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O 這個概念誕生由來已久,在最近幾個月尤為火爆,但這次本文不追尋 DAO 的歷史。而是談談 DAO 的現狀,以及我對 DAO 的想法,因此本篇文章可能非常主觀,甚至可能是錯誤的看法。煩請大家以求同存異的眼光看待此文。

現在市面上各類打著 DAO 的名義的組織太多了,一種是自詡 DAO 組織發代幣,搞營銷,大搞 Telegram、Discord 群組。本質上來說這類 “DAO” 依然就是社區營銷,只不過是將以往從喊單獲利的形式變為購買所謂 DAO 組織代幣,然後通過話術包裝、話術賦能來洗腦不明就裡的用戶去買單。

另一種則同樣是自詡 DAO 組織,但搞的是勞動分工。比如有人負責看一級項目,有人負責看二級市場,有人負責收集消息。這類組織往往不發幣,獲利方式純屬依靠信息互通。這樣的組織我認為是正面案例,但同樣不屬於 DAO 的範疇。 

那麼我個人認為的 DAO 形式應該具備兩大要素,一是治理,二是智能合約約束。

治理其實很好理解,一個組織的決策是需要那些具有治理權利的人決策出來的。至於治理方式是普選公投還是代表制度,這是組織決定的,但最重要的依然是治理權利的下放。換句話說,一個 DAO 組織發行代幣的核心目的必須是為了治理,至於其他附帶的 DeFi 屬性都是次要的。如果一個 DAO 組織的治理代幣僅僅是上 DEX 開始交易,或者搞 DeFi 挖礦,沒有任何治理作用的話,我是不會將這個組織定義在 DAO 的範疇。

智能合約約束。這個理解起來可能會稍微複雜一些,目前存在很多社區搞勞動分工來進行信息交互,但這類社區幾乎不依賴區塊鍊或者智能合約。大多是口頭上的分配,進出自願,或者是邀請制度,不涉及智能合約約束也沒有什麼需要分配的利益。這樣的組織我最多會歸類為 “有 DAO 雛形的分佈式組織”,而非 DAO。 

展開來具體說什麼樣的形式才是智能合約約束。其實是有具體案例可以參考的,比如 Olympus 與 Yield Guild Games。 

在 Olympus 中,用戶可以使用對應債券的流動性憑證(LP)去購買折扣加密貨幣,在用戶成功支付 LP 後,這部分 LP 將會被智能合約接管,流動性產生的盈利也將會被協議進行實時分傭。但是這就出現一個問題,為什麼不能使用單幣來購買折扣債券/加密貨幣?按理說完全可以實現支付單幣,協議控制單幣配對成流動性,從效果來說二者幾乎沒有區別。組 LP 耗費的 Gas,在支付單幣時同樣會由用戶承擔。所以為什麼會這樣設計呢? 

因此我衍生出了這樣的猜想。如果協議是接收單幣來打折購買,那麼會存在一種情況,合約會有權限操控添加/刪除流動性,一旦協議預留了這樣的權限,那麼這個項目將會存在捲款跑路的風險。因此 Olympus 在設計上,流動性的增加刪除應該由 DAO 決定,然後多簽授權執行。我個人臆測就是這份智能合約只能拿到收益,以及將收到的 LP 進行質押,但是沒有權限直接執行贖回流動性。 

當然,上述這一段是我的個人臆測,並沒有實際去閱讀相關代碼,僅僅作為思考分享。 

簡單來說,智能合約約束是指對協議本身做出代碼化的限制規則,從代碼上杜絕規則漏洞,而不是依賴於網站發布的一紙公告宣布 “對不起,我們失敗了”。  依託於智能合約規則束縛下的治理行為,只要具備了這樣的條件,我願意稱之為 DAO。這也是區塊鏈領域中那句流傳多年的金句,“code is law.” 

切記,任何時候我都沒有投資意見,甚至不推薦你投資加密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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