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文《上篇》当中,我们对于虚拟货币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属性进行了讨论。本文继续讨论在传统游戏行业与 Web3 领域的刑事案件中,涉案金额究竟应当如何认定?

作者:邵诗巍律师

本案从一则上海法院的刑事判决切入,所涉及的是传统游戏行业中,员工利用工作权限修改后台数据并转售游戏币获利的行为。尽管游戏币与加密货币并非同一范畴,但在当前司法体系对 Web3、虚拟资产、加密货币犯罪 尚缺乏明确立法指引、裁判尺度尚未成型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往往会将游戏行业的虚拟财产案件作为类比基础,用以推断 Web3 领域刑事案件的法律属性、虚拟资产的财产性质以及行为的定性路径。

因此,在办理涉加密资产的刑事案件时,律师研究传统游戏领域刑事案件的价值在于,更好地了解办案人员处理虚拟资产案件时的思路和判断方式,从而做到知己知彼,更有针对性地制定诉讼策略,提升沟通的有效性。

在本文《上篇》当中,我们对于虚拟货币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属性进行了讨论。本文继续讨论在传统游戏行业与 Web3 领域的刑事案件中,涉案金额究竟应当如何认定?

如何认定本案的涉案金额?

在上海案件当中,法院在考虑被告人量刑幅度时,既没有直接采用游戏币的标价,也没有简单以行为人实际售出的价格作为定案依据,而是综合多项因素予以考量。该案的处理方式,对于律师办理涉加密货币领域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基于此,邵律师结合本案的思路及自身办案经验,对相关数额认定问题作进一步分析。

第一,法院认为,游戏币定价与其成本之间的关系较弱。与有体物不同,游戏币作为虚拟财产,一次产出后即可无限销售,游戏商在搭建完游戏系统后,仅需在系统内修改少量代码,即可无限产出游戏币。虽然沈某对其违规添加、新增的游戏币定价 100 万元,但其仅实施了简单的修改数据行为,几乎没有成本。

在加密货币领域,同样存在 “名义价格” 与 “实际价值” 严重不符的情况。Web3 项目方发行的代币即便设定了发行价、估值或不可增发机制,但这些价格往往仅是项目内部的经济模型设定,与其在真实市场上的可实现价值并不等同。因此,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涉及职务侵占、盗窃、诈骗等罪名时,必须从 “流动性—市价—可实现价值” 三个层面进行区分。

首先,流动性是价值能否实现的前提。BTC、ETH 等主流币具备深度流动性,市场供需关系相对稳定,司法机关可以获得较为客观的参考价格。而许多 meme 币、项目方内部发行的代币,甚至部分仍处在私募轮、未上线交易所的 Token,其交易深度极浅,买卖双方高度依赖项目方控制,根本不具备真实的市场流动性。

其次,所谓 “市价” 未必是司法可采用的价格。大量代币在链上呈现的价格,可能是由项目方做市、少量成交甚至 “拉盘” 行为形成。其价格并不具备普遍性和可替代性,难以反映真实价值。例如,一个代币在交易所上标示 1 美元,并不意味着行为人能够以此价格卖出全部涉案数量。

最后,司法认定中更关键的是可实现价值。即:在不显著影响市场价格的前提下,该代币在现实中究竟能够以何种价格被变现。可变现金额才真正与财产损失、违法所得、涉案金额相关。对于流动性弱、交易深度浅或由项目方自设价格的代币,若以其 “链上显示的名义价格” 计算涉案金额,极可能导致量刑结果明显失衡。尤其是在 Web3 领域,代币受到项目风险、监管政策、交易所规则等因素影响,随时可能被下架,一旦失去交易渠道,其价格甚至可能瞬间归零,这进一步说明 “名义价格” 并不能真实反映代币价值。

因此,在行为人涉嫌职务侵占或其他数额型犯罪时,是以 “侵占时点的链上成交价格”、“代币发行阶段的 TGE/私募轮价格”,还是以其 “实际可变现金额” 作为数额认定依据,将直接影响量刑幅度,甚至可能决定案件落在三年以下还是十年以上的量刑区间。在代币存在随时被下架、无法交易、价格快速归零风险的情况下,更应当审慎判断其真实价值,避免数额认定与司法实际脱节。

第二,法院认为,游戏币定价与运营商因犯罪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数额不具有同一性。一般情况下,财产犯罪数额等同于被害人损失数额。但运营商可以通过修改代码的方式不断复制游戏币,即使其部分游戏币存在损失,仍可满足玩家的任何购买需求。因此,即便沈某违规添加销售的游戏币定价 100 万元,但这并不能等同于游戏商现实损失 100 万元资金。游戏币定价仅为游戏商可能获取的预期回报,而非现实的财产损失金额。

在加密货币领域,同样,币价应当如何认定始终是刑事实务当中一个极其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加密货币是否具备刑法意义上的 “财物” 属性,是其价值能否获得刑法保护的前提。主流币种(如比特币、以太坊)因具有稀缺性、公开流通性和市场定价机制,其财产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已基本获得承认。但部分由项目方自行定价、缺乏真实市场流动性、没有实际应用场景支撑的代币,其价值与游戏币类似,更多由发行方主观赋予,而非真实市场交易形成,因此难以被视为具有普遍认可经济价值的 “财物”。

对于此类代币,在行为人非法获取或转移数额巨大的情况下,邵律师认为,更适合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评价,而非直接以职务侵占等财产犯罪处理,以避免在数额认定上出现明显失衡。

第三,法院认为,对于游戏币等虚拟财产,应坚持适度保护的刑事政策。法院既肯定了游戏产业对社会的积极作用,也强调了其与青少年身心健康保护存在价值冲突。因此,在刑事政策上,应对这类虚拟财产坚持适度保护原则,对超额利益不予保护,换句话说,游戏公司若通过正常渠道销售游戏币,玩家是否充值,充值数额均不确定,若根据本案游戏币 100 万元的定价作为犯罪数额并责令退赔,会造成对游戏公司的不确定利益进行超额保护,使之因犯罪行为而获利,并不妥当。

在办理加密货币领域的职务类犯罪时,这一政策思路同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自 2013 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来,到 2017 年 “94 公告” 全面禁止首次代币发行(ICO),再到 2021 年 “924 通知” 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再到 2025 年 11 月 28 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三部门召开 “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我们能够看出,国家始终将虚拟货币交易视为非法金融活动,并持续强调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在这一政策背景下,当 Web3 项目方、虚拟货币交易所等主体作为 “被害单位” 主张其虚拟资产受到侵犯时,其请求是否属于刑法应当保护的利益,是否具备 “应受保护性”,这值得商榷。

对这类案件而言,若直接将项目方或交易所视为当然的 “被害单位”,并据此认定高额数额,可能与国家在虚拟货币领域的监管态度产生冲突。因此,在涉及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职务类犯罪的办理中,仍需结合政策导向,对所谓的 “财产利益” 是否属于刑法保护范围作更审慎的判断。

小结: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加密货币领域的涉案金额认定,比传统游戏领域的游戏币价值判断要复杂得多。其背后不仅涉及资产本身的经济结构与流动性问题,还叠加了更为敏感、更多层次的政策背景因素,使得司法实务中的数额认定更具不确定性,也更具争议空间。

写在最后:

对于长期深耕新经济、Web3 领域的律师而言,我们应当知道,游戏币与加密货币并非同一法律对象,其经济逻辑、技术基础与监管属性都存在本质差异。因此,我们在研究传统游戏行业的刑事案件时,目的从来不是将其简单套用到 Web3 领域,而是借此理解办案人员在面对 “虚拟资产” 时的思维模式与裁判习惯。只有真正理解对方的认知框架,律师在沟通和论证中才能找到切入口,实现有效对话。

但与此同时,更必须意识到:Web3 案件的侦办逻辑与传统案件完全不同。无论是代币的价值形成方式、交易机制、流动性结构,还是虚拟货币在国内的政策定位,都决定了这些案件在定性、数额认定和刑事保护范围上具有更高的不确定性和更强的争议性。办案人员往往缺乏行业知识,而律师的专业判断与论证路径,往往会成为影响定性方向的重要因素。

因此,在这样的案件中,律师不能依赖单一路径或传统经验,而应当结合自身大量涉币案件的办案实践,在 “资产结构—技术原理—市场价值—政策背景” 四个维度之间灵活切换,从而为当事人构建最适合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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