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速览香港加密合规牌照概况

封面:Photo by Timon Studler on Unsplash

香港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具吸引力的加密货币目的地之一。根据《全球加密货币就绪度报告》(Worldwide Crypto Readiness Report),香港是 2023 年 “加密货币就绪度最高” 的地区,在所有类别中均名列前茅,包括每 10 万人中区块链初创公司的数量以及与人口成比例的加密货币 ATM 数量。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在这些排名中领先于美国和瑞士。

监管机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SFC)

监管对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

相关牌照:相应的金融牌照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牌照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打击洗钱条例》),在香港经营业务或积极地向香港投资者推广其服务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VATP),均须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

《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制度
牌照类别第 1 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及第 7 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发牌范围运用可配对客户交易指示的自动化交易系统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并随同该等交易服务提供附加的保管服务的中央平台
拟获发牌的人士持牌法团持牌法团的持牌代表(包括负责人员)
《打击洗钱条例》下的制度
牌照类别提供虚拟资产服务(营运虚拟资产交易所)(Virtual Asset Services Provider, VASP)
发牌范围运用可配对客户交易指示的自动化交易系统提供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并随同该等交易服务提供附加的保管服务的中央平台
拟获发牌的人士持牌提供者持牌提供者的持牌代表(包括负责人员)

鉴于虚拟资产的条款和特点可能随时间而演变,某一虚拟资产的分类或会由非证券型代币变为证券型代币(反之亦然)。为免违反发牌制度的规定及确保业务得以持续运作,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宜同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打击洗钱条例》下的制度申领牌照。请注意:香港政府于 2023 年 6 月 1 日正式开启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牌照申请,并要求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必须在 2024 年 2 月 29 日或之前提交牌照申请;目前没有按要求提交牌照申请的机构,则必须在今年 5 月 31 日之前结束其在香港的业务。

监管对象:虚拟资产基金经理

相关牌照:相应的金融牌照

就直接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或投资组合中的某些部分)的管理而言,证监会现时规管:

1.(除了管理只投资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投资组合之外)管理或拟管理以下项目的第 9 类受规管活动持牌法团:

1) 只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或

2) 将部分资产投资于证券或期货合约并将部分资产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及

2. 管理或拟管理只投资于非证券或期货合约虚拟资产的集体投资计划并在香港分销或拟分销该等集体投资计划的第 1 类受规管活动持牌法团。

证监会对上述虚拟资产基金经理的牌照施加条款及条件(《虚拟资产基金经理条款及条件》),从而对它们作出规管。《虚拟资产基金经理条款及条件》以 “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 的原则为本,当中载列的监管规定乃摘取自适用于证监会持牌基金经理的现行监管规定(即《基金经理操守准则》),但已因应虚拟资产所衍生的特定风险作出修改。

就将投资组合中少于 10% 的总资产价值(最低额豁免规定)投资于虚拟资产或间接投资于虚拟资产(例如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中的基金)的投资组合(或投资组合中的某些部分)的管理而言,证监会根据现行《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 9 类受规管活动的制度来规管这些基金经理。

就虚拟资产委托帐户管理服务而言,证监会亦会对提供这些服务但(按投资组合计)超出最低额豁免规定的持牌法团的牌照施加《虚拟资产基金经理条款及条件》。

若第 1 类中介人获其客户授权以委托投资的形式提供附加的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即有关活动纯粹因某中介人提供第 1 类受规管活动的服务而随之进行),则该中介人代表各客户投资于虚拟资产时,不应超出最低额豁免规定(按投资组合计)。

监管对象:就虚拟资产进行交易或提供意见的中介人

相关牌照:相应的金融牌照

第 1 类及/或第 4 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注册的中介人,可向现有客户提供虚拟资产交易及/或咨询服务。

证监会对这些中介人的牌照施加条款及条件(《虚拟资产交易或咨询条款及条件》),从而对它们作出规管。《虚拟资产交易或咨询条款及条件》以 “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 的原则为本,当中载列的监管规定乃摘取自适用于就证券进行交易及咨询活动的中介人的现行监管规定,并已因应虚拟资产所衍生的特定风险作出修改。

为提供充分的投资者保障,中介人如要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只可与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证监会持牌平台)合作,不论是透过介绍客户到有关平台进行直接交易,或与有关平台开设综合帐户。

监管对象: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中介人

相关牌照:相应的金融牌照

证监会根据现行《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制度来规管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中介人。所有规管投资产品销售的现行规定(包括复杂产品制度)均适用于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分销活动。

监管机构:香港海关

监管对象:虚拟资产场外交易(OTC)服务的服务提供者

相关牌照:虚拟资产 OTC 牌照< 即将推出> 及金钱服务经营者(MSO)牌照

2024 年 2 月 8 日,香港政府发布了《有关规管虚拟资产场外交易的立法建议》的公众咨询文件(《虚拟资产 OTC 咨询文件》),拟进一步修订《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条例》)以设立新的由香港海关作为监管机构的虚拟资产场外交易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要求所有提供虚拟资产场外交易(OTC)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必须获得香港海关颁发的相关牌照。

《虚拟资产 OTC 咨询文件》中的牌照要求不仅适用于在香港经营虚拟资产场外交易业务,也包括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提供虚拟资产场外交易服务。其中建议将 “虚拟资产场外交易” 定义为:

1)以业务形式提供任何虚拟资产的现货交易服务;

2)无论是通过实体店(包括自动柜员机)还是其他形式(如互联网平台)提供;

3)明确排除已经获得 VASP 牌照的交易平台 

鉴于 “虚拟资产场外交易业务” 仅包括以业务形式提供的服务,因此个人与个人(peer-to-peer)或其他实体之间的,并非以业务目的进行的虚拟资产买卖并不受牌照要求的限制。此外,虚拟资产场外交易的牌照要求也不适用于并非合约 / 具约束力交易一方的人士,例如相关(仅提供展示服务而不参与交易的)网上平台/网上应用程序/通讯系统运营商等。至于做市商业务是否也需要获得虚拟资产 OTC 牌照,有待监管的进一步澄清。但最重要的是,虚拟资产 OTC 牌照要求明确对已经获得证监会颁发的 VASP 牌照的交易平台进行豁免,也就是说如果交易平台已经获得 VASP 牌照,那么不需要再就虚拟资产场外交易另外申请牌照。

按要求,虚拟资产 OTC 持牌人只可以进行在一定限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例如:

1)可以交易的虚拟资产必须是至少一所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可供零售投资者交易的虚拟资产,而这样的虚拟资产种类暂时并不多。这些虚拟资产不仅需要符合证监会颁发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下对 “合资格的大型虚拟资产”(指相关虚拟资产具有高流通性并已获纳入由至少两个不同指数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两个获接纳的指数当中)的要求,还需要通过相关交易平台的代币纳入及检讨委员会的审核,因此现阶段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可供零售交易的仅有 BTC、ETH。

2)在相关发牌制度实施后,稳定币必须由获得金管局发牌的发行人发出。因此,在相关发牌制度实施后,如果一个稳定币尚未获得金管局的发牌,该稳定币将不在被允许的 OTC 活动范围内。

同时,《虚拟资产 OTC 咨询文件》建议虚拟资产 OTC 牌照持有人:

1)就不同类型虚拟资产之间的转换申请 VASP 牌照。VASP 牌照主要针对使用自动撮合系统的中心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而《虚拟资产 OTC 咨询文件》下不涉及自动撮合的虚拟资产转换是否也需要申请 VASP 牌照,有待进一步澄清。若不涉及自动撮合的虚拟资产转换也确需申请 VASP 牌照,那么现时许多提供该等虚拟资产之间转换服务的无牌服务提供商将需要申请 VASP 牌照或逐步关停相关业务。

2)就法定货币汇款服务另行申请 MSO 牌照。MSO 牌照也由香港海关监管,并且 MSO 牌照要求与《虚拟资产 OTC 咨询文件》列出的虚拟资产 OTC 牌照要求类似。因此,我们建议(1)借鉴证监会对于 1, 7 号牌照及 VASP 牌照的申请安排,就同时申请两项牌照制定协调统一的申请表格及流程,及/或对已经获得一项牌照的持牌人提供针对另一项牌照的简化版申请流程,以提高申请效率、降低申请成本,或(2)将 MSO 牌照的额外要求(如有)相应加入虚拟资产 OTC 牌照的申请要求,并对虚拟资产 OTC 牌照持有人申请 MSO 牌照给予豁免。

申请资格:

《虚拟资产 OTC 咨询文件》建议,虚拟资产 OTC 牌照的申请人必须是:1)在香港成立并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司,或 2)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的非香港公司。

另外,采用实体店形式经营的申请人需要有合适的经营场所,而通过互联网等其他非实体店形式经营的申请人则需要提供其在香港本地的管理人员的办公场所地址、通讯地址、以及在香港本地存储账簿及记录的地点等资料。

目前许多已经通过互联网向香港用户提供虚拟资产场外交易业务的服务提供商均不是在香港成立或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因此如果这些服务提供商希望在香港继续合规展业,将需要在香港另行设立主体或进行注册。

监管机构: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HKMA)

监管对象:稳定币发行人

相关牌照:FRS 发行人牌照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库局”)2023 年 12 月发布了一份备受瞩目的咨询文件,建议在香港实施法币挂钩稳定币(fiat-referenced stablecoin 或 “FRS”)发牌及监管制度。FRS 是试图与一种或多种法定货币维持相对稳定价值的加密资产。香港的稳定币监管制度旨在防范 FRS 对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带来的潜在风险,以促进香港加密资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香港的稳定币监管制度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

1. 针对 FRS 发行人的发牌及监管制度。香港的 FRS 发行人必须持有金管局颁发的牌照。FRS 发行人必须满足一系列严格的发牌条件和监管要求,方可获得牌照。

2. 针对 FRS 发售和推广活动的监管制度。只有某些受监管的实体和交易平台可以在香港提供购买 FRS 的服务,或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有关服务。此外,只有由获金管局发牌的 FRS 发行人所发行的 FRS 可以售予散户投资者(retail investors)。其他 FRS 只可以售予专业投资者(professional investors)。

香港的稳定币监管制度包含一些值得境外发行人和平台关注的域外条款。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在任何地区发行与港元挂钩的 FRS 都需要持有金管局颁发的 FRS 发行人牌照。

2024 年 3 月 12 日,HKMA 宣布启动针对稳定币发行人的「沙盒」计划,旨在配合稳定币发行人监管制度立法建议的咨询工作。该「沙盒」计划为有意在香港发行法币稳定币的机构提供一个交流监管期望和收集意见的平台,确保申请者具有在香港发展稳定币发行业务的真实意愿和合理计划。「沙盒」内的操作将在有限范围内进行,以保证风险可控。香港通过沙盒的主要目标是促进该地区虚拟资产生态系统的发展。

申请资格:

1)储备资产和稳定机制有关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i)储备资产的总价值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低于流通 FRS 的总面值,(ii)储备资产与发行人的其他资产分隔保管,(iii)禁止向 FRS 持有人支付利息,等;

2)FRS 持有人必须能够及时按面值以参考货币赎回 FRS,而无需支付事先未披露的或不成比例的费用或满足不合理的赎回条件;

3)发行人必须是一家香港公司,并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发行人的 CEO、高级管理团队及主要人员必须常住香港;

4)发行人在开始任何新业务之前必须取得金管局的批准;

5)发行人的最低缴足股本不得低于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i)25,000,000 HKD;及(ii)流通 FRS 总面值的 2% ;以及

6)其他关于信息披露、公司治理/适当人选、风险管理、审计、AML / CFT 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获金管局监管的认可机构将豁免遵守以上 3)、4)、5)项要求,因认可机构已受到了足够严格的监管。

只有(i)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ii)获金管局发牌的 FRS 发行人、(iii)受证监会香港监管的持牌法团,及(iv)获金管局监管的认可机构才可以在香港提供购买 FRS 的服务或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有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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