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案例談談炒幣出入金為什麼容易涉及幫信罪

作者:Chris 初焱,web3 lawyer,前交易所資深產品經理,鏈上數據研究員

封面:Photo by Tingey Injury Law Firm on Unsplash

隨著 USDT 泰達幣等虛擬貨幣被越來越多的犯罪集團用於轉移隱匿贓款的工具,很多炒幣使用者在出金時可能因此收到各種違法犯罪取得的贓款,更嚴重的可能涉及幫信罪等刑事風險。 今天筆者從 OTC 業務的行業視角出發,並結合案例來談談炒幣使用者出金時為什麼容易涉及幫信罪。

  常見的兩種出金方式及業務流程

普通使用者常用的出金方式主要分為通過幣安、OKX(歐易)等中心化交易所內 OTC 產品出金以及脫離交易所場外交易兩種,這兩者主要區別在於是否通過交易所這個中間橋樑。

(一)交易所出金

從上圖可以清楚的看出在交易所 OTC 業務中,買賣的雙方為使用者和 OTC 商家,交易所作為平臺方為雙方提供交易撮合以及保障交易安全,使用者和商家在平臺內獲得交易訂單資訊,在場外通過銀行卡、支付寶、微信等渠道進行轉帳,炒幣使用者收到商家的人民幣,而交易標的 USDT 等虛擬貨幣則相當於從交易平臺的炒幣使用者賬戶划轉到商家帳戶中。

為了降低使用者出金收到商家人民幣的風險,交易所對於平臺上的 OTC 商家是有准入門檻的,想要成為交易所的 OTC 商家需要實名認證身份,滿足一定交易筆數、金額的要求、並且需要凍結帳戶中一定數額的 USDT 作為保證金,在交易過程中如果出現非實名卡付款、引導進入其他三方平臺交易等異常、違規行為,交易所客服會介入,風控合規部門可能會對商家進行封號、 扣除保證金的處罰措施。

在歐易 OKX 上成為 CNY 區的認證商家需要繳納 2 萬 USDT 的保證金,對於鑽石商家只能通過內部邀請才能認證成功,並且需要繳納 10 萬 USDT 的保證金。

想要成為幣安交易所的 OTC 商家,除了常規的認證要求外,還需要鎖倉凍結 1.5 萬 USDT 的保證金,聲稱凍結可賠付的神盾商家需要鎖倉凍結 3 萬 USDT 的保證金。

在實際的 OTC 業務運行中幣安會對商家進行監管,例如出現使用者出金被凍卡,商家未能按規定提供銀行對帳單或者風控檢測異常,商家不配合調查等違規行為,商家都有可能被禁止交易或取消資格。

如果商家利用平臺進行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凍結核查過程中出現提供虛假材料的詐騙行為,平臺有權將商家帳戶中的保證金全額扣除。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平臺通過各種方式對商家進行監管,説明炒幣使用者降低出金風險,打擊利用交易所 OTC 進行的犯罪行為。 一旦出現遇到出金凍卡,平臺也將協調商家配合説明其解決問題。

  二、場外交易出金(高危)

除了交易所 OTC 出金的方式外,還有一些炒幣使用者使用微信群、TG 群各種社交軟體聯繫買家進行場外交易。 如上圖所示,通過場外各種方式聯繫到的買家都未經平臺認證審核,也沒有專業的風控措施。 作為炒幣使用者的你不知道給你轉錢的 USDT 買家到底是做什麼的,他的資金來源於哪裡,屬於未經平臺審查、資金來源未知、人員身份未知的情況。

你所謂的在炒幣群、抖音直播間結識的交易對手,很可能是涉詐、洗錢、網賭案件的嫌疑人,將這些贓款打入你的銀行卡換取 USDT 泰達幣躲避公安機關的偵查凍結,將刑事風險轉嫁於你。

此外,還有一些炒幣使用者自認為通過線下現金交付的方式可以規避凍卡的風險,這種方式雖然會增加公安機關的偵查難度,如果一旦這種異常交易行為被發現,協助調查時還原不了交易真相,可能會給這些用戶帶來更大的刑事風險。

  為什麼幣圈出入金容易涉及幫信罪

《刑法》287 條中對於幫信罪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説明,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其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是判斷構成幫信罪的關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説明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一條中對這種主觀明知進行了明確規定,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援或者説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説明的;

(五)頻繁採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説明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上述《解釋》中第三點提到「交易價格或方式明顯異常」會被認定行為人明知,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出金時採取場外交易的方式,交易價格明顯偏離交易所 OTC 的盤口價格或者支付採用現金交付等普通炒幣使用者不常用的方式,一些地方的公安機關會認為構成主觀明知。

所以筆者在上面提到場外交易採用現金交付表面上更加隱蔽,可能會降低凍卡的幾率,但如果被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發現,可能會認定明知,從而增加構成幫信罪的刑事風險。 對於交易價格上也不要為了佔便宜在場外與網友交易,如果價差偏離盤口過大,也可能會被公安機關認定明知。

幣圈炒幣使用者因為國內監管的原因經常會使用推特 X、TG 群等社交聊天軟體了解行業資訊,與群友交流炒幣交易的資訊。 TG 中的聊天記錄可以直接在本地刪除,一些炒幣用戶會通過 TG 炒幣交流群認識群友,從而直接在上面完成 OTC 交易。 一旦收到不明來源的資金被凍卡,受到公安機關的調查,採用 TG 可能會因為可銷毀聊天記錄屬於加密通信,屬於《解釋》中十一條第五點,從而被認定為明知。 還有炒幣用戶會採用購買的 KYC 註冊帳戶進行炒幣交易,這種情況也可能會被認定為《解釋》中第五點的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調查。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公安部刑事偵查局《關於「斷卡」行動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中規定,認定行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即要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交易物件、與信息網路犯罪行為人的關係、提供技術支援或者幫助的時間和方式、獲利情況、出租、出售「兩卡」的次數、張數、個數,以及行為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同時注重聽取行為人的辯解並根據其辯解合理與否,予以綜合認定

司法辦案中既要防止片面倚重行為人的供述認定明知; 也要避免簡單客觀歸罪,僅以行為人有出售「兩卡」行為就直接認定明知。 特別是對於交易雙方存在親友關係等信賴基礎,一方確系偶爾向另一方出租、出售 “兩卡” 的,要根據在案事實證據,審慎認定 “明知”。

在辦案過程中,可著重審查行為人是否具有以下特徵及表現,綜合全案證據, 對其構成「明知」與否作出判斷:

(1)跨省或多人結夥批量辦理、收購、販賣「兩卡」的;

(2)出租、出售「兩卡」后,收到公安機關、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電信服務提供者等相關單位部門的口頭或書面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兩卡」涉嫌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人未採取補救措施,反而繼續出租、出售的;

(3)出租、出售的「兩卡」因涉嫌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被凍結,又説明解凍,或者註銷舊卡、辦理新卡,繼續出租、出售的;

(4)出租、出售的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網路帳號因涉嫌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被查封,又説明解封,繼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

(5)頻繁使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6)事先串通設計應對調查的話術口徑的;

(7)曾因非法交易「兩卡」受過處罰或者信用懲戒、訓誡談話,又收購、出售、出租「兩卡」的等。

  幣圈出入金構成幫信罪的案例

案例一、案號:(2024)閩 0821 刑初 128 號

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4 月份,被告人施某某利用自己名下 3 個、曾某某名下 3 個、蔡某某提供的 5 個銀行帳戶,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牟取非法利益,仍通過買賣虛擬幣方式為他人提供支付結算等説明。 經統計,上述銀行帳戶支付結算金額達 2088.8 萬余元,經國家反詐大數據平台查詢,該資金關聯涉詐一級卡資金 53999 元。 被告人施某某從中非法獲利 6 萬余元。

另查明,1、兩被告人在交易平臺上售出 USDT 的交易對手均為 “美女愛上煙”“履冰”(身份待查); 2、經國家反詐大數據平台查詢,涉案被詐騙資金 53999 元流入一級帳戶后,經與二、三級帳戶的其他不明性質資金混同,再流轉至四級帳戶即陳某某涉案銀行帳戶。

法院認為,被告人於 2021 年 9 月 24 日公佈《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文嚴格禁止相關非法金融活動之後,仍然通過向特定對手高價轉售虛擬貨幣的方式,從中牟取明顯異於市場交易規律的 “差價”,並與對方形成長期、穩定的合作模式,應當認定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络實施犯罪而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説明; 且兩被告人所提供的支付結算金額均超過 100 萬元,分別達到 2088.8 萬元、315.51 萬余元,屬於情節嚴重,構成説明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在該案例中兩被告被認定明知的原因主要在於通過交易平臺向特定的兩個交易對手高價出售 USDT 換取人民幣,牟取明顯偏離市場交易規律的價差,屬於上面《解釋》第十一條中第三點交易價格、方式明顯異常的情形。 正常炒幣出金在交易出金都是通過 OTC 盤口選擇交易對手,並且以盤口附近的價格進行交易。 該案中兩被告的交易行為方式明顯不同,被法院認定明知。

案例二、(2022)湘 0281 刑初 484 號

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7 月間,被告人蘇某某、易某等人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歐易」網路平臺實施網路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在該平台註冊商家帳戶並綁定各自的銀行卡,共同以低價買進高價賣出虛擬貨幣的方式,説明他人轉移非法資金。 在此期間,被告人陸續採用工作室內部人員的身份資訊註冊平臺帳戶並且使用他人銀行卡,低買高賣虛擬貨幣轉移資金,實施過程中使用的銀行卡均有被凍結止付過,根據國家反詐大數據平台顯示,蘇某某、易某、雷某某、漆某的銀行帳戶均關聯到被詐騙資金。

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3 月,姚某按照詐騙人員的指示下載了「WHDC」、」歐易」等軟體,通過在「歐易」買幣轉入「WHDC」投資,被詐騙 30 餘萬元。 其中部分資金直接轉入易某、雷某某、漆某的銀行卡帳戶。

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最先開始從事虛擬貨幣交易炒作,且其銀行卡多次因涉嫌詐騙等違法犯罪被凍結止付。  各被告人的供述均證明,蘇某某在其他被告人加入前明確告知了 “” 歐易 “ 平臺有很多黑錢”,“低價買進高價賣出” 可以 “穩賺不賠”,但銀行卡可能會被凍結止付。  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各被告人明知虛擬貨幣交易炒作系非法金融活動,仍然以「工作室」的形式,在「歐易」平台註冊商家帳號,專門從事虛擬貨幣交易,且在自己或他人銀行卡因違規或涉嫌違法犯罪出現異常的情況下,未採取有效補救措施,反而通過更換銀行卡或平臺賬號繼續交易,應當認定其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其依自我認知標準對交易物件和交易資金進行審核不影響行為的定性,僅能作為主觀惡性的判定因素予以考量。

該案例雖有爭議,但我們可得出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多次因涉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被凍銀行卡這種異常情況下,未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向公安機關等部門說明情況、進行解凍等有效的補救措施,反而更換銀行卡及交易所帳戶繼續交易,判定屬於上面《會議紀要》中的第 2、3、4 點,構成明知。

  律師建議

1、普通炒幣用戶盡量使用中心化交易所進行 OTC 交易

中心化交易所對 OTC 交易對手方特別是商家有著嚴格的審查、事後處罰及反洗錢風控措施,一旦出現問題,交易所可協調各方提供材料並且配合監管調查,可降低普通使用者的刑事風險,對於交易過程中減少被騙的風險,盡量避免因 OTC 交易引發的民事糾紛。

2、在進行出入金交易時避免現金支付、異常交易價格、TG 等加密聊天軟體溝通的異常情況

在場外進行 OTC 交易採用現金支付,遠偏離盤口價、使用加密聊天軟體溝通,一旦被凍卡,公安機關介入調查,會因為還原不了真實交易的事實,被認定有上述法律規定明知情況,構成幫信罪。

 3、OTC 交易時拒絕非本人實名銀行卡打入的資金

普通炒幣使用者在出金時經常會遇到一些商家說銀行卡限額用其他人的卡付款,面對這種情況一定要果斷拒絕,並且上報平臺客服。 商家使用這種方式大概率會將不明來源的贓款打入你的卡內,極大可能會被凍卡,引發刑事風險。

在出金時盡量選擇註冊時間大於一年,交易價格在盤口附近的交易對手,可降低遇到不良商家的風險。

 4、出金被凍卡后需盡力處理

出金被凍卡后,可以等待一段時間,判斷是否為風控凍結。 隨後聯繫銀行獲取凍結的原因,如果是司法凍結,請盡量聯繫凍結機關了解情況,按要求盡力提供材料,還原交易事實進行解凍。 避免時間過長,賬戶凍結資金被法院判決劃扣,造成資金損失。 解凍相關參考之前的文章幣圈解凍(一)銀行卡解凍流程幣圈解凍(二)凍結與解凍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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