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就结合案例来聊聊国内 NFT 数藏的维权路径。

作者:Chris 初焱,web3 lawyer,前交易所资深产品经理,链上数据研究员

封面:Photo by Mo on Unsplash

最近山寨币的行情火热,很多以前的老项目都在短短几天内价格翻了几倍,但在上个牛市中诞生的很多 NFT 项目却由于流动性的问题在交易市场中表现不佳。在国内,这些年也有一些 NFT 数藏平台与各种知名 IP 合作联名发行 NFT 数藏,并在发行时规划了一系列对 NFT 数藏的赋能和持有权益。但后续却因为监管以及市场行情的原因,赋能延期暂缓,价格暴跌,最终导致用户维权。今天就结合案例来聊聊国内 NFT 数藏的维权路径。

用户参与国内数藏 NFT 平台的路径

用户参与国内 NFT 数藏平台发行的 NFT 项目与海外公链上的 NFT 项目路径不同,用户参与国内数藏平台一般使用三方支付渠道进行人民币入金。入金后可以抢购、竞拍数藏平台中 NFT 品牌发行方在一级市场发行的新 NFT 数藏,也可以通过二级交易市场购买其他用户挂单出售的 NFT 数藏。在这其中 NFT 数藏发行方会构建叙事、IP 赋能持续给 NFT 数藏持有者带来权益,NFT 数藏的价格也会随之上下波动,一些参与者就会通过买卖交易赚取投资收益。

司法实践中用户购买 NFT 数藏的合同效力

从上面的解析可以看出 NFT 数藏平台的运营模式和虚拟货币交易类似,NFT 从技术底层上讲也是非同质化代币,所以很多人就会质疑用户通过国内数藏平台购买 NFT 数藏的合同效力。

下面就通过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来看看涉及 NFT 数藏的合同效力,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山东高院典型案例-杨某某诉某文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 年 4 月,某文创公司开发一款 APP 从事数字藏品的网络发行与平台运营,发行如太空上河、守护盾、三宗门、灵兽卡、数字人等系列数字藏品。数字藏品发行过程中,某文创公司曾采用为数字产品赋能如免费参加线下沙龙、艺术展览以及采用分红、交易排名送实物等手段进行营销宣传。

杨某某于 2022 年 7 月在上述 APP 内注册账户,注册后频繁购买平台发行的上述系列数字藏品,在此过程中,杨某某亦与平台内其他注册玩家进行数字藏品的二级市场交易,买进和卖出数字藏品。对此,杨某某在庭审中称 “购买数字藏品是因为比较新奇有增值的空间”“看中数字藏品的赋能如分红、抽奖、线下沙龙” 等。杨某某累计在该 APP 平台充值 22685 元。2022 年 9 月之后,随着数字藏品热度的降低,杨某某充值购买的上述数字藏品大幅贬值,杨某某认为某文创公司虚假宣传,非法营销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数字藏品是指使用区块链技术,对应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通过网络数字化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的数字出版物。数字藏品基于其艺术特性、不可复制性、稀缺性等特点,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换,而且我国目前对数字藏品的发行、交易并未有法律明令禁止,依据在民商事活动中,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对数字藏品的交易不宜认定为违法行为。故双方之间的数字藏品交易行为,系双方自愿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合法、有效。

上海徐汇区法院-王某与伍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将其持有的 ETH、BUSD、USDT、SAND、GALA 等虚拟货币及 Doodles、Azuki 等 NFT 数字藏品交由被告伍某经营、管理。后伍某因自身资金周转的需要,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属于王某所有的上述虚拟资产全部变卖为美元,并将所获 572,245 美元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原告王某将其持有的 ETH、BUSD、USDT、SAND、GALA 等虚拟货币及 Doodles、Azuki 等 NFT 数字藏品交由被告伍某经营、管理,伍某进一步进行虚拟货币间转换以及虚拟货币兑换美元等投资交易活动,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但根据人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发行机关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基于此,王某委托伍某进行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亦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破坏公共秩序,双方委托合同中就该部分内容应归于无效。但由于数字藏品本身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因此涉及数字藏品部分的合同有效。

从山东高院以及上海徐汇法院的案例中不难看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涉及 NFT 数藏的发行交易本身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自愿发生 NFT 数藏交易行为应认定合法有效。法院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中将 NFT 数藏与其他虚拟货币是区分开的,并没有套用 “94 公告”、“924 通知” 等行业监管规定。

司法实践中 NFT 数藏用户的维权路径

1、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买款项

参与 NFT 数藏购买的用户一般会通过数藏平台与 NFT 数藏的发行方直接购买或者与平台内的用户交易,本质上这种 NFT 数藏的交易行为属于买卖合同。

如果在 NFT 数藏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事由,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规定的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返还 NFT 数藏的购买款项。具体而言,就是在 NFT 数藏交易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交易限制等不能交付 NFT 数藏的原因,使得购买方不能取得 NFT 数藏,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买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买款项。

在浙江浦江县法院审理的(2022)浙 0726 民初 4021 号案件中,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签订了 NFT 数藏的买卖合同。后因腾讯幻核数字藏品平台发布公告表明自 2022 年 8 月 16 日起将停止数字藏品发行(即已无法转赠)。由于数藏平台交易限制的原因导致原被告双方签订的 NFT 数藏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不能获取 NFT 数藏,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返还购买款项。

2、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款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渝 0106 民初 26755 号中,原告吴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认为被告存在没有兑现发售 NFT 数藏时承诺的权益,存在虚假宣传、消费欺诈,请求被告退还购买数藏费用并赔偿原告三倍费用 47051.85 元。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举证的 NFT 数藏发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被告发售时承诺的权益已兑现,并不存在原告陷入错误认识而做出购买意思表示的情形,故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粤 0606 民初 35095 号中,原告也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依据主张退回购买 NFT 数藏的货款,认为被告存在诱导、欺诈行为,但在庭审中原告确认数字藏品具有收藏价值而并非生活消费品,同时又承认在交易中自己看中了后才自愿购买,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两个案例中,NFT 数藏的购买方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认为 NFT 数藏的发行方在发售时承诺了很多权益,但最终都没实现,属于虚假宣传。但这里需要先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购买 NFT 数藏用户的目的很多都是因为 NFT 的唯一性、稀缺性等特点具有收藏价值,并且可以通过交易市场去投资买卖赚取差价,而并非因为生活消费去购买,所以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上述顺德法院审理的案例中原告 NFT 数藏的购买者还在庭审中自认了购买 NFT 数藏的目的。

3、涉币的 NFT 数藏交易可主张合同无效

NFT 数藏的投资者在参与一些 NFT 数藏平台时,可能会遇到需要先入金,将人民币兑换成 USDT,随后使用 USDT 去购买平台内的 NFT 数藏。这种涉币的 NFT 交易行为,可主张违反 “94 公告”、“924 通知” 的规定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区对于涉币合同无效的后果会判例返还财产或者根据双方的过错去分担损失。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湘 0105 民初 13207 号中,法院认定买卖 USDT 的合同无效,支持了原告要求返还购买款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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