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區塊鏈監管政策研究》之歐美篇梳理了三個國家關於區塊鏈的監管政策,它們分別是美國、英國和加拿大。 從金融屬性的角度看,歐美篇覆蓋的國家擁有世界上最發達最成熟的資本市場,這和區塊鏈分散式賬本的金融屬性有天然的契合。

作者:Louise Zhang

校對:雲從龍

編排:黑羽小鬥

出品方: Buidler DAO,LegalD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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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全球區塊鏈監管政策研究》之歐美篇梳理了三個國家關於區塊鏈的監管政策,它們分別是美國、英國和加拿大。 從金融屬性的角度看,歐美篇覆蓋的國家擁有世界上最發達最成熟的資本市場,這和區塊鏈分散式賬本的金融屬性有天然的契合。 美國是全球 Web3 行業的領導者,其對科技創新的包容及鼓勵無疑也是催生無數 Web3 領域龍頭專案的重要原因。 從法律體系的角度看,美國、英國、加拿大屬於英美法系,判例是法律淵源的一種重要形式,因此每次備受關注的熱點事件引起的監管機構或是司法機構的反應,對後續類似情況進行了 “立法”,很可能產生有法律約束力級的影響。

本報告的歐美篇正文梳理了相關國家在區塊鏈監管領域的監管架構,並結合一些專案或案例進行討論展開。

全球區塊鏈監管政策研究專案主理人 —— 雲從龍

加拿大目前沒有針對管理數字資產(Digital Assets)監管的全面框架。 證券監管是加拿大的主要監管手段,省級證券和衍生品監管為加拿大的數字資產監管提供了主要的監管框架。 雖然每個省和地區都有自己的規則和證券監管機構,但加拿大的證券監管框架基本上是精簡和統一的,只有某些省或地區有差異。 聯邦政府也通過聯邦反洗錢立法行使管轄權。

1.  監管機構

加拿大的證券監管一般規範證券和衍生品的發行和交易。 這些活動主要通過強制執行招股說明書要求、轉銷商、顧問和投資基金經理註冊要求以及對經營交易所、替代交易場所或其他促進交易活動的市場場所的一定要求進行監管,同時還包括相關的報告和披露要求。

加拿大證券管理機構(CSA)是加拿大各省和地區證券監管機構的一個傘式組織。 雖然沒有針對數位資產的具體規則或條例,CSA 通常以工作人員通知(Staff Notice)的形式發佈有關虛擬貨幣的指導意見,以期應對零售加密貨幣市場的快速發展,並使現有監管框架適應數字資產。

CSA 和加拿大投資業監管組織(IIROC)在 SN21-329“加密資產交易平臺指南” 中闡述了當前的框架和監管這一資產類別的建議方法。 基於一些早期的監管指導,SN 21-329 提供了一個可操作的路線圖,包括 SN 46-307“加密貨幣發行”,SN 46-308“證券法對代幣發行的影響”,2019 年諮詢檔 21-402“加密資產交易平臺的擬議框架”, SN 21-327 關於證券立法適用於促進加密資產交易的實體的指導意見 “),以及 SN 51-363” 關於加密資產報告發行人披露的意見」。

2.  证券与投资

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ies)可能会受到加拿大省级证券和衍生品法律的约束,因为就这些法律而言,虚拟货币可能被认为是一种证券或衍生品。《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包括投资合同(investment contract)。在加拿大,确定是否为投资合同的开创性案例是 Pacific Coast Coin Exchange v. Ontario (Securities Commission)。加拿大最高法院确定了投资合同的四个核心属性,即:

(a)资金投资(an investment of money);

(b)对共同企业的投资(in a common enterprise);

(c)期望获得利润(with the expectation of profit);以及

(d)这种利润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其他人的努力(this profit is to be derived in significant measure from the efforts of others)。

然而,行業參與者普遍採取的立場是,如若實用代幣(utility tokens)的具體功能或效用超出了單純的利潤預期(例如,為其持有人提供獲得產品或服務),則不應視為證券。 CSA 和 IIROC 在聯合諮詢檔中也承認,人們普遍認為一些成熟的虛擬貨幣資產(例如,BTC)作為一種支付形式或去中心化網路上的交換手段,目前本身並不是證券或衍生品,其特徵類似於貨幣和貴金屬等商品。

在評估某一特定虛擬貨幣是否會被視為受加拿大證券法管轄的證券時,CSA 通常採用非常廣泛和多因素的方法來確定是否存在投資合同,並將重點放在虛擬貨幣的實質內容上,而不是其形式。 符合 Pacific Coin 測試標準或具有 CSA 指南中描述的某些特徵的特定虛擬貨幣可能被適當地視為投資合同,因此是一種證券,受加拿大證券法管轄。 而在審查非同質化代幣(NFTs)時,一般會採用廣泛方法,包括是否存在集資和/或投資因素,發行的代幣數量與最初的目的如何相關,以及代幣是否有望在二級市場上交易。 被定性為證券或衍生品的後果包括與發行有關的相應要求,以及註冊為交易商或交易市場的相應要求。

3.  銷售、資產管理和投資基金

在加拿大,若虛擬貨幣在被視為證券或衍生品的情況下向公眾的發行或分銷,須遵守招股說明書、資格要求或類似要求,或必須適用招股說明書或衍生品資格要求的豁免。 通常在免於招股說明書的基礎上發行證券被稱為「豁免發行」或「私人配售」。 CSA 已經表示,虛擬貨幣也可以根據相應的豁免來發行。

同時,經營或管理持有或投資虛擬貨幣的集體投資結構的人士,除了交易商、顧問和招股說明書或私人配售要求外,還可能受到投資基金經理註冊要求的約束。 這些結構本身也可能受制於適用於投資基金的報告和行為要求。

在零售加密貨幣基金領域,加拿大一直處於監管和市場突破的前沿。 2017 年 9 月,First Block Capital Inc. 成為加拿大第一個專門投資於虛擬貨幣的基金的註冊投資基金經理(IFM)。 不列顛哥倫比亞省證券委員會(BCSC)授予 First Block Capital 註冊為 IFM 和豁免市場交易商,以經營比特幣投資基金,但須符合適用制度的某些定製豁免。 2020 年,加拿大的 3iQ 推出了北美第一個在交易所上市的主要比特幣和乙太幣基金。 2021 年,加拿大的 Purpose Investments 獲得了 CSA 的批准,成為世界上第一個主動管理的基於加密貨幣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 此後,CSA 還批准了一些投資於加密資產的零售封閉式基金和 ETF。

4.  交易商和交易所

在加拿大,任何從事或顯示自己從事證券交易或諮詢業務的個人或公司,以及在加拿大某些司法管轄區從事衍生品交易的個人或公司,都必須註冊為交易商(dealer)或顧問(adviser),或者在適用的證券或衍生品法律下,根據交易商或顧問註冊要求的豁免進行這些活動。 在虛擬貨幣發行方面,CSA 在確定個人或實體是否可被視為以商業目的進行證券交易時還會考慮以下額外因素,即:(a)招攬廣泛的投資者,包括零售投資者;(b)利用互聯網接觸大量的潛在投資者;(c)參加公共活動,積極宣傳虛擬貨幣的銷售; 以及(d)從大量的投資者那裡籌集大量的資本。

交易商平台注册的适当类别取决于业务模式和平台活动的性质。相关因素包括该平台是否提供保证金或杠杆。交易加密合约并为零售投资者进行交易或征求交易的经销商平台通常被期望注册为投资经销商,并成为 IIROC 的会员。然而,在全面注册为投资经销商并符合合规要求之前,它们可以通过寻求 “受限经销商注册”(根据指定的指导方针,前提是它们不提供杠杆或保证金交易)来进入过渡期的流程。过渡期一般预计为两年。在此期间,申请平台可能需要经历对交易流程、财务控制和审计、托管、估值、保险、市场完整性、专业能力和经验、遵守规定的业务行为要求的能力、网络安全和风险管理的详细监管筛查,尽管可能会有一些灵活性。

作为市场平台,交易所根据其适用的省级证券法规,以及 National Instrument 21-101 市场运作、National Instrument 23-101 交易规则及其相关配套政策进行监管。NI21-101 将市场定义为汇集证券买家和卖家的设施,汇集多个买家和卖家的证券订单,并使用既定的非自由裁量的方法,根据这些订单相互作用。其他因素适用于进一步区分属于交易所的市场平台。在加拿大从事交易所业务,个人或公司首先必须申请获得交易所认可或免除认可要求的豁免。作为另一种市场类型,提供自动匹配买卖订单的替代交易系统也受到 NI21-101 和 NI23-101 的监管。

由此可见,促进购买、转让或交换被视为证券或衍生品的虚拟货币的交易所或其他平台可能需要符合证券或衍生品交易所或市场的认可要求。在机构市场中,根据证券或衍生品法律,可能存在与平台相关的认可要求方面的指定或协商豁免,前提是满足一定条件并得到适用监管机构的接受。

2023 年 4 月 12 日,CSA 公布了十家加密资产交易平台提供的预注册承诺(PRU),包括 ByteX,CatalX,Coinbase,Crypto.com,DigiFinex,Gemini,Kraken,NDAX,Satstreet,Shakepay 和 Uphold。这些平台同意 SN 21-332“加密资产交易平台预注册承诺:增强加拿大投资者保护” 中规定的严格要求,包括对客户资产的托管和隔离的更严格要求,禁止提供保证金或杠杆,禁止未经 CSA 许可的情况下提供稳定币或专有代币。这些平台承诺在 PRU 的日期后 90 至 120 天内将这些要求落实为运营并在 12 个月内注册为证券经销商,否则将退出加拿大。

根据特定商业模式的特殊性及其与加拿大市场的关系,涉及加密货币合约的交易、借贷和其他活动可能会受到一系列其他加拿大法律要求的约束,包括联邦银行立法、省级贷款和信托监管、消费者保护立法、隐私立法、拟议的新零售支付立法、加拿大贸易和经济制裁、省外商业登记、广告和营销法、加拿大反垃圾邮件法和魁北克语言法的潜在适用。

5.  资金传输和反洗钱要求

根据联邦《犯罪所得(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法》(PCMLTFA),任何从事外汇交易、汇款或传输资金、发行或赎回汇票或类似票据、交易虚拟货币或提供众筹平台服务的实体,必须在加拿大注册为货币服务企业 (MSB)。根据加拿大金融交易和报告分析中心(FINTRAC)发布的指导意见,任何实体如果持有与任何这些服务相关的许可证、执照或注册,以任何方式宣传其从事提供任何这些服务,或将任何这些服务的收入作为独立业务的收入报告,也必须注册为 MSB。任何实体如果在加拿大没有营业场所(包括在加拿大拥有雇员、代理人或分支机构),并将上述任何服务指向加拿大的个人或实体,并向其提供这些服务,也必须注册为外国货币服务企业(FMSB)。国内和国外的 MSB 都必须实施合规方案,以执行 PCMLTFA 规定的了解客户、报告、保存记录、旅行规则和相关合规要求。

FINTRAC 的目的是监管虚拟货币交易所等实体,而不是监管使用虚拟货币购买和销售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企业。虽然立法中没有具体定义哪些是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然而 FINTRAC 已经澄清,这些行为包括虚拟货币兑换服务和虚拟货币转移服务。在指导意见中 “虚拟货币兑换交易” 被定义为应另一个人或实体的要求,以虚拟货币换取资金,以资金换取虚拟货币或以一种虚拟货币换取另一种虚拟货币。虚拟货币转移服务包括应客户要求转移虚拟货币或接受虚拟货币转移以汇给受益人。

根據 FINTRAC 的指導,在以下情況下企業被認為是在向加拿大的個人或實體提供服務:(a)該企業的行銷或廣告是針對位於加拿大的個人或實體(例如,在加拿大報紙和針對加拿大客戶的網站上,或通過向加拿大人發送電子郵件宣傳其虛擬貨幣服務);(b)該企業經營「.ca」功能變數名稱; 或(c)該企業被列入加拿大商業目錄。 同時,FINTRAC 的指導意見還規定即使上述事實要素都不適用,企業仍可能將服務指向加拿大的個人或實體,為了做出這一判斷,還應考慮其他標準的組合,包括:(a)將服務描述為在加拿大提供;(b)以加元提供產品或服務;(c)在加拿大提供客戶服務支援;(d)尋求加拿大客戶的反饋; 以及(e)由加拿大的另一家企業向加拿大的客戶推廣其服務。

根據指導意見,如果客戶與加拿大有聯繫或居住關係(如在加拿大有位址),用於驗證客戶身份的檔或資訊是由加拿大某省或地區或聯邦政府簽發的,或其銀行、信用卡或支付處理服務在加拿大,則被視為「位於加拿大」。 如果不遵守 PCMLTFA 的適用要求,可能會導致對不遵守規定的罪行提出刑事指控或行政罰款。

加拿大聯邦法律還包括有關洗錢、恐怖主義融資和使用/持有犯罪所得的其他法律和法規,以及各種貿易制裁和類似限制。 這些規則可能規定了額外的監測和報告義務及禁令,包括故意收集或提供資金給恐怖組織或相關個人,或以其他方式與受制裁的政府、實體或個人進行交易等罪行。 這些規則通常適用於在加拿大境內的人和加拿大境外的加拿大人。

6.  挖礦

雖然加拿大目前沒有對虛擬貨幣挖礦進行專門的監管,但挖礦硬體的使用可能會受到省市有關能源使用的要求。 2019 年 4 月 25 日,魁北克省能源局發佈了一項關於區塊鏈(包括虛擬貨幣)客戶用電費率和條件的決定。 魁北克水電公司將根據經濟和環境標準對專案進行評估,包括魁北克的直接就業人數、魁北克直接就業的總工資、魁北克的資本投資和總用電量等。 2022 年 3 月,安大略省能源部提出了對安大略省第 429/04 號條例的監管修正案,該修正案旨在阻止從事加密貨幣挖礦的設施參與工業節能計劃(ICI),理由是挖礦是能源密集型,與 ICI 的目標相悖。

7. 稅收

關於虛擬貨幣的稅收,加拿大稅務局(CRA)採取的立場是,虛擬貨幣屬於商品,而不是貨幣。 因此,由虛擬貨幣交易產生的收益或損失應作為收入或資本徵稅。 當虛擬貨幣被用作薪資或工資支付時,通常應將該金額包括在以加元計算的員工收入中。

虛擬貨幣挖礦的稅務處理取決於該活動是為了盈利目的還是作為個人興趣。 個人興趣指的是出於個人愛好而進行的活動,不構成稅務目的上的收入來源,除非以足夠商業和經營方式進行。 然而,鑒於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複雜性,CRA 很可能將其視為一種商務工作。 CRA 一般認為收到的比特幣的價值更容易估價,因此,這也是應列入收入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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