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虛擬貨幣,為什麼就扯上了「買賣外匯」?
在近半年的 Web3 法律工作中,曼昆律所邵詩巍律師有個很深的感觸:因買賣虛擬貨幣被定非法經營罪的案件是越來越多了。
自 2023 年年底各種官媒接連發布買賣虛擬貨幣相關非法經營罪的典型案例開始,在實踐當中,各地司法機關對該類交易的打擊似乎不斷加強。
但不少當事人還是不懂為什麼買賣 USDT 虛擬貨幣會被定非法經營罪?為什麼沒收到贓物款也會被定罪?自己只是做買賣 U 的交易,跟買賣外匯有什麼關係?所以本文從實務上的具體情形展開,做一個簡單的科普。
什麼是「買賣外匯型」非法經營罪
「買賣外匯型」非法經營罪,具體到虛擬貨幣交易的場景下,指的是變相買賣外匯(或稱「外匯對敲」)。
所謂 “變相買賣外匯行為”,是指不直接進行人民幣和外匯的買賣,而採取比如外匯償還人民幣或以人民幣償還外匯,以外匯和人民幣互換實現貨幣價值轉換的行為,這種模式下資金在境內外實行單向循環,沒有發生物理流動,通常以對帳的形式來實現「兩地平衡」。
我國實施外匯強制管理制度(對個人結匯及境內個人購匯實施年度總額管理,每人每年等值 5 萬美元)。場外私下換匯的行為,輕則行政違法,重則刑事犯罪。具體標準為:
變相買賣外匯的行為,若金額超過 1000 美元,構成行政違法,若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U 商或普通的炒幣者在交易中使用的 USDT 泰達幣是由 Tether Limited 公司所發行和管理,作為加密貨幣的一種,其當然不能直接等同於外國貨幣,外匯等概念。但是,透過 U 作為媒介,間接地進行了外匯和人民幣的互換,實現了貨幣價值轉換,從而被國內司法機關視為「變相買賣外匯」行為,目前已不存在爭議。
因本罪的立案標準較高,一般人偶爾透過此種方式換匯一般難以構成本罪。本罪的常見主體是地下金錢莊,或以買賣虛擬貨幣搬磚套利賺差價為業的 U 商等。
地下錢莊即使不使用虛擬貨幣,也會有各種換匯的方式,本身就是做著洗黑錢,賺匯率差的生意,所以並不無辜。
但曼昆律所邵詩巍律師接觸的不少 U 商,其本意只是為了賺取搬磚套利的差價,實際上無心觸碰本罪,但由於對法律知識的不了解,直至被抓都不知道,為什麼自己就「非法經營」了呢?就像邵律師常說的,U 商眼中的世界,往往只是 “冰山一角”,所以接下來我們就以全局視角來了解什麼是 “買賣外匯型” 非法經營罪,以及 U 商在其中都充當了哪些角色?
透過買賣虛擬貨幣實現「外匯對敲」的場景
1. 什麼人有私下換匯的需求?
根據邵律師辦理的案件狀況以及日常處理的大量諮詢,可大致分類為以下四種場景:
- A 人在國內,想將手上的外幣換成人民幣。例如外貿商家,或客戶為海外群體的商家或個人(例如做海外廣告投放服務的),客戶向其海外帳戶打款美金,A 想變現為人民幣。
- B 人在國內,想把手裡的人民幣換成外幣。例如不少想潤出去的有錢人,5 萬美元的換匯額度根本就不夠自己向國外轉移資產的。 2023 年 8 月,上海最大的一家移民公司外聯公司被查,實際控制人何某被抓,此類移民公司行業的灰色業務之一,就是想辦法幫客戶把錢搞出去。
- C 人在國外,想把手裡的外幣換成人民幣。例如 C 常年在國外工作,手上的收入都是美金,某天國內家人突然出事著急用錢,那就需要 C 快速把大額美金換成人民幣給國內的家人。
- D 人在國外,想把手裡的人民幣換成外幣。例如留學生,或做生意的群體(邵律師先前有個客戶,人常年在緬甸工作生活,其所做的生意是從緬甸當地拿貨,然後進口到中國國內。因為其是面向國內用戶賣貨,所以收取的都是人民幣,但其從緬甸當地進貨,給緬甸商家的當然是緬甸元,所以他雖然人在國外,仍需要大量外幣)。
2、U 商在其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以上四種情形,如果客戶與地下錢莊/私人換匯平台交易,從資金流向上來看就是兩種:要么是客戶在國外收外幣,在國內付人民幣;要么是客戶在國外付外幣,在國內收人民幣。
虛擬貨幣具有天然的跨國交易的便利性,外幣與人民幣之間的非法流程兌換,中間只需要用 U 做一個過渡。不法換匯平台,就像是一個資金的集散中心,首先他們的貨幣(為方便表述,將外幣或人民幣統稱為貨幣)來自有換匯需求的客戶,客戶都是想將 A 貨幣換成 B 貨幣,或把 B 貨幣換成 A 貨幣,那麼不法換匯平台就需要有大量的不同國家的貨幣儲備,以應對客戶們的需求。
當然這個換匯生意就算沒有 U 當然也能做,那就需要收集不同國家的用戶提供的貨幣本身,然後去做一個配對。但有了 U,換匯交易就可以做的更隱蔽,以及做的更大,更方便——不法換匯平台拿著客戶們提供的貨幣在國內外四處收購 U,然後再將 U 換成客戶所需要國家的貨幣。
那麼在虛擬貨幣交易的環節,與不法換匯平台所對接的就是想把 U 售出,或是想收購 U 的人。這個群體分為三類:
- 炒幣的散戶,偶爾有資金變現的需求,但沒有換匯的目的;
- 有換匯的需求,但 “自力更生”,自己將 A 貨幣賣出換 U,然後將 U 再自己找交易方換成 B 貨幣;
- 以買賣虛擬貨幣搬磚套利賺差價為業的 U 商。
對於上述第 1 類群體,如果沒有收到贓物款,一般沒有太大的風險,即使他們與不法換匯平台交易,也不會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第 2 類群體,因此他們是自行換匯,如果沒有收到贓物,如果金額達不到刑事或行政處罰標準,一般風險也不高;
第 3 類群體涉及非法經營罪的風險會比較高。可能一部分 U 商會辯稱,我不知道與我交易的對方是做換匯的,我只是與對方交易虛擬貨幣,收取/支付人民幣。但是,以下情形可能會被推定為 U 商主觀明知他人涉嫌變相買賣外匯:
- 對方穩定的、頻繁的與你交易;
- 一筆金額數百萬的大訂單;
- 交易價格異常(高於或低於市價);
- 即使對方未明確告知,雙方的溝通可以了解到對方的交易方有留學生、跨境貿易等海外群體;
……
這些情形下,可能會被司法機關認定為,因 U 商實施了對不法換匯平台的幫助行為,所以二者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共同犯罪。
寫在最後
無論是收到贓物款,或是涉及外匯,都不是 U 商主觀上願意觸碰的。這門賺差價的生意,其實真的很難做。
以前邵律師會講讓 U 商交易時做好 KYC,但是經辦了太多的案子之後,現在已經不想講了,因為真的沒有完美的 KYC。誰又能做到上帝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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