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川普當選美國總統以及歐盟加密資產監管法案 MiCA 的落地實施,全球將會有更多的國家和地區接受和支持加密資產。

作者: Chris 初焱,web3 lawyer,前交易所資深產品經理,鏈上資料研究員

封面: Photo by Shubham Dhage on Unsplash

最近湖南省嘉禾縣人民法院公眾號發布了一篇名為 《以案說法︱嘉禾法院:虛擬貨幣「礦機」交易合約無效,損失自己承擔!》的文章,其中案例涉及到一筆案值上億人民幣的比特幣礦機交易合約因違反綠色原則而無效。

因為參與過本案的二審,了解並掌握一些文章中沒有披露的事實,對此案件有些不同的看法,所以今天就來和大家討論一下該案件中存在的爭議點。

  案件事實簡介

原告潘某某經朋友介紹認識被告雷某某,雙方於 2021 年 11 月 4 日開始溝通洽談訂購 S19XP 礦機。 2021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4 日微信溝通確定訂單數量、單價、付款方式以及被告應獲得的佣金等內容。

2021 年 11 月 14 日起,原告依約定將應支付的 USDT 分期轉至被告指定地址,共支付約 2,367 萬 USDT 用於購買案涉 S19XP 礦機。隨後購買的礦機從馬來西亞等海外工廠出貨到原告的加拿大礦場。後原、被告就雙方之間是買賣合約關係或委託合約關係及結算價格產生不同意見,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還原告貨款差價 627 萬 USDT 並繼續向原告交付 S19XP 機器 149 台。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案涉契約的效力問題原被告多次諮詢購買 S19XP 機型礦機,並使用 USDT 進行支付。原、被告使用 USDT 進行交易支付,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了《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下稱《924 公告》,USDT 不是法定貨幣,雙方的交易支付行為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其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此外,原告向被告購買 S19XP 機型礦機,S19XP 機型礦機系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專用 “礦機”,根據國家發改委等部門發布的《關於整治虛擬貨幣 “挖礦” 活動的通知》,「挖礦」行為不符合綠色發展理念,國家相關部門已經出台文件嚴禁投資建設虛擬貨幣「挖礦」增量項目,因此雙方購買 S19XP 機型礦機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造成的後果應由雙方自行承擔,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均予以駁回。

  本案值得探討的爭議點

 1、一審應由湖南省嘉禾縣人民法院管轄

原被告雙方交易標的 S19XP 礦機是從馬來西亞等海外工廠直接出貨交付到原告營運的加拿大礦場。根據最高院發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 第一條,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係。

《最高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爭議標的額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應由中院管轄一審。且明確湖南省中院管轄一審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標的額為人民幣 2000 萬元以上(包含本數),所以該案例從級別管轄上來看應由中院一審。

2. 交易的礦機部署在海外也因違反綠色原則而合約無效嗎?

本案的交易標的物 S19XP 礦機從發貨到交付運行都在境外,在進行比特幣挖礦的過程中,消耗的能源和碳排放都發生在境外,並沒有對推動國內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和節能減排帶來不利影響。所以法院判定全程在海外交付運行的比特幣礦機合同,因違反綠色原則和中國的「碳達峰、碳中和」環保政策導致無效是值得商榷的。

加拿大、美國、俄羅斯等海外國家的部分區域是支持比特幣挖礦產業的,法院在審理相關民事糾紛時,不能對只要涉及礦機或虛擬貨幣的民事行為全部否決。

 3、即使契約無效的法律後果

《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錄(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會議紀錄》85 條規定虛擬貨幣「挖礦」是指透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從案件審理情況來看,因「挖礦」引發的糾紛可以概括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當事人為透過挖礦活動獲取虛擬貨幣,購買、租賃生產虛擬貨幣的礦機,因礦機價款支付發生糾紛;一種是融合了礦機買賣、合作分成或託管服務等多重法律關係的合作模式,如當事人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挖礦機並約定在取得虛擬貨幣後進行分成,後因賣方未交貨或者未分成形成糾紛。

「挖礦」活動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家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漸受到嚴格管控和有序清退。法院審理案件,應依不同時期公共政策對契約履行的影響程度,合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對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後當事人約定買賣、租賃、保管「礦機」或附加提供相關營運管理、技術開發等服務的合同,人民法院應認定合約無效。

案件審理中,一方起訴請求確認合同有效並請求繼續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張合同無效的,或者一方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返還財產,而另一方主張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向原告釋明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或向被告釋明提出同時履行抗辯,盡可能一次解決爭議。當事人依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或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將其歸納為案件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

即便法院認為該礦機合約無效,根據上述《會議紀要》的精神,也應該進行釋明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程序權益,盡其所能一次性幫助雙方解決糾紛,而非簡單粗暴的認定只要涉礦機、挖礦等業務一律判決無效,根據《924 公告》和《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的規定自擔風險。這種處理方式會讓被告在賺取佣金的同時,還額外獲取了價值不菲的礦機,縱容了利用礦機買賣賺取大量 USDT 的行為,對於原告來講有失公允。

4. 如果合約無效返還或根據雙方過錯分擔損失是否具有執行層面的可行性?

USDT 等虛擬貨幣在人行、各部會發布的行業監管文件中都認定不具有貨幣屬性,而是屬於虛擬商品,且並無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等規定否定虛擬貨幣本身作為虛擬財產的可保護性。本案原告在被告的指示下使用 USDT 換取比特大陸的 S19XP 礦機,就是一種以物換物的互易契約。

對於 USDT 的返還問題,上海高院官方公眾號在 2022 年 5 月發布的文章《比特幣是否具有財產屬性?怎麼執行返還交付?丨案參考冊》中的案例,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 1BTC,最終得到法院的支持,判決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原告 1BTC。此外,在北京一中院審理的(2022)京 01 民終 5972 號返還原物糾紛案件中,法官也支持原告請求被告返還 33,000 個 LTC 的請求。

因為虛擬貨幣去中心化的特點,如果判令返還 BTC、USDT 等虛擬貨幣會存在執行層面的困難和阻礙。法院直接將判令返還的 BTC、USDT 依照客觀的市場價格進行折合成人民幣去執行,可能會有違《924 公告》的規定,被認定為支持虛擬貨幣在境內的定價兌換。但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去折價,上海高院的這起案例最終也是在法院的組織下執行和解,按照出借時的購入價折價賠償人民幣。在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在溝通計算購買價格時沿用了比特大陸制定的 USDT/USD 兌換價格,所以完全可以據此去折價處理糾紛。

此外,國內外各種涉幣刑事案件都開始尋求 USDT 的發行方泰達公司去拉黑轉賬的方式凍結去中心鏈上錢包中的 USDT,隨後再通過鑄幣去取得凍結 USDT 的控制權。在民事案件的執行層面是否也可以參照這種方式處理呢?

對於中心化交易所控制虛擬貨幣財產線索,理論上執行法院可以向其發協助執行通知和搜索被執行人帳戶,處理相關民事案件的執行。以上的解決想法和方式都可以探索,這樣可以有效的解決涉幣案件判決難、執行難的困境。

  總結與展望

隨著川普當選美國總統以及歐盟加密資產監管法案 MiCA 的落地實施,全球將會有更多的國家和地區接受和支持加密資產。目前確實有許多犯罪集團利用虛擬貨幣從事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但美國、歐盟、新加坡、中國香港等監管執法部門也在更新技術偵查能力去查處相關的犯罪,並且出台相關的法律法規去監管規範加密行業的發展。

虛擬貨幣不是洪水猛獸,在未來將會有越來越多人的參與產業的發展建設中,加密資產、區塊鏈技術將在未來與更多的傳統產業緊密結合。未來將會有越來越多的犯罪手段和民事糾紛湧現,對於這項新技術、新領域宜疏不宜堵,不能因為其去中心化的特點就一刀切,將其排除在外。

同樣是新技術的人工智慧領域在近年來也發展迅速,提升了生產效率,但也衍生出了利用 AI 換臉、AI 模擬聲音去詐騙等違法行為,國內監管立法部門也逐步推進人工智慧法律法規的立法,去引導產業和 AI 技術更加規範合規的發展迭代。建立和完善國內虛擬貨幣的監管法規可以讓公安、檢察院、法院更妥善的處理涉幣刑事、民事案件。對於持有虛擬貨幣的個人來講,不再對虛擬財產的安全擔驚受怕,面對監管執法機關不再 “談幣色變”,避免更多糾紛難以解決。對於利用虛擬貨幣在國內保護力度較弱問題,採取技術手段、虛構事實進行盜幣、騙幣行為的犯罪者進行嚴厲打擊和製裁,確實保障人民的財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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