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Web1.0 的本質是聯合,Web2.0 的本質是互動,那 Web3.0 最迷人的地方,就是公平。

作者:@Crystalyaya521

原文:Web3-让 “数据权” 觉醒

封面: Photo by Nastya Dulhiier on Unsplash

文章開始之前,我們一起來做個選擇題:

現在,擺在你面前有兩個選擇,左邊是 500W 美金,右邊是個巨大的硬盤,裡面裝了 500 萬人的購物數據,你可以隨意拿走一樣,左邊 or 右邊?

雖然現實世界中,沒有人會提供這兩樣東西讓你選,但這個問題,至少可以引發一些思考,而這些思考,也是我在寫這篇 Web3 文章時,想主要探討的:

  1. 數據是否能成為一項資產?
  2. 為什麼說 Web3 的核心是讓數據權回歸?
  3. 我們離 Web3 規模化還有多遠?
  4. 當下值得深入體驗的 2 個 Web3 產品。

接下來,就分別從這 4 個問題切入,來談談 Web3。

1、數據能否成為一項資產?

最開始的問題中,500W 美金和 500 萬人的數據放在一起,可能 90% 的人都會毫不猶豫選擇前者,因為對比來看,500W 美金到手就是踏踏實實屬於我的資產,但這 500 萬人的購物數據,雖然也是可以賣給平台方、或者利用數據去開發產品從而獲利的,但致命問題是,數據是可被複製的,如果我拿到的數據只是 N 份複製品中的一份,怎麼辦?

再進一步:不可否認,數據是有 “價值” 的,但它能否成為一項資產?又該如何衡量它?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對 “資產” 的定義,達成共識。

參考 WiKi 對資產的定義,那資產應滿足以下 3 個關鍵點:

  1. 體現所有權
  2. 可兌換商品
  3. 能夠為個人或企業帶來收益

顯然,如果從這 3 個關鍵點來說,現階段的 “數據” 確實算資產,但只是少部分企業的資產,絕不是個人的。

拿最常見的場景舉例,你在外賣平台點了份盒飯,付了錢,平台召喚騎手給你配送,一單結束,你不僅收到了一份外賣,還創造了一項購買數據。這項數據中有你的姓名、聯繫方式、配送地址以及消費金額,還有你的飲食口味等。

不過這條數據雖然是你創造的,但所有權並不歸你,你也不能用這條數據置換商品,也不能為你帶來任何收益。所以,對於你來說,這條被你創造的數據並不是你的資產。

那對平台來說呢?

他們可能會把你的數據和周邊區域幾百幾千人的數據綜合在一起,產生各種豐富的維度,去進行解釋、判斷。然後依據這些數據的積累,這個平台就知道你點外賣的這片區域,應該配備多少送餐員,在這兒開什麼樣的餐館最賺錢,也會通過你的口味,給你精準的推薦更多適合你的商品廣告。數據顯示,2017 年今日頭條就通過類似的數據運營方式,獲得了 200 億的廣告收入。

在這個環節裡,用戶被當成了 “數據奶牛”,源源不斷的餵養著平台和企業,也就是說,如果你在免費使用一項服務,你不是用戶,你就是產品本身。

所以,數據和私鑰一樣,如果你不能真正控制它,它就不是你的。

2、為什麼說 Web3 的核心是讓數據權回歸?

既然數據已被證明是有價值的,且價值連城,那如何讓創造數據的個體,也因此獲利?讓數據權回歸?

這個問題在 web1、web2 階段是無解的,直到 2014 年 Web3.0 概念被提出。

那,到底什麼是 Web3?用一張被社區瘋傳的圖來表示,它是這樣的:

Web 1.0 階段,用戶只能作為內容接收端,且賬戶需要和平台綁定,數據歸平台所有。

Web 2.0 階段,用戶除了接收內容也可以輸出內容,雖然賬戶依然要和平台綁定,但巨頭的誕生,讓用戶可以用一套賬號登陸多個平台了,但數據依然歸平台所有。

到了 Web 3.0 階段,用戶可以用一個錢包登陸所有應用,用戶數據回歸個體,用戶可以自己管理自己的鏈上數據,且可以因這些數據產生收益。

舉個例子:

之前在體驗 project galaxy 平台做任務時,coingecko 發布了一個 DeFi 101 的任務,只要滿足在以下平台中任一質押平台交互過一次,就可以領取任務 NFT。

這裡已經顯示我滿足條件,在 Yearn 這個平台質押過了,而什麼時候質押的,我已經忘了。但這條數據屬於 “我” 的行為數據,讓我因此獲得了 NFT 獎勵。

也因為這次不經意的交互行為,讓我在登陸 Rabbithole 時,也順帶完成了技能任務,增加了平台上的技能值。

也就是說,一次不經意的鏈上交互行為數據,已經被 2 個不同平台獎勵了,而可以確定的是,未來將有更多平台會因為我的這次行為,給我獎勵。

這在 Web1 和 Web2 階段是絕對無法想像的,你不可能因為你在抖音發了一篇爆款,而在微信平台被獎勵,但 Web3 卻可以。

這裡,回顧下剛才提到的資產概念的 3 個關鍵點:

  1. 體現所有權
  2. 可兌換商品
  3. 能夠為個人或企業帶來收益

某種意義上說,Web 3 已經完全實現了數據 “資產化”,你的鏈上行為數據真正屬於你,且可以為你帶來收益,也可以兌換 NFT 等類商品的東西。

而一旦用戶體驗了擁有 “數據權” 的自由後,就很難再回到 Web1 和 Web2 的桎梏中了。所以,Web3 帶來的 “數據權” 回歸的未來,一旦流行,就很難壓制。

3、我們離 Web3 規模化還有多遠?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依然要對一個詞,達成共識——規模化。

到底什麼程度才是 “規模化” 了?

這裡需要引用 TRIZ 之父、前蘇聯發明家根里奇·阿奇舒勒的 “S 型” 曲線原理:

任何一個品類,不論是技術提升、產品創新,還是公司和產業的發展,隨著時間推移,它們都會呈現出同一條 “生長脈絡”,遵循同一個進化規律,而這個規律表現在圖形上,就是一條 “S 型 “曲線。

而這個 S 型曲線的進化過程,被分成了 4 個階段:嬰儿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嬰儿期和成長期中間一個爆發點,被稱為 “破局點”,破局點之前,進程比較緩慢,一旦突破了破局點,事物的發展就會進入指數型增長階段,增長到 “極限點” 後,便會進入完全爆發期,之後便呈現向下趨勢,進入衰退期。

也就是說,破局點是一個事物要爆發的 “蓄勢點”,而真正被大規模應用讓更多人知道的點是 “極限點”。

所以,當我們說,“我們離 Web3 規模化還有多遠” 時,我們其實是在預估 Web3 這條進程曲線,從破局點走到極限點,到底要多長時間。

而要具體推測出這個時間段,我們需要先回顧 Web1.0——Web2.0,這中間的歷史進程。

回顧互聯網的發展,大致可分為以下 5 個時期:

1993 年之前,互聯網屬於實驗探索的階段,TCP/IP 技術的發明正式開啟了互聯網時代。

1994 年開啟 Web1.0 元年,以 WWW(WorldWide Web)應用為主的網站形式在全世界範圍內迅速興起,從雅虎、Hotmail 到我國的新浪、搜狐、網易,成為當時的代表。

這個時期的互聯網主要通過對大量內容的聚合來解決在當時受眾信息量不足的問題,商業化能力比較單一,平台主要靠廣告來變現。

從 2001 年到 2008 年,隨著固定接入帶寬速度的大幅度提升及費用的大幅度降低,各種新形態的互聯網業務及商業模式的興起,從早期的文字、圖片為主,到後來的語音通信、視頻播放、零售類電子商務、網絡應用安全等各種領域出現了不同的產品嚐試。

但功能的豐富並沒有帶來輸出模式的改變,用戶仍然停留在被 “餵養” 的階段,直到 2015 年前後,騰訊、Facebook 等平台級應用相繼崛起,讓用戶習慣開始發生改變,此時,用戶開始和平台交互,打通了雙向輸出渠道,Web2.0 時代就此開啟。

從這個進程來看,Web1.0 過渡到 Web2.0 整整花了 21 年,而 Web2.0 開啟到現在全面爆發,僅僅過去了 7 年。

如果按照這個速度推斷,假設 2022 年是 Web3.0 元年,也就是 S 型曲線的破局點,根據 Web2 的極速爆發進程,Web3 從破局點到極限點,可能只需要 3-5 年,即 Web3 真正規模化的時間點是 2025 年到 2027 年之間。

而到底是 3 年走到 “極限點” 還是 5 年走到 “極限點”,不僅要看區塊鏈技術的發展狀態,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影響因素——共識的建立。

這個共識包括:現實世界與虛擬世界能源分配的共識以及對治理規則統一的共識。

Web3 爆發不僅需要個體和技術的推動,還需要能源的支持,但虛擬世界的正常運行,仍然需要實體世界穩定地供電。

也就是說,Web3 不僅要從 Web2 爭奪數據權,還要爭奪資源和產能,但從說服實體世界不拔插頭這一點看,可能就需要費很多功夫。

再進一步,即使能源問題能解決,規則的共識也需要時間來磨合。

什麼叫 “規則” 的共識?這裡依然用互聯網舉例:

1969 年,網絡剛剛誕生,第一代網絡被命名為阿帕網 ARPAnet,由美國國防部高級研究計劃署 ARPA 提出。

雖然當時有了網絡,每台計算機也都能運行的很好,但計算機與計算機之間是不兼容的,在一台計算機上完成的工作,沒辦法拿到另一台計算機上去用。

當時,有科學家提出:“所有計算機生來平等,我們要讓這些生來平等的計算機實現資源共享,就需要在這些系統的標準之上,建立一套大家共同遵守的標準,讓所有計算機按照同一套標准開發,然後才能互相連通、信息共享。”

於是,1974 年,一位叫溫頓·瑟夫的人提出了 TCP/IP 協議,讓這套協議成了互通協議,這之後的所有計算機網絡全部遵循這套協議,然後,才有了今天把我們所有人網在其中的如此龐大的互聯網系統。

也就是說,表面上,這個叫溫頓·瑟夫的人只是提出了一個名叫 TCP/IP 的協議,但本質上,他約定了一套全人類都認可的規則。如果沒有這套規則,就沒有現在的 Web1、Web2 甚至 Web3。

所以,Web3 再自由、再民主,也需要在代碼之上,統一這個元規則的定義權。

The code is the law, but the law needs to be uniform。

代碼即法律,但法律需統一。

4、當下值得深入體驗的 2 個 Web3 產品。

前面講了大趨勢,現在進入小細節,說兩個我個人比較喜歡的 Web3 產品:

一個是被很多人看好的去中心化內容產品 Mirror,另一個是我最近剛發現的隱私筆記類產品——Dstar Note。

先說我喜歡 Mirror 的 4 個理由:

1、錢包登陸、無需註冊。

「足夠去中心化」

2、去中心化數據永久存儲。

「所有內容數據均屬於創作者」

3、眾籌機制

「解決商業變現問題,為內容輸出者提供資金保障」

4、克制即美德。

「只有輸出一個功能,足夠克制,足夠聚焦」

可以說,作為內容輸出者,Mirror 是為數不多讓創作者專注創作的的平台。

而接下來要說的 Dstar Note,是基於互聯網計算機的區塊鏈筆記本,Mirror 更傾向於分享,屬於社交類 Web3,而 DstarNote 則更注重隱私。

隱私的產品在 Web2 其實算小眾,我自己一直在用的隱私密碼本是 1password,但直到有一天,我看到了這個信息:

可以說,Web2 是無法做到絕對隱私的,即使是估值百億的產品。只要服務器由集中式服務器託管,信息就會被大型公司或者云服務器提供商所控制,隨時都有被盜的風險。

所以,從那個時間節點開始,我就在尋找做去中心化隱私筆記類的產品,後來就看到了 ICP 鏈上的 Dstar Note 。

它的原理是讓每個筆記本成為一個服務器,然後通過使用 InternetComputer (ICP) 區塊鏈,讓用戶可以用 ICP 身份創建一個 ICP 服務器 “罐子”,也就是筆記本。

然後再把信息用助記詞轉換的 AES256 加密方案在本地進行加密後上傳到到你自己所創建的筆記本中。

也就是說,當云服務器 “罐子” 被創建時,你就擁有了一個自己的雲服務器,所有信息不會被任何人找到,就算節點作惡,也有 AES256 的加密方案保護。

即使是我自己創建的密碼本,也是需要身份識別驗證的:

所以,Dstar Note 這個 Web3 產品打動我的原因,是它足夠隱私、足夠安全,當然,和 mirror 一樣,它也足夠克制,沒有一些花哨的功能,聚焦做好隱私一個點,就足夠了。

有時候,克制,反而激發創造力。

寫在最後:

每次寫文章去論述一個議題時,我總喜歡把它想的很宏大、很系統,但其實,有些微小的變化已經發生在生活中了:

當我打開瀏覽器時,用的更多的是 brave 而不是 Chrome;

寫文章時,用的更多的是 mirror 而不是微信公眾號;

保存內容時,用的更多是 Dstar Note,而不是印象筆記;

跑步時,打開的軟件是 StepN,而不是悅跑圈;

理財時,用的更多的是 defi,而不是基金工具

·······

我才發現,Web3 已經默默走進了我的生活,而且我所有的行為,都正被 Web3 獎勵著。

如果說,Web1.0 的本質是聯合,Web2.0 的本質是互動,那 Web3.0 最迷人的地方,就是公平。

在 Web3 的系統裡,用戶的時間、產生的行為、貢獻的數據,都能得到公平的獎勵,這種激勵模式將解放人類底層驅動中的恐懼,然後將其替換成個體創造力。

一旦所有個體的創造力被激發、被獎勵,這樣的未來,難道不值得期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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