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幣器 Tornado Cash 案件再爆重大進展!
封面: Tornado
混幣器 Tornado Cash 案件再爆重大進展!
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日前裁定,Tornado Cash 的不可變智能合約不符合傳統法律中「財產」的定義,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OFAC)對其實施的製裁因此被認定為越權。不過,這次有關混幣器 Tornado Cash 的裁定,或許對絕大部分 Web3 開發者而言,是個好消息。然而,Tornado Cash 案的裁決也不代表技術開發者可以完全置身事外。
身為 Web3 領域的法律從業人員,曼昆律師認為有必要從這兩起事件中挖掘更深層的啟示:技術中立是否真的等同於完全免責?司法在界定科技工具與使用者行為責任邊界時有哪些值得參考的原則?這項裁定背後的核心法律邏輯,或許正是我們理解未來科技與法律關係的關鍵切入點。
Tornado Cash 案核心爭議:是否構成財產?
Tornado Cash 案件的核心爭議在於智能合約是否能夠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 “財產”,這一點直接決定了 OFAC 對其製裁是否具有法律依據。這裡,可能就有人要問,智能合約能不能被認定為財產,跟美國是否對其製裁有什麼關聯呢?
根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案》(IEEPA),美國財政部只有在對像被認定為「財產」的前提下,才可以對其實施凍結或管控。在本案中,OFAC 的製裁邏輯是:作為一種混幣工具, Tornado Cash 被認為是幫助違法者掩蓋資金來源的核心手段,甚至與洗錢活動密切相關。根據 OFAC 數據,2021 年,北韓駭客組織 Lazarus Group 透過 Tornado Cash 轉移了超過 65% 的非法資金。因此,智能合約雖然是技術工具,但其實際用途使其被視為財產,從而成為製裁對象。
然而,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對此持不同立場。法院指出,智能合約的用途並不能決定其法律屬性,更不能因為使用者的非法使用,就將其歸類為「財產」。 Tornado Cash 的底層技術智慧合約是一段自運行、去中心化的程式碼,既無法被擁有,也不能被控製或排他性使用,因此不符合傳統法律意義上「財產」的定義。基於這一點,法院認定 OFAC 的製裁超出了法定權限。
這項爭議引發了對技術中立性的廣泛討論。支持這一觀點的人認為,科技本身無罪,其誕生的初衷是提供合法功能,例如混幣器旨在保護用戶隱私,而非支持犯罪活動。但反對的人則認為,技術被濫用的後果不應完全由社會承擔,開發者在其中的角色和責任不可忽視。這個問題在美國司法部對 Tornado Cash 聯合創始人 Roman Storm 和 Roman Semenov 的指控中得到了進一步體現。司法部認為,這些開發者明知工具可能被濫用,卻仍推廣使用,這涉嫌間接參與洗錢犯罪。
這也引申出一個更深層的問題:當科技的設計初衷與實際用途發生偏離時,法律該如何介入?尤其是在去中心化系統中,科技的不可控性與潛在的社會風險之間如何平衡?開發者的責任邊界又該如何界定?
這些問題並不限於美國司法領域。在全球範圍內,不同國家和地區都面臨類似挑戰,而中國的司法實踐則展現出了截然不同的法律邏輯和監管態度。
中國監管觀點:實際用途的法律幹預
與美國強調開發者的法律責任不同,中國司法在處理技術中立性問題時,更傾向於從技術工具的用途和社會影響出發,分析是否對公共利益或社會秩序造成危害。
快播案無疑是典型的代表。快播播放器本身是一種高效率的技術工具,但其技術特性被使用者廣泛用於傳播侵權內容。法院認為,快播公司在明知其產品可能被濫用的情況下,不僅未採取有效的技術限制,反而透過優化設計鼓勵用戶更多地使用該技術。最終,法院將開發者對技術用途的「放任」視為一種間接參與行為,判定其構成協助侵權。這項判例表明,中國司法對技術中立性的認定是有條件的,開發者在開發和推廣過程中對潛在濫用的預見性以及採取的措施是判斷其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
在金融科技領域,這項監管思維也同樣適用。例如,2019 年的湖南某比特幣礦場案件中,法院裁定礦場雖然沒有直接違法,但其高能耗行為對公共資源造成了實際侵害,進而被認定違反地方能源管理法規。這個案例反映出,中國的法律架構不僅關注科技本身是否合法,更注重其實際應用對社會整體利益的潛在影響。
更進一步的是,中國司法不僅關注科技的犯罪用途,也傾向於探討技術開發者是否對風險有足夠的預見性。例如,在 2019 年的 Token Better 非法集資案中,平台透過開發虛擬貨幣交易功能,為非法吸收公眾資金提供了便利。雖然案件主要針對平台的運作者,但在司法審理中也提到,技術團隊明知其工具可能被濫用於非法集資時,未採取技術屏蔽或限制措施。這種放任行為被視為違法行為的縱容,間接加重了平台的法律責任。
此外,中國區塊鏈監管的重點在於開發者如何透過技術手段確保合規。以某地方政府的區塊鏈扶貧計畫為例,雖然計畫本身旨在透過區塊鏈提高資金分配透明度,但其智慧合約設計中的漏洞導致部分資金被不法分子惡意篡改和轉移。司法調查中指出,開發團隊未能充分考慮技術漏洞的風險,設計未達到合理安全標準,因此被要求協助追責並承擔部分補救義務。
然而,中國司法對科技工具的處理並非完全否定。實際上,對於某些隱私保護類技術,法院也充分認可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例如,在 2020 年某加密聊天軟體的法律糾紛案中,法院裁定開發者提供的端對端加密服務本身並無違法性,且開發者無法控制用戶如何使用這項技術,因而無需承擔濫用行為的責任。這項判決既維護了技術創新的空間,也在一定程度上為開發者劃定了明確的責任邊界。
那麼,再回到核心問題,當加密技術的用途從隱私保護轉向洗錢、詐騙等犯罪活動時,如何界定開發者的「注意義務」和法律責任?
在中國司法環境下,這種注意義務更與開發者在推廣階段的行為有關。如果開發者透過行銷、設計鼓勵了技術的違法使用,法院通常會傾向於將其納入責任追究範圍。例如,在「PlusToken」數位貨幣傳銷案中,開發者以區塊鏈為名,利用智慧合約技術設計並推廣了傳銷平台,導致大量用戶受騙。法院最終判定,開發者對其技術被用於非法活動負有直接責任,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這也使得技術開發者在中國環境下必須更加審慎地面對潛在的法律挑戰。
歸根究底,中國司法在處理技術與法律邊界問題時,採用的是更實用主義的視角。這種視角既不完全否定科技的中立性,也不單純依賴科技初衷來界定其合法性,而是綜合考量科技的社會影響和使用後果。對於加密技術而言,這種司法態度既是對潛在風險的警示,也為產業提供了合法合規發展的參考路徑。在科技快速發展的時代,法律的適應能力正成為各國司法體系共同面對的挑戰,而中國司法實務或許為這項挑戰提供了不同的解決想法。
曼昆律師總結:技術創新與法律責任並重
Tornado Cash 案件為全球司法實踐提供了全新的思考方向。儘管美國法院裁定不可變智能合約不構成 “財產”,這一結果暫時為開發者提供了某種程度的法律保護,但關於技術中立性的爭論並未結束。相較之下,中國司法在應對類似問題時,更強調開發者的社會責任,要求其在設計和推廣過程中對潛在風險保持足夠的預見性,並積極採取合規措施。這種務實的監管態度雖可能對產業創新產生一定約束,但同時也為全球技術法律實務提供了有益的參考與借鏡。
在科技與法律的交會點上,創新和責任並重是唯一的出路。未來,曼昆律師期待與業界共同推動技術合規框架的完善,協助 Web3 邁向更健康、永續的發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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