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將從瑞士對加密資產的定性、基本稅收制度、加密資產稅收制度、加密貨幣監管政策四個維度分析避稅天堂瑞士的加密稅制與監管的前沿動態,並對其未來發展方向加以預測,為投資者提供前沿資訊。
作者:TaxDAO
原用標題:「避稅天堂」瑞士的加密資產稅收與監管制度
1. 引言
瑞士聯邦(英語:SwissConfederation),簡稱瑞士,位於歐洲中部,實行聯邦制度。 作為世界上最富裕的國家之一,瑞士被列為高度發達的工業國,其經濟高度多元化,涵蓋金融、製藥、精密機械和旅遊等多個領域。 瑞士不僅在經濟上表現出色,在政治層面也以其長期中立的立場著稱。 許多國際組織將總部或辦事處設立在瑞士,使其在全球事務中佔有重要地位。 而憑藉其中立的政治立場,發達的經濟,外加嚴格的銀行保密制度,瑞士成為全球「最富盛名的資產保管地」,也是國際金融與商業中心。 相較於其它國家,瑞士對加密資產持保護與鼓勵的態度,其政策更是緊跟技術發展動向,通過及時立法與監管,使得加密資產在瑞士逐漸獲得與傳統金融資產大致相同的平等待遇,鼓勵著世界資金湧入瑞士,並進入相關行業。 據 2020 年的報告統計,過去幾年約有 900 家區塊鏈公司在瑞士湧現,共計雇傭員工 4700 名左右,可見瑞士對於加密資產之友好。 本文將從瑞士對加密資產的定性、基本稅收制度、加密資產稅收制度、加密貨幣監管政策四個維度分析避稅天堂瑞士的加密稅制與監管的前沿動態,並對其未來發展方向加以預測,為投資者提供前沿資訊。
2. 瑞士對加密資產的定性
2.1 加密資產的分類
根據瑞士金融市場管理局(FINMA)於 2018 年 2 月發佈的首次通證發行(ICO)監管框架查詢指南,加密資產可被分為三類:支付型通證(payment token),實用型通證(utility token),及資產型通證(asset token)。
2.1.1 支付型通證
支付通證(如 BTC 和 ETH),通常與加密貨幣同義,是一種數位資產,用於購買商品和服務,或者進行貨幣或價值轉移。 與中央機構發行的傳統貨幣不同,加密貨幣不會給其發行者帶來任何債權或擁有權。 該類通證僅代表「區塊鏈自身價值」,其被設計為充當商品與服務的支付手段,從而體現在區塊鏈系統內認可的虛擬價值。 支付型通證不被定義為證券的一種。
2.1.2 實用型通證
實用通證是指通過基於區塊鏈的基礎設施,為使用者提供數位訪問應用程式或服務的通證,如音樂會門票或商店優惠券。 實用型通證的特性視情況而定:若其目的僅限於授權訪問應用程式或某項服務,且該通證確實擁有此功能,則不會被視為證券; 如果一個實用型通證在發行時額外或僅有投資目的,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將把這類通證視為證券(即與資產型通證相同)。
2.1.3 資產型通證
資產型通證,代表了發行者所負擔的債務或股權等資產。 例如,資產型通證承諾未來公司收益或未來資本流的份額。 因此,從經濟功能上講,這些通證類似於股票、債券或衍生品。 使實物資產能夠在區塊鏈上交易的通證也屬於這一類別。 這一類型的通證被視為證券。
2.2 對於加密資產及其交易的定性
根據不同功能,瑞士金融市場管理局將支付通證定義為「非證券」的支付方式,更類似於貨幣; 資產型通證定義為貼近金融產品的「證券」,而實用型通證則根據是否具有額外投資目的來區分其屬性。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某種加密資產的分類並非界限分明,也有混合型通證(HybridTokens)的存在。 同時由於資產性質不同,三種類型的通證被歸於原有金融監管框架下的不同法律管轄範圍,徵收不同稅。
3. 瑞士的基本稅收政策
3.1 瑞士稅收體系
瑞士是全歐洲自然人和法人稅負水準最低的國家之一。 自然人的直接稅每年以自行申報的方式徵收,並在下一年分期支付。 正如這個國家的聯邦級架構,瑞士的稅收制度也分為聯邦、州和地方三級,每一級都有獨立的稅收許可權和稅種。 聯邦政府、26 個州和各地方市鎮分別徵稅,企業和個人均須繳納所有三級稅(聯邦、州和市鎮稅)。 聯邦稅收佔全國稅收總額的 30% 左右,各州佔 40%,各市鎮佔 30%。 而該國徵稅制度採用屬地原則。 只要是依照瑞士法律或者其他國家相關法律設立的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合夥公司、合作社,其收入必須按照要求支付聯邦及州/市鎮的直接稅。
3.2 所得稅
3.2.1 企業所得稅-聯邦政府
瑞士聯邦政府對股份公司及合作公司的稅後利潤統一徵收 8.5% 的所得稅。 對協會、基金會、其他法人組織以及投資信託機構統一採用 4.25% 的稅率。 聯邦政府不徵收資本稅。
在瑞士定居的法人,即瑞士的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兩合公司、合作社、協會和基金會,以及通過直接持有地產進行的集體資本投資,均承擔納稅義務。 非居民企業只需按照源自瑞士境內的收入納稅, 即按照在瑞士境內的業務, 常設機構或不動產貢獻的收入和資本利得納稅, 其中不動產收入包括不動產交易帶來的收入。
3.2.2 企業所得稅-州和市鎮
州稅與市鎮稅統一,大部分利潤確定規定通常相應地適用於州和市鎮層級。 對於正常納稅的公司而言,合併實際利潤所得稅稅率(針對直接聯邦稅和州稅與市鎮稅)根據州和市鎮當局的不同規定,在 2020 年介於 11.9% 和 21.6% 之間。
3.2.3 個人所得稅
在瑞士永久或暫時居留的個人應向聯邦和州/市鎮納稅。 符合以下情況的個人,屬於在瑞士擁有臨時住所(居所):a)在瑞士至少停留 30 天並從事職業活動或 b)停留至少 90 天,未從事任何職業活動。 瑞士稅收體系不包括合夥公司,因此稅務部門向合夥公司的合夥人分別徵稅。
瑞士居民個人在全球範圍內的收入都應納稅。 但來自境外商務工作以及境外常設機構和不動產的收入除外,這些收入只用於確定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累進免稅法規定的免稅)。 應稅收入還包括該居民居住房產的名義租金。 個人稅率通常採用累進位, 瑞士聯邦適用的最高稅率為 11.5%。 各州可以自行設定本州的稅率。 因此各州的適用最高稅費負擔差異明顯(州首府的最高稅率為 10.33% 至 27.09%)。
3.3 企業資本稅
只有州/市鎮級別的稅務部門每年徵收資本稅。 資本稅在計算方式上以公司的凈權益(即股本、資本公積、法定盈餘公積、其他盈餘公積、留存收益)為基礎。 公司的徵稅基礎還包括所有不符合減稅條件的撥備、所有未披露的其他盈餘公積以及按照瑞士資本弱化法規具有經濟權益特徵的債務。 一些州規定公司在該州的利潤所得稅可以抵扣資本稅。 各州的資本稅稅率不同, 具體稅率還取決於公司的納稅身份。 2020 年,其範圍介於 0.0010% 和 0.51% 之間。 各州對因符合條件的參股、專利和對集團所屬公司貸款而產生的應納稅資本可以規定減稅。
3.4 個人財富稅
財富稅只由州/市鎮依照本州的稅法和稅率徵收。 根據凈資產評估稅費。 淨資產包含不動產和動產(如有價證券和銀行存款、人壽保險(現金)贖回價值、汽車、未分配遺產中的份額等)。 未產生任何收益的資產也要納稅。 外國企業的股權以及外國的不動產不屬於財產稅徵稅範疇。 但是, 在計算適用的財富稅時, 如果採用累進稅率(累進保留), 那麼需要將這些資產納入到賬目中一併計算。 個人可以從資產總額中減免債務和扣除免稅金額。 大多數州的財富稅都是可累進的, 各州有權設定其各自的稅率。 因此, 各州間最高稅負差異巨大, 從 0.135% 到 0.870% 不等。
3.5 遺產和贈與稅
瑞士沒有統一的遺產稅和贈與稅徵收辦法。 各州可自行予以徵收, 各州的相關法律幾乎在每個方面都存在相當大的差異。 除施維茨州外, 其他各州都針對某些財產轉移徵收遺產稅及/或贈與稅, 只要死者或贈送人為該州居民或者遺留或贈送的房地產位於該州。 兩個稅種基本上都採用累進稅率, 通常以逝者或贈送人和受益人的關係和/或受益人所得財產的金額來計算稅額。 所有州都不對配偶徵收遺產稅或贈與稅, 多數州亦對直系繼承人免徵這種稅款。
3.6 預提稅
瑞士聯邦按總額徵收源泉預提稅的物件包括瑞士公司分配的紅利、瑞士發行機構所發債券或類似債務憑證帶來的收入、瑞士投資基金提供的收入以及瑞士銀行機構為存款支付的利息。 通過博彩、彩票等活動獲得的收益也需繳納預提稅,這類收益不免征所得稅,還包括保險金。 通常由債務人負責繳稅,必須足額扣除預扣稅,無論受益人是否享有部分或全部退稅。 如果收入按規定申報並且受益人有權使用應繳預提稅的收入,才可能退稅。 法人納稅人的預提稅通過退稅返還,瑞士居民個人的預提稅通過常規稅務程式抵扣。 對非居民納稅人來說,預提稅為最終稅負。 但根據國際雙重徵稅協定或瑞士與受益人居住國的雙邊協定,非居民納稅人可能獲得部分或全部退稅。
3.7 加值稅
雖然瑞士不是歐盟成員國, 但其增值稅體系是按照歐盟《關於成員國流轉稅法律協調的理事會第六號指令》構建的。 瑞士的加值稅僅在聯邦層面上作為對大部分商品和服務的間接稅而徵收, 適用於生產和分銷鏈的各個階段。 它是一種商品或服務供應商應繳納的稅種(即納稅義務是基於商品或服務接收方的付款)。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應稅商品和服務的標準稅率為 7.7%。 住宿服務適用 3.7% 的較低稅率。 基本需求的商品和服務適用 2.5% 的較低稅率。
對於銷售收入不超過 500.5 萬瑞士法郎且每年應繳稅金不超過 10.3 萬瑞士法郎的小型企業,聯邦稅務局提供簡化的加值稅核算方法。 這些小型企業如果放棄進項稅核算,可以選擇用低於標準稅率的一次性稅率來計算加值稅,不必繳納進項稅。 該簡化方式需聯邦稅務管理局批准,並至少保持一年。 相比每季度核算,簡化方式每年只需申報兩次加值稅。
4. 瑞士的加密稅制
4.1 瑞士加密稅制總覽
在瑞士,針對加密資產的稅收政策是基於現有的稅法框架。 瑞士聯邦稅務管理局(FTA)在其最近更新的工作文件中詳細說明瞭加密貨幣活動的稅收處理。 如前文所述,加密資產可分為支付通證、資產型通證和實用通證,而根據不同類別通證的性質,稅收處理有所不同。
4.2 支付型通證的稅收
支付型通證(即加密貨幣)如 BTC、ETH,用於支付目的,發行者沒有任何提供服務或付款的義務。 加密貨幣受《瑞士反洗錢條法》(AMLA)重點關注,瑞士將其定性為外匯,向個人徵收所得稅/財富稅,向公司徵收資本利得稅。 個體或企業根據不同應稅行為,應承擔不同稅務。
持有支付型通證以外匯標準對待,被視為可動資本資產,需繳納州一級的財富稅。 而在挖礦獲得支付型通證的情況下,如果符合自雇條件,則被視為自雇收入,需繳納所得稅,而挖礦相關的費用可稅前扣除。 質押指將通證鎖定在權益證明區塊鏈上一段時間,以驗證新的通證生成過程。 在質押的情況下,在鎖定期間,通證的擁有者將無法使用它們。 作為提供通證的回報,他們從質押池中獲得補償,而這些收益須繳納所得稅。 在獲得空投的情況下,加密貨幣的擁有者無需採取任何行動,即可免費獲得額外的該加密貨幣單位,而空投收入同樣須繳納所得稅。
4.3 資產型通證的稅收
與資產型通證相關的金融產品或服務、金融主體接受《證券交易所與證券交易法》(SESTA)、《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和證券和衍生品交易市場行為法》(FMIA)以及《金融服務法》(FinSA)等法律的調整。 資產型通證通常通過首次通證發行(ICO/ITO)籌集資金,所有資產型通證均被視為可動資產,需繳納財富稅,同時其作為金融資產收到的利潤被視為收入,需繳納所得稅,應用於以下三個場景。 第一,債務通證被視為債券,需償還投資並支付利息,利息收入需繳納所得稅。 第二,基於合同的資產型通證不需償還投資,投資者獲得發行方的某種比例收益,收入需繳納所得稅。 第三,具有參與權的資產型通證相當於股份或參與證書,分紅收入需繳納所得稅。
4.4 實用型通證的稅收
實用通證提供區塊鏈應用或服務的訪問權,沒有投資償還義務。 實用通證通常可交易,需按市場價值繳納財富稅。 由於發行方無需向投資者支付款項,因此沒有所得稅影響。
4.5 通證交易
所有類型的通證交易在稅收上視為常規證券交易,相當於普通證券轉移,被視為私人財產管理,而私人資產管理活動的資本利得免稅,但資本損失不可抵扣。 如果交易活動被視為自雇,則資本利得需繳納所得稅,損失可稅前扣除。
5. 瑞士加密資產監管的最新動向
自加密货币发展以来,瑞士一直积极推进监管体系的进步,让金融监管适应区块链技术及加密资产的发展。相比于单独立法以严格监管加密资产的国家,瑞士对加密资产的监管建立在原有法律之上,基于不同通证的性质修改相关条例。在瑞士,提供加密货币交易所和托管服务是合法的,受到瑞士联邦税务管理局(SFTA)和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FINMA)的监管。如前文所述,瑞士将加密货币和虚拟货币归类为资产或财产,交易所和虚拟货币平台被视为与金融机构等同,因此交易所的合法性取决于资产的性质和投资者保护,同时它们必须遵守当地的反洗钱(AML)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CFT)以及消费者保护义务,只不过某些银行规则和门槛较为宽松。
2015 年底,面对金融市场中新技术的飞速发展,瑞士设立了 “金融科技服务台”(FintechDesk),目的是向公众、初创公司和成熟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有关金融科技的现行金融市场法律解释信息。2017 年 9 月,瑞士金融市场管理局(FINMA)发布了《首次通证发行(ICO)监管指南》,阐述了 FINMA 对 ICO 的立场,强调了现有的金融法律市场可能涵盖 ICO 的领域,并在 2018 年 2 月改进发布第二份 ICO 指南。2018 年 12 月,联邦委员会根据技术中立、市场优先等原则发布了《区块链法律框架》报告,为立法提供建议。基于此,瑞士联邦政府于 2019 年 11 月发布《联邦法律适应分布式账本技术发展法案》(DLT 法案),这部法律旨在修改和更新现有的法律法规,以更好地适应和支持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DLT)的发展,它规定了加密货币许可、交易、反洗钱、交易加密货币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和破产的规则。从其 “技术中立” 原则可以看出,DLT 法案之目的并非严格限制区块链市场,反而在强调保护瑞士金融市场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目的是保护金融参与者及整个市场。2020 年 9 月,瑞士议会通过了《区块链法》,该法进一步确定了加密货币交易所和加密货币交易在瑞士法律中的合法性。立法要求一旦通证可以技术上转移到区块链基础设施上,就必须遵守当地的首次通证发行(ICO)、反洗钱(AML)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CTF)的要求。
2023 年 11 月 10 日,瑞士金融市場管理局(FINMA)發佈聲明,宣佈瑞士及英國、美國、德國、法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 48 個國家將於 2027 年之前實施《加密資產報告框架》(CARF)。《加密資產報告框架》由 OECD 稅收透明度與資訊交換論壇(全球論壇)發佈,該框架對加密資產稅務資訊的自動交換進行了規定,目的為促進海外金融帳戶的稅務透明度。 瑞士作為全球金融中心,在歐美大國皆熱烈響應的情況下,當然也積极參與國際合作,提升其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確保其金融體系的穩定性與安全性。 在實際監管層面,該框架或被動加強瑞士政府對加密資產資訊的掌握與控制。
6. 總結及展望
由瑞士加入 CARF 可預測,瑞士對於加密資產的監管或會持續受到國際社會的影響,而隨著國際社會對加密資產的監管要求不斷提高,瑞士可能會進一步細化和強化對加密資產的合規性要求,以確保其金融體系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面對震蕩的全球金融市場,瑞士政府後續或更加謹慎,嚴格遵守國際標準,以維護國際信譽。
我們相信瑞士的所有合規監管行為,最終都是為了金融業更好的發展。 “技術中立,市場優先” 將仍然是瑞士對加密資產監管的第一原則,瑞士政府仍會繼續支援加密資產技術和區塊鏈的發展,也會根據加密資產市場的新趨勢與新挑戰進行適時的調整,以確保監管框架之靈活有效。 比如,為避免嚴格的稅務監管對中心化交易所的影響,其去中心化替代品如 DEX 或許會得到政策利好; 同時,CARF 監管之外的加密資產,如封閉式加密資產、央行數字貨幣(CBDC)、特定電子貨幣產品,也有得到發展的可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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