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位參議員誓言將通過新法案的實施,確保 Web3 革命發生在美國。讓我們來仔細梳理這項劃時代的法案有哪些重要內容。

作者: malatang.eth

2022 年 6 月 7 日,美國民主黨參議員 Kirsten Gillibrand 和共和黨參議員 Cynthia Lummis 聯合提出了一項跨黨派的負責任金融創新法案(Lummis-Gillibrand Responsible Financial Innovation Act)。新法案涵蓋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管轄權劃分、穩定幣監管、數字資產相關的銀行業務、數字資產的稅務待遇以及部際協調,以及設立數字資產諮詢委員會等。法案聚焦於靈活性、創新性、透明度和消費者保護,以便將數字資產融入現有法律框架,並為不斷發展的行業提供確定性。

兩位參議員誓言將通過新法案的實施,確保 Web3 革命發生在美國。讓我們來仔細梳理這項劃時代的法案有哪些重要內容。

明確的定義

數字資產領域最緊迫的問題之一是缺乏通用定義。法案對 “數字資產”、“虛擬貨幣”、“支付穩定幣”、“智能合約” 和類似的重要術語給予了明確的定義。

負責任的證券創新

最近一兩年,大量的美國 Web3 創業者轉向加拿大、新加坡、阿聯酋等地區創業。除了稅務方面的考量外,更主要的原因是擔心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將數字資產作為證券來監管。如果被界定為證券,任何代幣或其他數字資產的發行將需要在 SEC 註冊,而證券註冊是一個冗長、昂貴的過程,涉及券商、審計、法律等多方中介機構,代價不菲。

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判斷是否屬於證券,主要適用豪伊標準:將 (1) 金錢投資於 (2) 一個共同事業,且 (3) 對獲利的合理預期 (4) 主要來自於他人的管理努力。如果發行的數字資產符合這 4 條標準,就必須先到美國 SEC 註冊為證券,否則就是非法發行證券。

按照授予消費者的權利或權力的不同,新法案首次明確區分了構成商品的數字資產和構成證券的數字資產,使數字資產項目方得以明確其合規方面的義務,也為監管機構執行現行商品和證券法律提供了明確指南,從而改變數字資產當前的監管真空,使其有明確的監管框架。法案根據現有的豪伊標準,明確規定,在投資合同項下提供給購買者的輔助資產(ancillary asset)本質上不構成證券。法案明確了在什麼情形下不構成證券,以及在是否構成證券問題上處於灰色地帶時,則適用更加寬鬆的以信息披露為主(而不是前置審批或註冊)的監管規則。具體規定為:

  • 儘管某些數字資產是未完全去中心化的,且他人的經營管理努力對其價值起決定作用,如果其並不屬於負債或股東權益,也不為持有者創設對項目利潤的權利、清算優先權或其他金融權利的,則不視其為證券。法案將其定義為 “輔助資產”,只要求每年兩次向 SEC 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符合這些披露要求的輔助資產被視為商品。
  • 法案根據數字資產的特點,明確了輔助資產的信息披露要求,以確保消費者獲得做出明智的財務決策所必需的信息。
  • 這些規定平衡了投資者保護的需要、向市場提供充分信息的需要,以及創新者對法律確定性的需要。
  • 法案還明確了一套程序,使得法院可以推翻輔助資產屬於商品的認定。

結合下節對數字資產屬於商品的界定,這對 Web3 創業者設計產品至少有兩大現實意義:

  • 將代幣與項目的外源性收入和利潤綁定是可能的,只要不為代幣持有者創設對項目利潤的索償權和其他明顯的金融權利即可。也就是說,通過將項目利潤用於回購、燒毀代幣的行為(如幣安將部分利潤用於回購註銷 BNB),之前會被界定為構成證券,而在新法案下,可能不會被認定為證券,因此不需要向 SEC 註冊。
  • 將外源性收入和利潤與 NFT 綁定,不會被認定為證券,因為 NFT 不是同質代幣。為了增加 NFT 的非同質性,不同 NFT 對收入和利潤的分成應設計為不同比例。

該法案還規定,如果輔助資產已實現完全的去中心化,且不再依賴他人的經營管理努力,則可不再向美國 SEC 提交信息披露文件,而同時維持其作為 “商品” 的法律屬性。

法案要求 SEC 在 18 個月內完成對託管規則和客戶保護規則的修訂,以適應當今託管業務、數字資產、以及市場結構、技術、經紀商業務新變化的需要。

負責任的商品創新

法案將 “數字資產” 和 “數字資產交易” 納入《商品交易法》中的監管體系中。進一步明確數字資產在通常情況下不屬於證券,免受 SEC 監管(除非明顯構成證券)。

法案賦予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對所有非證券的同質(fungible)數字資產(包括輔助資產)的現貨市場的排他管轄權,與該委員會目前對槓桿交易的已有管轄權形成補充。法案允許期貨經紀商進行數字資產活動,並明確了資產託管和客戶保護方面的監管要求。這就使得 CFTC 成為數字資產的主要監管機構,CFTC 與 SEC 的管轄權之爭塵埃落定。

法案為數字資產交易所在 CFTC 註冊以進行交易活動鋪平了道路,並明確了其適用的核心準則、規則制定、資產託管、消費者保護、防止市場操縱、信息共享和法律衝突規則等。

法案為破產程序中數字資產如何處理作出了規定,為投資者、債權人、數字資產交易所和其他金融機構提供了必要的法律確定性。在破產程序中,數字資產的待遇與商品類似,在破產程序中受到保護。

法案對穩定幣(稱為 “支付穩定幣”)的法律地位作出了規定,由存款機構(銀行/信用合作社)發行的支付穩定幣既不是商品,也不是證券。

法案也賦予數字資產交易所 “金融機構” 的法律地位。

負責任的支付創新

新法案要求支付穩定幣發行人:(1)維持優質的流動性資產,其價值為已發行穩定幣面值的 100%,也就是所有穩定幣必須有相應的足額資產儲備,不允許有低額抵押的穩定幣; (2) 須公開披露支撐穩定幣的資產及其價值; (3) 要求有以法幣按面值贖回所有已發行穩定幣的能力。法案對存款機構(銀行/信用合作社)發行穩定幣規定了詳細的流程。簡言之,只有具備存款機構牌照的主體才可以發行穩定幣,並且穩定幣必須以足額等值資產作支撐。

但是,法案又規定,要確保現有穩定幣發行人和市場新進者有充分機會,在穩定幣發行方面與現有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競爭。法案規定,已經在州層面獲得相關牌照的穩定幣發行人,可以根據新法案獲得聯邦層面的穩定幣發行所需要的許可。這為 Circle 獲得聯邦層面的穩定幣發行牌照鋪平了道路。

法案要求財政部下屬的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制定相關指引,明確穩定幣發行人在遵守美國政府制裁令方面的合規責任和義務,以防止外國政府、企業和個人利用穩定幣逃避美國政府制裁。

要求總統下屬的行政管理和預算局會同網絡安全和基礎設施安全局局長、國家情報局局長和國防部長,對在美國政府設備上使用數字人民幣制定安全防範措施。

規定貨幣監理署可以特許國家銀行協會發行穩定幣,並製定有關經營範圍、資本充足率、會員出資以及復興方案等規範。

法案授權在財政部的金融犯罪執法網絡內設立一個創新實驗室,以加強與數字資產和金融科技產業的對話,並啟動強化金融機構監管的試點項目。

數字資產的負責任稅收

要求美國國稅局就數字資產行業長期存在的問題制定指引和解釋,包括分叉和空投的稅務待遇、商家接受數字資產支付、挖礦和質押、用數字資產作慈善捐款和將穩定幣視作債務的稅務法律定位。

明確去中心化自治組織 (DAO) 是稅法意義上的商業實體。要求按當地法律將 DAO 註冊成為法律實體,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合夥企業、基金會、合作社或類似組織。

非美國人在特定條件下使用美國的數字資產交易所和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數字資產交易活動,無須在美國繳稅,包括那些在美國沒有辦公室的實體。

明確挖礦或質押活動中獲得的數字資產,在這些資產被處置之前不構成納稅人的應稅收入。

明確數字資產借貸協議通常不是應稅行為,與目前的證券借貸交易一樣。

在特定條件下,納稅人用虛擬貨幣購買商品和服務的,納稅人的應稅收入中每筆交易可以最多扣除 200 美元。

要求政府問責局(GAO)研究分析將退休金投資於數字資產的潛在機會和風險,並向國會、財政部和勞工部報告。

負責任的消費者保護

法案要求數字資產提供商在用戶協議中明確披露與其產品相關的信息,包括破產程序中的資產待遇、虧損風險、費用、贖回等。

法案要求數字資產服務提供商向用戶提供數字資產所使用的源代碼及其法律地位的相關信息,包括屬於證券還是屬於商品。

要求數字資產服務提供商和用戶就交易結算的終局性條款達成一致,包括數字資產在什麼條件下被視為已完全轉讓。

要求對數字資產中介機構和存款機構適用更高標準的披露要求,法案授權聯邦和州的相關政府部門製定具體規則。

法案明確授予個人保留和控制其擁有的數字資產的權利。

負責任的銀行創新

法案要求美聯儲理事會研究如何利用分佈式賬本技術 (DLT) 來降低存款機構的風險,包括降低結算/操作風險和資本充足要求。

法案要求聯邦儲備銀行向包括穩定幣發行機構在內的存款機構提供支付、清算和結算服務。要求聯邦儲備銀行根據要求開設獨立的餘額賬戶。

法案要求美聯儲理事會應當向包括穩定幣發行機構在內的存款機構發放匯款路由號碼(Routing Transit Number)。

要求聯邦金融機構審查委員會在 18 個月內製定存款機構數字資產活動的審查標準。在聯邦法律中首次製定了存款機構資產託管的共同準則。

禁止在存款機構的審查評級中使用聲譽風險。聯邦銀行監管部門要求或命令終止某個客戶賬戶時,應給予適當理由。

負責任的部際協調

要求財政部研究與去中心化金融相關的課題。

要求各州銀行監管機構在 2 年內對數字資產的法律地位採取基本統一的標準。

允許在現有州金融科技沙盒中運營的金融公司在特定的消費者保護和業務規範下,在獲得相應州和聯邦監管機構的批准後,跨州開展業務。允許各州選擇不適用這一條款,並製定消費者教育和金融知識方面的特殊要求。

指令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與 CFTC 和 SEC 協商,對數字資產行業的能源消耗進行專題研究,包括挖礦和質押所消耗的能源類型和數量,以及如何使用可再生能源。

指令 CFTC 和 SEC 與數字資產中介機構和數字資產行業進行協商,研究數字資產市場的自律監管,並形成設立數字資產協會的提案。

指令 CFTC 和 SEC 與財政部長會商,為數字資產中介機構制定有關網絡安全的全面的原則性的指南,包括安全運營、風險識別和防範、規避制裁和洗錢等。

成立金融創新諮詢委員會,旨在研究並向監管機構報告不斷發展的數字資產市場,以便跟進行業和監管需求的變化而調整和修改法規。該委員會由金融科技行業的從業人員、消費者保護和教育、金融知識和包容性專家、CFTC 和 SEC 委員、聯邦儲備委員會成員和州監管機構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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