) A 在英国设立的另一机构。

与其进行业务往来的人所处的地点是不相关的。

  • A 是提供远程赌博设施的赌场 (符合 2005 年《赌博法》第 4 条 (远程赌博) 的含义),且

(i) 至少有一件遥控赌博设备 (依据《2005 年赌博法》第 36(4) 条 (地域适用)) 位于大不列颠,或

(ii) 英国境内没有此类设备,但 A 提供的设施在英国境内使用。

符合上述定义的加密资产交易提供商和托管钱包供应商应当遵守 MRL 的所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 风险管理与评估:对企业进行反洗钱风险评估,依照要求建立反洗钱政策、管制和程序,委任一名董事会成员或高管负责确保遵守反洗钱规范,对员工提供培训;
  • 客户尽职调查:依据第 27-32 条规定,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并报告,并在符合强化尽职调查和简化尽职调查要求的情况下采取更严格或宽松的措施;
  • 保存记录:保存尽职调查记录并遵守数据保护规定;

MRL 還包括了對加密資產業務的一些特殊要求,包括:

  • 第 56A 條:加密資產業務登記過渡期;
  • 第 58A 條:加密資產業務登記條件;
  • 第 60A 條:若有關業務不在財務申訴專員公署(the 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的管轄範圍內,或不受金融服務補償計劃(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保障,企業必須提前告知客戶;
  • 第 60B 條:發生控制權變更時,適用修改後的 FSMA 第 12 部分;
  • 第 74A, 74B, 74C 有關在 FCA 的要求下加密資產從業者應當向 FCA 披露的資訊及 FCA 可以提出的指令。

JMLSG 指南

聯合洗錢監督小組(The Joint Money Laundering Steering Group, JMLSG)是由英國金融服務業的主要貿易協會組成的私人機構。 依據 FCA 手冊,是否遵守 JMLSG 是判斷企業是否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標準之一。 該指南依據國際上和英國國內的相關法律及行業實踐,就加密資產交易提供者及託管錢包供應商如何遵守反洗錢/反恐融規定提供了詳細的指導。 該指南第二部分第 22 節為針對加密資產交換供應商和託管錢包供應商的指導,下作簡要概述。

首先,對於受監管主體和監管範圍,該指南做出進一步辨析。 可能構成「加密資產交換供應商」的情形包括:

  • 採礦本身不受到 MLR 監管,但有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風險的採礦業務可被視為構成交易所,例如通過雲采礦或首次發行貨幣進行的交易
  • 為代表自然人或法人客戶發行和交易加密資產提供便利的服務受管轄,但這不包括僅僅提供諮詢或技術服務
  • 與加密資產活動有關的第三方託管服務,包括涉及智慧合同技術的服務,當提供該服務的公司對加密資產擁有託管權時,買方可能使用這種技術匯款或轉移資金以換取加密資產,此時該服務可能屬於交易行為

可能不構成加密資產交換業務的情況:

  • 加密資產的發行或其對貨物、服務、權利或行動的接受可能不屬於監管範圍。 例如,發放加密資產以換取點擊率,或者在支付貨物或服務時接受加密資產
  • 商戶使用貨幣加密資產或加密資產進行的付款,如退還給相同的付款工具和相同的付款類型,則退款本身可能不屬於監管範圍,但必須再次考慮在具體業務的背景下
  • 如果用貨幣或加密資產購買的貨物或服務後來自動或由提供者轉換為加密資產,則可視為加密資產交換

對於「託管錢包供應商」,JMLSG 指南指出,MLR 第 14(2)條所稱的 “持有、儲存及轉讓” 指企業必須三種行為都有所經營,因此,那些僅僅持有和存儲加密密鑰,但沒有參與其轉讓的公司(即加密資產的所有者與支付系統直接互動),可能不屬於該定義的範圍。 這包括硬體錢包製造商和雲存儲服務提供者.

在標準反洗錢措施外,JMLSG 指南對加密資產企業的反洗錢工作提出以下建議:

1)風險評估

  • 客戶風險:風險概況可適用於客戶層面(例如交易活動的性質和數量、存入的虛擬資金的來源等),也可適用於客戶群層面(如客戶群顯示同質特徵(例如客戶進行類似的交易或涉及相同的虛擬資產)
  • 產品風險 : 服務的特點以及客戶可能持有、儲存、轉移或交換的實際加密資產決定了與產品相關的總體風險。
  • 交易风险:企业可通过分析区块链获取交易信息,确定交易风险。通过调查相关代币的来源,确定高风险事件发生后的时间,以及交易中高风险代币的比例,对交易的风险进行评分。
  • 地理风险:地理风险既与客户的成立地有关,也与加密资产的来源有关。在收集有关资金目的地的信息时,这也将为地理风险评估提供信息。应考虑与涉及高风险第三国的交易的要求,和公开提供的关于特定法域加密资产的监管处理和使用的信息。
  • 交货渠道风险 : 与客户如何访问公司产品或平台有关的风险需要考虑。例如,它们是否只能在线访问,或者是否使用自动取款机或其他物理基础设施。虽然区块链分析 (或类似程序) 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任何相关风险,但也可能需要在这方面考虑加密资产交易所提供者和客户之间存在中间人的潜在风险。

2)客户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手段包括:

  • 了解你的客户 : 作为 KYC 流程的一部分收集的信息可能包括钱包地址和交易散列
  • 区块链分析:区块链分析程序是 MLR 所要求的 KYC 程序之外的额外程序,但析有助于这些供应商评估交易的风险。公司应考虑区块链分析如何适合按照基于风险的方法应用,包括考虑到交易所提供商业务的性质,以及是否适合在所有交易中使用区块链分析
  • 资金来源和目的地:对风险较高的交易,应当手机资金和财富来源的的证据。例如:以货币交换加密资产或以加密资产交换货币;在客户声称加密资产来自采矿的情况下进行的加密资产间互相交换;加密资产从一个交易所转移到另一个交易所。法律暂时不要求收集资金目的地,但这是一个良好做法。
  • 持续监测

3)强化尽职调查

除了 MLR 规定的强化尽职调查手段外,加密资产行业还可以:

  • 用第三方数据库或其他可靠来源的资料,证实从客户收到的身份资料,例如国家身份号码;
  • 在互联网上搜索与客户交易概况一致的活动信息,只要数据收集符合英国隐私法
  • 追踪客户的 IP 地址
  • 索取與交易和交易歷史有關的數據

4)記錄保存

雖然關於某一特定加密資產的區塊鏈或其他相關分散式分類賬的公開資訊可以作為保存記錄的依據,但僅僅依靠作為加密資產基礎的區塊鏈或其他類型分散式分類賬進行記錄是不夠的。

加密資產企業保存的記錄應當包括:

  • 與相關各方的識別和核實有關的資料
  • 有關各方的公開密碼匙(或相等的識別碼);
  • 涉及的位址或帳戶(或等效標識符);
  • 交易的性質(例如存款、轉帳、兌換)和日期
  • 轉帳的金額

5)制裁篩查

企業應當注意,制裁名單現在可能將錢包號碼作為制裁者姓名的補充或直接代替姓名。

6.3 其他法律

the FSMA

判斷加密資產活動是否需要遵守 FSMA,需參考 RAO 第三部分所列舉指定投資清單判斷其是否屬於某一種指定投資。 FCA 在其政策檔 Guidance on Cryptoassets Feedback and Final Guidance to CP 19/3 (FAC 指南)中給出了一些加密資產可能構成指定投資的情形,下作簡要概況:

the EMR

電子貨幣是一種以對發行人的請求權為代表的,以電子方式儲存的貨幣價值,它應當

  • 為進行支付的目的,在收到資金的情況下發行;
  • 被發行人以外的人接受;
  • 不在 EMR 第 3 條的排除範圍內。

任何符合电子货币定义的加密资产都可以构成电子货币。比特币、以太坊等代币通常不构成电子货币,由于它们并非在收到资金的情况下集中发行,也不代表对发行者的请求权;而有法定货币支撑的稳定币,或有某种资产对其进行保值的代币,很可能构成电子货币。

the PSR

PSR Schedule 1 Part 1 規定了 8 類構成支付服務的行為,從事這些行為需要獲得授權並遵守相關規定。 但,依據 FCA 指南,若僅適用代幣輔助、促進上述行為,該代幣本身不再受到額外的監管。 如付款人將英鎊打給中間公司,該公司將英鎊兌換為加密貨幣,再兌換為南非法郎,將南非法郎支付給收款人。 加密貨幣僅用於降低匯款成本、提高效率,不需要接受額外的監管。

七、英國關於加密資產交易的稅收政策

7.1  企業加密資產

加密貨幣在英國被視為一種財產,而非貨幣。 因此,在對加密貨幣進行交易、出售或其他方式處置時,根據交易主體和交易活動形式的不同,需要繳納不同的稅種。 關於加密資產交易的稅收政策主要由英國海關稅務署(HMRC)進行立法指導,繳納稅務也應當向 HMRC 進行申報。 本文將根據主體的不同,從企業和個人兩方面對加密資產交易活動的稅務政策進行總結歸納。

適用稅種

在企業從事加密資產相關活動時,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活動需要繳稅:

  • 買賣交易加密貨幣
  • 用加密貨幣交換其他資產(包括其他類型的加密資產)
  • 礦業 “(如挖礦)
  • 提供商品或服務以換取加密貨幣

這些活動可能涉及到的稅種有:

  • 資本利得稅(CGT)
  • 公司稅(CT)
  • 應課稅收益公司稅(CTCG)
  • 所得稅(IT)
  • 國民保險繳款
  • 印花稅
  • 加值稅
  • 其他稅種(如消費稅和數位稅)

企業在實際中是否需要納稅,以及應該繳納什麼稅種,應當由 HMRC 根據具體的交易活動、判例法和相關立法進行確定。

稅務分析

概述

涉及到加密資產交易的企業的稅務分析,與其他類型企業的稅務分析一樣,關鍵是要判斷相關活動是否構成交易(Trade),其中三方面是最重要的:交易頻率,交易組織層次和交易意圖。 HMRC 認為,加密資產交易所代幣的交易在本質上類似於股票、證券和其他金融產品的交易,因此在確定活動是否構成交易時的方法也類似前者,可以從現有的股票和證券交易判例法中獲得指導。

而如果該活動被認定為是交易,那麼利潤或損失將構成交易利潤的一部分,而非應稅收益。 如果不構成交易,企業則必須考慮到其他相關立法(英國現有各項稅法立法),是否適用應稅收益或雜項收入(miscellaneous income)。

挖礦交易和 Staking

(Staking=權益質押:將加密貨幣作為抵押物鎖定,以保障某一區塊鏈網路或智能合約的安全; 用加密貨幣進行權益質押,即:將通證鎖定在某一區塊鏈網路或協定中,以獲得回報)在企業進行挖礦交易和 Staking 時,在確認此類活動是否構成應稅交易,即獲得的加密資產是否作為交易收入,將考慮到一系列因素如:活動度,組織,風險和商業性。

如果构成交易,则根据相关税收规则进行计算;如果不构成交易,则因挖矿而获得的任何加密资产的在收到时的价值通常应当作为杂项收入征税。

如果矿工保留了奖励的资产,则他们在处置这些资产时可能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CGT)或应课税收益公司税(CTCG)。

数字服务税(DST)和加密资产交易所

满足数字服务税中 “在线市场”(online market)的定义,则应当缴纳数字服务税:

  • 该服务必须使用户能够向其他用户出售特定物品,或向其他用户做广告或以其他方式向其他用户提供特定物品以供出售,且;
  • 服务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是促进特定事物的用户销售

因此,以促进加密货币销售为目的并为了实现该目的,使用户能够向其他用户出售加密货币的加密资产交易所,为在线市场,在没有 exception 的情况下应当缴纳 DST。

Exception 的情况:在线金融市场的 DST 豁免。在线金融市场指,在会计期间,超过一半的市场收入与促进金融工具、商品或外汇交易有关的情况。而 HMRC 认为加密资产交易所不构成在线金融市场的原因为:

  • 加密資產不是金融工具,因為它們既不代表現金也不代表確立交付或接收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的權利或義務的合同(contracts establishing right or obligation to deliver or receive cash or another financial instrument);
  • HMRC 認為加密資產不屬於商品(commodity),因此加密資產交易所不是商品交易所;
  • HMRC 認為加密資產時貨幣或者金錢,因此加密資產不構成外匯

其他交易活動和稅種

使用加密資產參與投注(betting)或遊戲的公司活動處理方式,與其他博彩公司/遊戲公司應繳納的現金和消費稅相同,具體估值方法參照 191 of Finance Act 2014 進行處理。

對於公司稅、印花稅、增值稅、國民保險等稅種的什麼情況下需要繳納、如何繳納、如何計算等問題,除去與其他類型公司同樣的稅收政策以外,針對涉及加密資產部分的稅收繳納具體參考 HMRC 的指南,在此不多加贅述。

風投計劃和稅收減免

風投計劃

使用加密資產和分散式賬本技術的企業越來越多地在企業投資計劃、種子企業投資計劃等風險投資計劃下,試圖尋求稅收優惠。 而 HMRC 在審查這些公司是否符合風險投計劃的合格條件時,將以風險投資計劃指南作為指導,並針對不同類型的活動進行靈活處理。

HMRC 指出由於涉及交換加密貨幣、交易加密貨幣等交易活動,是全新的領域,因此申請人應當根據計劃條件仔細考慮具體的情況,其中最重要的兩項參考是交易要求和排除活動清單(Sections 181 & 192 of the Income Tax Act 2007)

如果申請人無法確定企業活動是否屬於風投計劃下內容,可以提前向 HMRC 尋求保證,徵求 HMRC 的意見。

稅收減免

能夠享受稅收減免的企業活動與其他類型企業相似:

  • 企業投資計劃
  • 種子企業投資計劃
  • 風險投資信託計劃
  • 商業資產贈與的減免
  • 商業財產減免

立法中並沒有專門針對加密資產進行救濟,HMRC 將以與其他類型企業相同的方式對涉及加密資產的企業進行審查。

7.2 個人加密資產

在出售或贈送加密資產時

可能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的情況

  • 賣掉加密貨幣
  • 將加密貨幣換成不同類型的加密資產
  • 使用加密貨幣支付商品或者服務
  • 將加密貨幣贈與他人(exception:贈與配偶或民事伴侶)

納稅時計算步驟

檢查規則

  • 是否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則需要計算每筆交易的收益。 其中需要注意區分是否是在購買加密貨幣后 30 天內出售貨幣,如果是,則使用其他計算規則,具體的參考 HMRC 的指導檔:Shares and Capital Gains Tax(Self Assessment helpsheet HS284);
  • 交易收益通常為為資產支付的價格與出售資產的價格之間的差額。 如果資產免費獲得,則以其市場價值計算收益;
  • 已繳納所得稅的加密貨幣價值不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但需要為收到收益后的收益繳納資本利得稅;
  • 可以扣除允許成本;
  • 可以使用資本損失來減少收益,但需要向 HMRC 報告;
  • 如果總應稅收益> 年度免稅額,必須申報並繳納資本利得稅。

什麼是可扣除的允許成本

  • 在交易添加到區塊鏈之前支付的交易費用
  • 廣告費用
  • 起草交易合同的費用
  • 進行交易收益估值的費用
  • 一定比例的代幣合併成本

不能扣除的費用

  • 已經從利潤中扣除的所得稅
  • 採礦活動費用(設備或電力)

彙集代幣成本

  • 將不同類型的加密貨幣分組到池中,計算出每種類型的合併成本
  • 像彙集股票成本一樣彙集代幣成本
  • 如果區塊鏈中存在硬分叉,計算合併成本不同
  • 每次交易都需要計算合併成本
  • 購買時,將支付的金額添加到適當的池中; 出售時,從池中扣除等比例的池成本
  • 必須保留每個池的記錄

買賣相同類型的代幣

以下情况购买代币时,不要分组到池中:

  • 出售相同类型代币的同一天
  • 在出售相同类型代币后的 30 天内

如果在出售代币后 30 天内购买了相同类型的新代币,计算成本的规则参考股票规则

申报缴费

申报缴费的流程参考英国居民纳税申报流程,必须保留的记录参考 HMRC 的指南

在获得加密资产时(工作或采矿)

从采矿中获得加密货币

从采矿中获得加密货币且不进行交易,这些加密货币将被视为其他应税收入,应以其英镑价值进行自我评估纳税申报,exception:

  • 价值<1000 英镑的加密资产
  • 来自其他免税收入且<2500 英镑

从工作中获得加密货币(雇主给予)

首先需要检查收到的加密货币是否属于易兑换资产,参考 HMRC 的加密资产手册。

如果属于易兑换资产(可随时转换资产),则雇主必须在支付前就通过 PAYE 支付员工的所得税和国民保险金,并从该段时间收到的其他工资中扣除税款和供款。

如果不属于易兑换资产(不可随时转换资产),则需要先询问雇主是否通过 PAYE 支付了员工所得税,如果没有,员工需要自己支付,同样使用英镑价值进行自我评估纳税申报。

7.3 总结

關於加密貨幣交易活動的稅收政策,英國 HMRC 出具了指南手冊,指導企業和個人進行納稅申報。 其納稅申報的基本規則與其他任何類型的企業和原有稅法立法保持了一致,並在此基礎上針對加密貨幣活動的新穎性,HMRC 將進行更具體的指導。

八、參考文獻

[1] Blockchain & Cryptocurrency Laws and Regulations 2023 | United Kingdom, https://www.globallegalinsights.com/practice-areas/blockchain-laws-and-regulations/united-kingdom[[2] Cryptocurrency Regulations in The United Kingdom (UK), https://sanctionscanner.com/blog/cryptocurrency-regulations-in-the-united-kingdom-uk-217 [3] Crypto License in the UK, https://rue.ee/crypto-licence-in-the-uk/ [4] Changes to crypto regulation on the horizon; [5] UK crypto asset regulation: coming sooner rather than later? [6]  淺談證券型代幣—security tokens [7] Regulating Cryptoasset in the UK [8]Crypto Custody Services and Regulation—A review [9] How is Web3 revolutionizing the future of payments? https://appinventiv.com/blog/web3-revolutionizing-future-of-payments/ [10] UK To Regulate Stablecoins as a Form of Payment Via New Bill, https://blockworks.co/news/uk-to-regulate-stablecoins-as-a-form-of-payment-via-new-bill [11] FCA: Payment Services and Electronic Money – Our Approach, https://www.fca.org.uk/publication/finalised-guidance/fca-approach-payment-services-electronic-money-2017.pdf#3 [12] HM Treasury: Future financial services regulatory regime for cryptoassets, Consultation and call for evidence, 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1133404/TR_Privacy_edits_Future_financial_services_regulatory_regime_for_cryptoassets_vP.pdf [13] Check if you need to pay tax when you receive cryptoassets, https://www.gov.uk/guidance/check-if-you-need-to-pay-tax-when-you-receive-cryptoassets [14] Check if you need to pay tax when you sell cryptoassets,

https://www.gov.uk/guidance/check-if-you-need-to-pay-tax-when-you-sell-cryptoassets[15] Cryptoassets Manual,

https://www.gov.uk/hmrc-internal-manuals/cryptoassets-manual[16] Guidance on Cryptoassets CP 19-03(1) [17] Guidance on Cryptoassets from FCA, Feedback and Final Guidance to CP 19/3 [18] Future financial services regulatory regime for cryptoassets [19] ADVICE TO ESMA——Own Initiative Report on Initial Coin Offerings and Crypto-Assets [20] REGULATION OF VIRTUAL CURRENCIES, Michael McKee, DLA Piper

免責聲明:作為區塊鏈資訊平臺,本站所發佈文章僅代表作者及嘉賓個人觀點,與 Web3Caff 立場無關。 文章內的資訊僅供參考,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及要約,並請您遵守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