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区块链监管政策研究》之欧美篇梳理了三个国家关于区块链的监管政策,它们分别是美国、英国和加拿大。从金融属性的角度看,欧美篇覆盖的国家拥有世界上最发达最成熟的资本市场,这和区块链分布式账本的金融属性有天然的契合。

作者:Louise Zhang

校对:云从龙

编排:黑羽小斗

出品方: Buidler DAO,LegalD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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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全球区块链监管政策研究》之欧美篇梳理了三个国家关于区块链的监管政策,它们分别是美国、英国和加拿大。从金融属性的角度看,欧美篇覆盖的国家拥有世界上最发达最成熟的资本市场,这和区块链分布式账本的金融属性有天然的契合。美国是全球 Web3 行业的领导者,其对科技创新的包容及鼓励无疑也是催生无数 Web3 领域龙头项目的重要原因。从法律体系的角度看,美国、英国、加拿大属于英美法系,判例是法律渊源的一种重要形式,因此每次备受关注的热点事件引起的监管机构或是司法机构的反应,对后续类似情况进行了 “立法”,很可能产生有法律约束力级的影响。

本报告的欧美篇正文梳理了相关国家在区块链监管领域的监管架构,并结合一些项目或案例进行讨论展开。

全球区块链监管政策研究项目主理人 —— 云从龙

加拿大目前没有针对管理数字资产(Digital Assets)监管的全面框架。证券监管是加拿大的主要监管手段,省级证券和衍生品监管为加拿大的数字资产监管提供了主要的监管框架。虽然每个省和地区都有自己的规则和证券监管机构,但加拿大的证券监管框架基本上是精简和统一的,只有某些省或地区有差异。联邦政府也通过联邦反洗钱立法行使管辖权。

1. 监管机构

加拿大的证券监管一般规范证券和衍生品的发行和交易。这些活动主要通过强制执行招股说明书要求、经销商、顾问和投资基金经理注册要求以及对经营交易所、替代交易场所或其他促进交易活动的市场场所的一定要求进行监管,同时还包括相关的报告和披露要求。

加拿大证券管理机构(CSA)是加拿大各省和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的一个伞式组织。虽然没有针对数字资产的具体规则或条例,CSA 通常以工作人员通知(Staff Notice)的形式发布有关虚拟货币的指导意见,以期应对零售加密货币市场的快速发展,并使现有监管框架适应数字资产。

CSA 和加拿大投资业监管组织(IIROC)在 SN21-329“加密资产交易平台指南” 中阐述了当前的框架和监管这一资产类别的建议方法。基于一些早期的监管指导,SN 21-329 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路线图,包括 SN 46-307“加密货币发行”,SN 46-308“证券法对代币发行的影响”,2019 年咨询文件 21-402“加密资产交易平台的拟议框架”, SN 21-327 关于证券立法适用于促进加密资产交易的实体的指导意见”),以及 SN 51-363“关于加密资产报告发行人披露的意见”。

2. 证券与投资

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ies)可能会受到加拿大省级证券和衍生品法律的约束,因为就这些法律而言,虚拟货币可能被认为是一种证券或衍生品。《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包括投资合同(investment contract)。在加拿大,确定是否为投资合同的开创性案例是 Pacific Coast Coin Exchange v. Ontario (Securities Commission)。加拿大最高法院确定了投资合同的四个核心属性,即:

(a)资金投资(an investment of money);

(b)对共同企业的投资(in a common enterprise);

(c)期望获得利润(with the expectation of profit);以及

(d)这种利润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其他人的努力(this profit is to be derived in significant measure from the efforts of others)。

然而,行业参与者普遍采取的立场是,如若实用代币(utility tokens)的具体功能或效用超出了单纯的利润预期(例如,为其持有人提供获得产品或服务),则不应视为证券。CSA 和 IIROC 在联合咨询文件中也承认,人们普遍认为一些成熟的虚拟货币资产(例如,BTC)作为一种支付形式或去中心化网络上的交换手段,目前本身并不是证券或衍生品,其特征类似于货币和贵金属等商品。

在评估某一特定虚拟货币是否会被视为受加拿大证券法管辖的证券时,CSA 通常采用非常广泛和多因素的方法来确定是否存在投资合同,并将重点放在虚拟货币的实质内容上,而不是其形式。符合 Pacific Coin 测试标准或具有 CSA 指南中描述的某些特征的特定虚拟货币可能被适当地视为投资合同,因此是一种证券,受加拿大证券法管辖。而在审查非同质化代币(NFTs)时,一般会采用广泛方法,包括是否存在集资和/或投资因素,发行的代币数量与最初的目的如何相关,以及代币是否有望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被定性为证券或衍生品的后果包括与发行有关的相应要求,以及注册为交易商或交易市场的相应要求。

3. 销售、资产管理和投资基金

在加拿大,若虚拟货币在被视为证券或衍生品的情况下向公众的发行或分销,须遵守招股说明书、资格要求或类似要求,或必须适用招股说明书或衍生品资格要求的豁免。通常在免于招股说明书的基础上发行证券被称为 “豁免发行” 或 “私人配售”。CSA 已经表示,虚拟货币也可以根据相应的豁免来发行。

同时,经营或管理持有或投资虚拟货币的集体投资结构的人士,除了交易商、顾问和招股说明书或私人配售要求外,还可能受到投资基金经理注册要求的约束。这些结构本身也可能受制于适用于投资基金的报告和行为要求。

在零售加密货币基金领域,加拿大一直处于监管和市场突破的前沿。2017 年 9 月,First Block Capital Inc. 成为加拿大第一个专门投资于虚拟货币的基金的注册投资基金经理(IFM)。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证券委员会(BCSC)授予 First Block Capital 注册为 IFM 和豁免市场交易商,以经营比特币投资基金,但须符合适用制度的某些定制豁免。2020 年,加拿大的 3iQ 推出了北美第一个在交易所上市的主要比特币和以太币基金。2021 年,加拿大的 Purpose Investments 获得了 CSA 的批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主动管理的基于加密货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此后,CSA 还批准了一些投资于加密资产的零售封闭式基金和 ETF。

4. 交易商和交易所

在加拿大,任何从事或显示自己从事证券交易或咨询业务的个人或公司,以及在加拿大某些司法管辖区从事衍生品交易的个人或公司,都必须注册为交易商(dealer)或顾问(adviser),或者在适用的证券或衍生品法律下,根据交易商或顾问注册要求的豁免进行这些活动。在虚拟货币发行方面,CSA 在确定个人或实体是否可被视为以商业目的进行证券交易时还会考虑以下额外因素,即:(a)招揽广泛的投资者,包括零售投资者;(b)利用互联网接触大量的潜在投资者;(c)参加公共活动,积极宣传虚拟货币的销售;以及(d)从大量的投资者那里筹集大量的资本。

交易商平台注册的适当类别取决于业务模式和平台活动的性质。相关因素包括该平台是否提供保证金或杠杆。交易加密合约并为零售投资者进行交易或征求交易的经销商平台通常被期望注册为投资经销商,并成为 IIROC 的会员。然而,在全面注册为投资经销商并符合合规要求之前,它们可以通过寻求 “受限经销商注册”(根据指定的指导方针,前提是它们不提供杠杆或保证金交易)来进入过渡期的流程。过渡期一般预计为两年。在此期间,申请平台可能需要经历对交易流程、财务控制和审计、托管、估值、保险、市场完整性、专业能力和经验、遵守规定的业务行为要求的能力、网络安全和风险管理的详细监管筛查,尽管可能会有一些灵活性。

作为市场平台,交易所根据其适用的省级证券法规,以及 National Instrument 21-101 市场运作、National Instrument 23-101 交易规则及其相关配套政策进行监管。NI21-101 将市场定义为汇集证券买家和卖家的设施,汇集多个买家和卖家的证券订单,并使用既定的非自由裁量的方法,根据这些订单相互作用。其他因素适用于进一步区分属于交易所的市场平台。在加拿大从事交易所业务,个人或公司首先必须申请获得交易所认可或免除认可要求的豁免。作为另一种市场类型,提供自动匹配买卖订单的替代交易系统也受到 NI21-101 和 NI23-101 的监管。

由此可见,促进购买、转让或交换被视为证券或衍生品的虚拟货币的交易所或其他平台可能需要符合证券或衍生品交易所或市场的认可要求。在机构市场中,根据证券或衍生品法律,可能存在与平台相关的认可要求方面的指定或协商豁免,前提是满足一定条件并得到适用监管机构的接受。

2023 年 4 月 12 日,CSA 公布了十家加密资产交易平台提供的预注册承诺(PRU),包括 ByteX,CatalX,Coinbase,Crypto.com,DigiFinex,Gemini,Kraken,NDAX,Satstreet,Shakepay 和 Uphold。这些平台同意 SN 21-332“加密资产交易平台预注册承诺:增强加拿大投资者保护” 中规定的严格要求,包括对客户资产的托管和隔离的更严格要求,禁止提供保证金或杠杆,禁止未经 CSA 许可的情况下提供稳定币或专有代币。这些平台承诺在 PRU 的日期后 90 至 120 天内将这些要求落实为运营并在 12 个月内注册为证券经销商,否则将退出加拿大。

根据特定商业模式的特殊性及其与加拿大市场的关系,涉及加密货币合约的交易、借贷和其他活动可能会受到一系列其他加拿大法律要求的约束,包括联邦银行立法、省级贷款和信托监管、消费者保护立法、隐私立法、拟议的新零售支付立法、加拿大贸易和经济制裁、省外商业登记、广告和营销法、加拿大反垃圾邮件法和魁北克语言法的潜在适用。

5. 资金传输和反洗钱要求

根据联邦《犯罪所得(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法》(PCMLTFA),任何从事外汇交易、汇款或传输资金、发行或赎回汇票或类似票据、交易虚拟货币或提供众筹平台服务的实体,必须在加拿大注册为货币服务企业 (MSB)。根据加拿大金融交易和报告分析中心(FINTRAC)发布的指导意见,任何实体如果持有与任何这些服务相关的许可证、执照或注册,以任何方式宣传其从事提供任何这些服务,或将任何这些服务的收入作为独立业务的收入报告,也必须注册为 MSB。任何实体如果在加拿大没有营业场所(包括在加拿大拥有雇员、代理人或分支机构),并将上述任何服务指向加拿大的个人或实体,并向其提供这些服务,也必须注册为外国货币服务企业(FMSB)。国内和国外的 MSB 都必须实施合规方案,以执行 PCMLTFA 规定的了解客户、报告、保存记录、旅行规则和相关合规要求。

FINTRAC 的目的是监管虚拟货币交易所等实体,而不是监管使用虚拟货币购买和销售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企业。虽然立法中没有具体定义哪些是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然而 FINTRAC 已经澄清,这些行为包括虚拟货币兑换服务和虚拟货币转移服务。在指导意见中 “虚拟货币兑换交易” 被定义为应另一个人或实体的要求,以虚拟货币换取资金,以资金换取虚拟货币或以一种虚拟货币换取另一种虚拟货币。虚拟货币转移服务包括应客户要求转移虚拟货币或接受虚拟货币转移以汇给受益人。

根据 FINTRAC 的指导,在以下情况下企业被认为是在向加拿大的个人或实体提供服务:(a) 该企业的营销或广告是针对位于加拿大的个人或实体(例如,在加拿大报纸和针对加拿大客户的网站上,或通过向加拿大人发送电子邮件宣传其虚拟货币服务);(b) 该企业经营 “.ca” 域名;或 (c) 该企业被列入加拿大商业目录。同时,FINTRAC 的指导意见还规定即使上述事实要素都不适用,企业仍可能将服务指向加拿大的个人或实体,为了做出这一判断,还应考虑其他标准的组合,包括:(a)将服务描述为在加拿大提供;(b)以加元提供产品或服务;(c)在加拿大提供客户服务支持;(d)寻求加拿大客户的反馈;以及(e)由加拿大的另一家企业向加拿大的客户推广其服务。

根据指导意见,如果客户与加拿大有联系或居住关系(如在加拿大有地址),用于验证客户身份的文件或信息是由加拿大某省或地区或联邦政府签发的,或其银行、信用卡或支付处理服务在加拿大,则被视为 “位于加拿大”。如果不遵守 PCMLTFA 的适用要求,可能会导致对不遵守规定的罪行提出刑事指控或行政罚款。

加拿大联邦法律还包括有关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使用/持有犯罪所得的其他法律和法规,以及各种贸易制裁和类似限制。这些规则可能规定了额外的监测和报告义务及禁令,包括故意收集或提供资金给恐怖组织或相关个人,或以其他方式与受制裁的政府、实体或个人进行交易等罪行。这些规则通常适用于在加拿大境内的人和加拿大境外的加拿大人。

6. 挖矿

虽然加拿大目前没有对虚拟货币挖矿进行专门的监管,但挖矿硬件的使用可能会受到省市有关能源使用的要求。2019 年 4 月 25 日,魁北克省能源局发布了一项关于区块链(包括虚拟货币)客户用电费率和条件的决定。魁北克水电公司将根据经济和环境标准对项目进行评估,包括魁北克的直接就业人数、魁北克直接就业的总工资、魁北克的资本投资和总用电量等。2022 年 3 月,安大略省能源部提出了对安大略省第 429/04 号条例的监管修正案,该修正案旨在阻止从事加密货币挖矿的设施参与工业节能计划(ICI),理由是挖矿是能源密集型,与 ICI 的目标相悖。

7. 税收

关于虚拟货币的税收,加拿大税务局(CRA)采取的立场是,虚拟货币属于商品,而不是货币。因此,由虚拟货币交易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应作为收入或资本征税。当虚拟货币被用作薪资或工资支付时,通常应将该金额包括在以加元计算的员工收入中。

虚拟货币挖矿的税务处理取决于该活动是为了盈利目的还是作为个人兴趣。个人兴趣指的是出于个人爱好而进行的活动,不构成税务目的上的收入来源,除非以足够商业和经营方式进行。然而,鉴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复杂性,CRA 很可能将其视为一种商业活动。CRA 一般认为收到的比特币的价值更容易估价,因此,这也是应列入收入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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