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隱罪保護的法益是司法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賣 U 出金過程中如果帳戶收到交易對手方轉帳的上游犯罪資金,相當於幫助犯罪團夥轉移了贓物,幹擾阻礙司法機關行使公權力,就極易構成該罪名。
作者: Chris 初焱,web3 lawyer,前交易所資深產品經理,鏈上資料研究員
封面:照片由 Unsplash 上的 Tingey Injury 律師事務所拍攝
在幣圈 OTC 賣 U 的過程中,經常會因為收到不明來歷的資金導致被凍卡,更嚴重的可能會涉及刑事案件。在出金涉刑事案件中常見的罪名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隱罪保護的法益是司法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賣 U 出金過程中如果帳戶收到交易對手方轉帳的上游犯罪資金,相當於幫助犯罪團夥轉移了贓物,幹擾阻礙司法機關行使公權力,就極易構成該罪名。
什麼情況下會構成掩隱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罰金。
最高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刑罰為 3-7 年。這裡的收益價值總額是指交易流水,對於幣圈買賣 U 交易而言很容易就構成情節嚴重。
在司法實踐中,幣圈掩隱罪的主觀明知認定主要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之前是否有過凍結止付記錄、交易時是否採用匿名聊天軟體、交易價格是否明顯異於市場價、獲取的收益是否異常、是否採用場外交易、使用多個非本人帳戶以及現金存取的方式逃避調查等因素綜合判定。
幣圈買賣 USDT 構成掩隱罪的案例
案例 1:為盜幣集團變現
案號:(2024)川 0802 刑初 154 號
2023 年 1 月初,被告朱某某與鄧某某等人共謀,利用技術人員開發的木馬鏈接和 “假錢包”APP,以京東 E 卡回收換 USDT 幣為名,騙取他人錢包地址授權後竊取 USDT。
該團夥主要透過微信群、QQ 群等途徑尋找有意向從事 USDT 換京東 E 卡的被害人,騙取被害人信任後讓被害人點擊其發送的木馬鏈接從而獲取客戶錢包地址授權,或者讓客戶下載 “麥子”“ imtoken」任一假錢包,再以有大量京東 E 卡回收為由讓被害人準備好大量的 USDT 存入錢包。此時,被害人的錢包助記詞私鑰已經被該團夥獲取,當被害人錢包內 USDT 達到一定閾值後,朱某某及技術人員通過後台將受害人的 USDT 轉到指定的錢包地址。
被告杜某某負責將盜取的 USDT 透過場外 OTC 兌換成現金交給朱某某。
最終,朱某某等人的盜幣行為構成非法取得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罪和竊盜罪,想像競合構成竊盜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杜某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律師分析:
該案的盜幣行為在過去的幾年裡一直存在,主要是利用國內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高壓,各種錢包、交易所 APP 難以透過應用程式商城或官方網站進行下載。犯罪集團就利用給網友傳遞下載連結的時機,將技術人員開發的可取得用戶錢包助記詞私鑰假 imtoken、TP 錢包 APP 和能替換提幣地址的假幣安、歐易等交易所 APP 發送給受害人。當受害者入金買 U 將 USDT 提到新創建的錢包地址中,開發人員透過後台獲取地址的私鑰助記詞,將存入的 USDT 轉走。
朱某某將盜取的 USDT 轉賣變現,杜某某收到賣贓 U 的現金後交給朱某某,杜某某明知是朱某某等人盜竊 USDT 獲得的贓物款,還幫助其換成現金轉移,最終被判掩隱罪。
此外,透過此案例也提醒大家謹慎對待非官方管道下載的錢包、交易所 APP 以及網友發的網址鏈接,虛擬貨幣因其去中心化的特點被很多犯罪團夥利用,以各種噱頭騙取小白投資者將法幣兌換成 USDT 後,利用技術門檻的特性與資訊差,將投資人手中的 USDT 佔為己有。一旦被騙取盜幣,監管保護力度弱,立案和後續的追蹤挽損難度大,將給投資者帶來巨大的財產損失。
案例 2:OTC 商家在第三方平台與固定物件交易
案號:(2021)閩 0581 刑初 645 號
2020 年 4 月至 5 月間,被告楊某透過虛擬幣交易平台操作虛擬幣買賣,採用從「火幣網」購買 USDT 幣,後加價透過其他平台賣出,並與相對固定的對象進行交易,明知虛擬幣買賣過程中實際會幫助他人轉移犯罪所得,且在帳戶曾被凍結的情況下,仍持續使用其名下或其控制的多個支付寶帳戶進行虛擬幣交易,在短時間內以「買幣賣幣」的形式對他人犯罪所得進行接收和轉移,共計人民幣 7132292 元,並從中賺取差價人民幣 15000 元。最後被告楊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律師分析:
被告楊某在火幣買 U,提到三方平台加價掛單賣出,並且在三方平台交易時都是與幾個固定的買家線下溝通,然後在三方平台上掛單讓對方吃單,這明顯不符合炒幣用戶正常出入金的狀況,十分異常。楊某支付寶被凍結後,借用多個親友的支付寶帳戶繼續交易。再結合楊某與固定買家的聊天記錄以及供述,最終認定楊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幫助他人轉移。
常有炒幣的朋友在出金時收到黑錢被凍卡,也不主動聯絡詢問凍結原因,繼續找朋友借卡借帳戶出金,有時候還想透過現金存卡的方式收款,這些看似避免凍卡的方式,最後都有可能成為推定明知的行為,帶來巨大的刑事風險。本來就是普通炒幣,最後因為出金時的各種異常行為弄巧成拙,被公安機關認定為嫌疑犯。
關於幣圈出入金降低風險的建議可以參考先前的文章 《結合案例談談炒幣出入金為什麼容易涉及幫信罪》 。
買賣 U 構成掩隱罪還是幫信罪
掩隱罪與幫信罪的差異主要在以下幾點:
1. 對於明知的判定標準不同
掩隱罪對於明知的判定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確知道收到的涉案資金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幫信罪的明知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被幫助人的行為具有一定的非法性,資金來源不明,可能會有問題。
掩隱罪的明知相對於幫信罪的會更加具體、確定,屬於上游的犯罪資金。
2、行為人的參與時間不同
掩隱罪保護的法益是司法秩序,行為對象為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了讓司法機關在行使公權力調查案件追贓物時,不受下游轉移、隱匿犯罪資金行為的阻礙幹擾,所以掩隱罪的成立是以上游犯罪既遂為前提。
而幫信罪可以存在於實施資訊網路犯罪各個階段,可以在犯罪準備階段幫助租伺服器、搭建平台,也可以在犯罪進行過程中幫助引流推廣,還可以在犯罪既遂後提供銀行卡帳戶、提供人臉驗證。
3. 量刑輕重不同
掩隱罪的法定刑罰最高為七年有期徒刑,而幫信罪法定刑罰最高為三年有期徒刑,相對掩隱罪來說屬於輕罪。在買賣 U 涉及支付結算型案件中,常採用輕罪辯護的策略降低刑罰。
這其中主要關注客觀層面上所接收的資金來源是否屬於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利益,行為人在主觀認知上對接收上游犯罪資金是否有明確具體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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