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案例深度揭秘 MBI 集團特大涉幣傳銷案及衍生性法律風險
作者:Chris 初焱,web3 lawyer,前交易所資深產品經理,鏈上資料研究員
封面:照片由 Wesley Tingey 在 Unsplash 拍攝
今天各家媒體紛紛通報中國警方從泰國引渡一名特大經濟犯罪嫌疑人張某某,自 2012 年以來,以嫌疑人張某某為首 MBI 集團透過發行虛擬貨幣的方式,實施網路傳銷違法犯罪活動。
本案涉及的會員達一千餘萬人次,涉及資金超一千億人民幣,不管是涉案人數還是金額都遠超 Plus token 案。以下筆者將透過 MBI 特大跨國傳銷案,並結合幾起參與本計畫的衍生案例為大家解析虛擬貨幣投資理財的相關法律風險。
MBI 集團的前世今生
本次引渡的犯罪嫌疑人張某某,中文名譽譽發,馬來西亞華人,祖籍廣東潮州。其在 2009 年創辦成立了 MBI 集團,總部在馬來西亞,主體為馬來西亞恩必愛集團。根據 MBI 集團官網的公開資訊顯示,MBI 集團早期在印尼投資過度假村項目、在泰國投資過黃金、煤炭等礦業項目,除此之外還在廣東惠州投資了商業房地產。
自 2012 年起,MBI 集團開始拓展網路業務,先後設立了「MFC」遊戲理財平台、社群平台 Mface 以及網路商城 Mmall。 MBI 集團以投資理財為噱頭,透過發行 MFC 幣、GRC 等虛擬貨幣的方式,要求參與的投資者繳納會員費購買 MFC 幣獲得會員資格,從而參與平台的各種投資項目獲取高額收益。
MFC 收益分靜態投資和動態投資。靜態投資有廣告位 AP、贈送的美金換取易物點 GRC、分紅點 SP,收益主要來自 GRC 每年定期成倍數拆分,GRC 可以轉換成 M 幣以 1:7 的比例掛賣,也可以直接透過 VISA 卡在實體店消費,購買商品。
動態投資分為三種獎勵,第一種是廣告獎,也稱為直推獎,即 MFC 會員每推薦一個新會員,公司提取新會員註冊費用的 6-10%予以獎勵;第二種是平衡獎,也稱為對碰獎,即 MFC 會員帳號下左右兩邊市場,公司贈送相應的 PV,透過 PV 對碰,日結算獎金,大區不清零;第三種是遊戲獎,也稱為管理獎,即 MFC 會員能夠享有下線對碰獎金的 4%提成。
依照 MFC 的理財遊戲規則,會員透過買賣虛擬幣「易物點」獲利,一年後利潤可達投資額一倍以上;參加者必須透過上線繳納 700 元、1400 元、3500 元、7000 元、14000 元、35,000 元、105000 元、245,000 元等以 7 為倍數的不同檔位的會員費,才能獲得加入資格;每個會員可以有無數個帳號,且每個帳號下面有兩個會員帳號,形成左、右兩條線,呈雙軌制,並以此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和獎金結算返利依據。
無論哪種投資,回饋積分為 M 幣,M 幣變現成為投資者的最終目的,但 MFC 的遊戲規則是只能提取變現後的 55%,餘下 30%須用於繼續購買 GRC,10%須作為交易手續費,5%須用於購買 Mmall 商城的物品,且 M 幣掛賣價格只能托高不能壓低,其實質是透過發展下線為不斷漲價的 GRC 接盤。
隨後何振球、古希萍等人加入 MBI 國際集團,並在國內吸引投資者、發展會員,相關判決顯示何振球帳戶名下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帳號多達 20 餘萬個。
2017 年 6 月底,張譽發因涉嫌洗錢被馬來西亞警方逮捕,張譽發的 98 個帳戶以及 2.1 億資金被凍結,張譽發本人也被警方逮捕,但最後不到一個月,張譽發就獲得保釋。
隨後廣西、江蘇、四川等多地公安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 MBI 集團在國內的社區領導、各級代理進行抓捕。
2017 年 11 月 8 日凌晨,上海警方在經過一年的摸排偵查後也在多個城區開展集中抓捕行動,本次行動共抓獲嫌疑人 40 餘名,根據上海經偵總隊發布的消息,MBI 集團當時在國內已經發展了 3 萬多會員。
雖然當時在國內抓捕審判了一批幫助 MBI 集團吸引投資、發展會員的犯罪分子,但幕後黑手張譽發一直沒有受到懲罰,反而逃到泰國,在泰國和馬來西亞邊境開展房地產和娛樂業。張譽發在該地擁有飯店、遊樂園、市場等大型綜合產業,佔地多達 240 畝,價值數百億。並且耗資 5,000 萬泰銖打造四面佛,供泰國人民及遊客在丹諾像神廟參拜。
2020 年 11 月,重慶市公安局依法對張譽發立案偵查,隨後透過國際刑警發布紅色通報通緝張譽發。
2022 年 7 月 21 日,泰國警方逮捕張譽發,中方依據雙邊引渡條約向泰方提出引渡請求。
2024 年 5 月,泰國法院終審裁決將張譽發引渡中國,8 月 14 日,泰國政府作出行政決定,支持法院上述終審裁決。
MBI 集團騙取投資者資金是否會涉及虛擬貨幣的司法處置
近幾年,不管是美國、德國或國內的監管執法機構都會在查處涉幣的犯罪行為時收繳大量的 BTC、ETH 等虛擬貨幣,在處理犯罪集團的違法所得虛擬貨幣時,就需要將其通過司法處置變現為法幣,那麼透過二級市場賣出就變成了許多海外執法部門司法處置的首選,短時間內大量的二級市場拋壓必然會導致幣價的下跌。
所以這幾天有朋友諮詢,MBI 集團透過發行 MFC、GRC 等虛擬貨幣開設傳銷盤募資和 Plus token 案件的模式類似,但其涉案資金規模大很多,本次中國警方引渡張譽發回國,會將其犯罪所得的虛擬貨幣進行司法處置,對二級市場的價格造成影響呢?
首先透過上述的介紹可以了解到,MBI 集團是從 2012 年發行 MFC、GRC 等虛擬貨幣進行募資,透過靜態、動態收益的傳銷手段發展會員,參與者需要向上線繳納不同檔位的會員費,這裡的會員費收取的是人民幣。
江蘇徐州中級法院審理的(2016)蘇 03 刑終 364 號裁判文書也可以驗證這點,「2012 年,被告何振球、古希萍透過馬來西亞人員張譽發加入馬來西亞 MBI 國際集團(以下簡稱 MBI)以「撫平計劃,財富自由」為主題的社交理財平台,該平台以投資理財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 700 元至 35000 元不等的費用購買該平台發行的虛擬貨幣 M 幣獲得加入資格,並取得該平台網站的會員帳號,會員間依建議發展的加入順序組成上下線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及繳費金額作為返利依據,以投資即有高額回報且只漲不跌等宣傳口號為誘餌,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並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此外,在 MBI 傳銷集團案件關聯的(2021)贛 11 刑終 307 號、(2018)鄂 11 刑終 61 號等多地裁判文書中都沒看到涉及鏈上錢包轉賬的相關信息,參與者都是透過平台 APP、網站中註冊帳戶進行幣的劃轉,使用銀行卡、微信轉帳的方式進行法幣結算。這些案件基本上都發生在 2014 年到 2016 年,當時鏈上基礎建設及生態都沒有發展起來,一般用戶透過鏈上錢包參與這種傳銷盤的可能性也不大。
所以,MBI 集團其實就是利用區塊鏈、虛擬貨幣的噱頭開始了一個騙取投資者法幣的傳銷盤、資金盤,其平台內部發行的 MFC、GRC 等虛擬貨幣其實相當於一個內部的積分,是傳銷過程中的結算兌換工具,本質上並沒有上鍊。
那麼張譽發、何振球等 MBI 傳銷犯罪集團對於騙取的法幣是否會透過購買 BTC、ETH 進行洗錢轉移呢?
在這些判決中可以看到,以何振球為首的在國內協助 MBI 集團發展會員的社區核心人員在被抓捕後都收繳了上千萬的涉案人民幣資金,並沒有查扣到洗錢購買的 BTC、ETH 等虛擬貨幣,所以這部分不會涉及司法處置變現的問題。
從第一部分的介紹中可以了解到幕後老闆張譽發早年在馬來西亞曾因涉及洗錢案被捕,當時媒體報道馬來警方搜查到豪車豪宅並凍結其 98 個銀行賬戶,但也沒有查扣其虛擬貨幣相關的財產。
筆者認為,當時警方對於使用虛擬貨幣洗錢的犯罪手法了解不多,搜查的關注點並沒有延伸到虛擬資產上,並且缺少相關的溯源追踪工具以及安全公司協助,虛擬貨幣由於其自身的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點,容易成為張譽轉移、藏匿違法犯罪所得的工具。
綜上,張譽發、何振球等 MBI 犯罪集團的核心成員確實可能透過 BTC、ETH 等虛擬貨幣對騙取的財產進行轉移、藏匿,但由於當時的偵查重點和手段並不在此,相關案件已經查扣收繳了大量的人民幣資金,張譽發常年身居海外,所以警方很難像 Plus Token 案一樣查扣大量的 BTC、ETH 等虛擬資產,從而進行司法處置。
MBI 集團傳銷案衍生的民事訴訟案例解析
MBI 集團以高額收益及層層返傭的噱頭利誘,短時間在國內迅速發展數十萬會員,在這其中除了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參與者受到刑事審判外,也有一些因投資 MFC 、GRC 等虛擬貨幣而引發的民事糾紛的案例。
在這些案例裡大多是投資者被親戚、朋友等介紹投資 MFC 項目謀求高額投資收益,甚至一些投資者明知 MFC 為傳銷盤還繼續投資,項目暴雷後血本無歸,隨後將介紹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擔損失。
案例 1:原被告雙方明知 MFC 平台為傳銷盤,法院駁回原告起訴
在北京海淀區法院審理的(2021)京 0108 民初 26107 號案件中,原被告均確認 MFC 平台” 的投資項目屬於傳銷性質,法院認為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認定和處罰,當事人之間因傳銷行為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將此類糾紛作為民事案件受理,駁回原告起訴。
除此之外,廣東高院審理的(2021)粵民申 9226 號案件中,原告也因明知 MFC 平台為傳銷盤,駁回其訴訟請求。
案例 2:投資者刑事立案後提起民事訴訟,法院駁回起訴
廣西高院審理的(2019)桂民申 4449 號案件中,原告在民事訴訟前先向公安機關報案,隨後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法院認為該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駁回原告起訴。
北京二中院審理的(2021)京 02 民終 13799 號中,被告因投資 MFC 平台向原告及案外人等多人收取款項,被案外人報警立案偵查,法院認為本案有涉及經濟犯罪的嫌疑,依據《最高法院有關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應裁定駁回起訴,將相關資料移送公安機關。如公安機關認定本案並未涉嫌經濟犯罪,王寶貴可另行訴訟主張權利。
案例 3:委託投資 MFC 平台的合約無效,依雙方過失分擔原告損失
上海高院發布的 2023 年度金融商事審判十大案例:甲某訴乙某委託理財合約糾紛案中,乙某向甲某介紹 MFC 平台並聲稱穩賺,勸說其投資。隨後甲向乙轉帳 52.5 萬元,委託其投資 MFC 平台,且甲隨乙一同去馬來西亞考察 MFC 平台,後來平台暴雷不能登錄,甲訴乙要求其全額退還投資款。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委託理財合約因代理事項涉及代幣或虛擬貨幣的融資交易行為,違反公序良俗,故應被認定為無效。
本案委託事項的發生起因於被告向原告推薦、介紹、宣傳,故被告有一定過失。但原告有炒股的投資經驗,在投資過程中未對其已投資金盡足夠的謹慎注意義務,原告對其損失的產生具有主要過失。
此外,原告曾赴馬來西亞考察 MFC 平台,對相關投資項目產生新的認識,其後追加投資的行為與考察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而非僅源於被告的宣傳,故對於其後投資所產生的損失,被告的過錯可適當減輕。
綜上所述,法院整體酌定原、被告的過失比例為 8:2。
從上述的典型案例中可以得到的啟示:
對於打著虛擬貨幣旗號的傳銷項目,如果你明知是傳銷盤還去投資,暴雷後起訴要求介紹人承擔損失,法院會駁回起訴。
如果想要採取民事訴訟的手段去挽損,切記不要先去刑事立案,涉及傳銷、非法集資類的刑事案件涉案人數多,案件複雜,偵查週期較長。
在司法實務中,許多涉及虛擬貨幣的案件對於投資者的保護力度偏弱,由此產生的損失很大程度都需要自己去承擔,所以在投資相關項目時一定謹慎、小心,避免帶來不必要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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