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以東南亞為中心開展的網路賭博違法犯罪活動越來越猖獗,虛擬貨幣由於其去中心化易逃避監管的特性,被很多網賭平臺用於賭資進出的管道。

作者:Chris 初焱,web3 lawyer,前交易所資深產品經理,鏈上數據研究員

封面:Photo by Thilak Lees on Unsplash

近些年以東南亞為中心開展的網路賭博違法犯罪活動越來越猖獗,虛擬貨幣由於其去中心化易逃避監管的特性,被很多網賭平臺用於賭資進出的管道。 這幾天聽圈內朋友說有合約交易所被公安機關以開設賭場罪立案調查,那麼加密貨幣交易所是否會有開設賭場罪的刑事風險呢? 筆者將通過本篇文章進行解析。

賭博的定義      

提到開設賭場,首先我們先弄清楚什麼是賭博。 在西方社會中,對於賭博有一個經濟的定義。  賭博是指對於一個事件與不確定的結果,下注錢或具物質價值的東西,其主要目的是為贏取更多的金錢或物質價值。  通俗地講,賭博就是一個運氣遊戲,參與者通過資金財物博弈獲得一種精神上的愉悅。

張明楷教授認為賭博,是指就偶然的輸贏以財物進行賭事或者博戲的行為。 認定一個行為是否為賭博需要具備輸贏的偶然性以及需要以資金財物作為賭注。

交易所哪些業務可能涉及開設賭場罪

賭博行為在我國可能會涉及到《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那麼到底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開設賭場,加密貨幣平臺的哪些業務可能會涉及到開設賭場罪呢?

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在 2010 年發佈的《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將以下四種情形定為 “ 開設賭場” 行為:

1. 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2. 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3. 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4. 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根據上述分析,對於一些打著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的旗號經營二元期權的交易平臺,其業務模式是典型的披著期權衍生品的外衣從事賭博業務。

二元期權的實質在於平臺使用者通過虛擬貨幣作為賭注進行買漲買跌,僅以漲跌方向決定其投注的盈虧,具有輸贏的偶然性,該模式與傳統賭博行為中押大小、賭輸贏本質相同。

此外,有交易所上線的使用虛擬貨幣作為賭注猜鏈上交易哈希最後一位是奇數還是偶數的產品,猜錯方向,賭注歸平臺,也有涉及開設賭場的刑事風險。

那麼不開展二元期權的加密貨幣交易平台就沒有涉及開設賭場罪的刑事風險嗎? 答案是否定的。

《意見》第二條中對於網上開設賭場構成共同犯罪的情形作出具體的規定。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説明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一)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體開發、技術支援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 2 萬元以上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 1 萬元以上或者説明收取賭資 20 萬元以上的;

(三)為 10 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資訊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 100 條以上的。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加密貨幣交易平臺如果明知其合作方為賭博網站,為其提供資金支付結算的 OTC 服務或者閃兌服務,賭博網站的使用者使用加密貨幣交易平臺作為賭注進出的支付管道,交易平臺依然可能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

除此之外加密貨幣交易平臺的上幣如果涉及到一些公鏈的博彩專案,為其提供市場宣發推廣等廣告服務或產品接入技術支援服務同樣會有開設賭場罪的刑事風險。

對於加密貨幣交易平臺的刑事合規建議

從上述論述可以看出,虛擬貨幣因其匿名性和流通性給網路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帶來提供了很大的幫助,對於加密貨幣交易平臺每天有數十億的虛擬貨幣轉入轉出,平臺方為降低刑事風險,應做好合規審查義務。

  1. 對於機構合作方的身份進行嚴格審查,對於合作管道的虛擬貨幣來源進行 KYT 預警審查,避免網賭資金流入。
  2. 上幣業務也應做好專案背調,避免上線一些公鏈的博彩專案,為博彩專案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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