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呢,这是 Web3Caff 团队内部整理的针对中国大陆所有涉及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计划是内部查阅与学习使用,后面整理完成后发现对于整个行业的从业者和观察者来说价值相当之重要。开放出来会更具有价值。因此我们又基于原整理的基础上,再次整理一份开放的版本,这个版块适用于任何人查阅。这个手册的特色是首先我们附上了每个法律文件的原文件,其次是重点提要。大家首先请现阅读法律原文件,然后再查阅我们给到的重点提要,这对你完整无误的理解相关法律定义是必要条件,并且要原文件逐字逐段读(重点内容少一个字理解都不同),同时查阅时也要注意,如果有相关法律定义存在前后不一致,或者最新的政策已经对此否定,要以最新的法律定义为主。下面,我们将按照时间顺序,针对中国大陆的相关区块链与虚拟货币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列出,并围绕 “针对对象”、“文件概述” 及 “内容节选” 三个方面进行重点提要。此外,这份手册大家一定要收藏好,因为我们会保持更新。
首发时间:2024 年 9 月 5 日 18:18:33
手册版本号:v1.1
更新时间:2024 年 9 月 7 日 18: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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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3 年 12 月 03 日-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针对对象:比特币
文件概述: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及作出了相关规定
内容节选:
- 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 “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 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 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
2. 2016 年 03 月 17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在《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印发——金融与科技加快深度融合 (文中第七点)文件中有提到此文件,但其中没有直接提及 “区块链”,因此有兴趣的读者可自行查看其中内容。
3. 2016 年 10 月 13 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6 年 04 月 12 日 发布日期:2016 年 10 月 13 日
针对对象:互联网金融
文件概述: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
节选内容:
- 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 “穿透式” 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 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 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4. 2017 年 09 月 04 日 - 《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针对对象: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
文件概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背景: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
节选内容:
- 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 “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 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 “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 “虚拟货币” 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 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 APP 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 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 “虚拟货币” 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 “虚拟货币” 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 “虚拟货币” 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 2018 年 04 月 27 日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针对对象: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
文件概述: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
节选内容:
- 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 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6. 2019 年 01 月 10 日 -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针对对象:区块链信息服务活动
文件概述: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健康发展
节选内容: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 鼓励区块链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督促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 本规定自 2019 年 2 月 15 日起施行。
7. 2019 年 08 月 23 日 - 《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 年)》
中国人民银行链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的通知
针对对象: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分布式数据库、网络身份认证体系等信息技术
文件概述:明确提出未来三年金融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节选内容:
- 加强分布式数据库研发应用。做好分布式数据库金融应用的长期规划,加大研发与应用投入力度,妥善解决分布式数据库产品在数据一致性、实际场景验证、迁移保障规范、新型运维体系等方面的问题。探索产用联合新模式,发挥科技公司的技术与创新能力,共同研发新产品、发展新产业、凝聚新动能。有计划、分步骤地稳妥推动分布式数据库产品先行先试,形成可借鉴、能推广的典型案例和解决方案,为分布式数据库在金融领域的全面应用探明路径。建立健全产学结合、校企协同的人才培养机制,持续加强分布式数据库领域底层和前沿技术研究,制定分布式数据库金融应用标准规范,从技术架构、安全防护、灾难恢复等方面明确管理要求,确保分布式数据库在金融领域稳妥应用。
- 健全网络身份认证体系。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移动终端可信环境,充分利用可信计算、安全多方计算、密码算法、生物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兼顾安全与便捷的多元化身份认证体系,不断丰富金融交易验证手段,保障移动互联环境下金融交易安全,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满意度与安全水平。综合运用数字签名技术、共识机制等手段,强化金融交易报文规范管理,保障金融交易过程的可追溯和不可抵赖,提升金融交易信息的真实性、保密性和完整性。积极探索新兴技术在优化金融交易可信环境方面的应用,稳妥推进分布式账本等技术验证试点和研发运用。
8. 2020 年 01 月 01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19 年 10 月 26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0 年 01 月 01 日起施行。
针对对象:密码
文件概述:为了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促进密码事业发展,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
节选内容: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密码,是指采用特定变换的方法对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 第七条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核心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绝密级,普通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机密级。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属于国家秘密。密码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对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实行严格统一管理。
9. 2021 年 03 月 13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
节选内容:
- 第十五章 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第二节 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网络安全等新兴数字产业,提升通信设备、核心电子元器件、关键软件等产业水平。构建基于 5G 的应用场景和产业生态,在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智慧能源、智慧医疗等重点领域开展试点示范。鼓励企业开放搜索、电商、社交等数据,发展第三方大数据服务产业。促进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10. 2021 年 05 月 27 日 - 《两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针对对象:区块链产业体系
文件概述:推动区块链和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发展,建设先进的区块链产业体系
节选内容:
- 区块链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分布式网络、加密技术、智能合约等多种技术集成的新型数据库软件,通过数据透明、不易篡改、可追溯,有望解决网络空间的信任和安全问题,推动互联网从传递信息向传递价值变革,重构信息产业体系。
- 发展目标:
到2025年,区块链产业综合实力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产业初具规模。区块链应用渗透到经济社会多个领域,在产品溯源、数据流通、供应链管理等领域培育一批知名产品,形成场景化示范应用。培育 3~5 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和一批创新引领型企业,打造 3~5 个区块链产业发展集聚区。区块链标准体系初步建立。形成支撑产业发展的专业人才队伍,区块链产业生态基本完善。区块链有效支撑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战略,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重要作用。
到2030年,区块链产业综合实力持续提升,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区块链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在各领域实现普遍应用,培育形成若干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企业和产业集群,产业生态体系趋于完善。区块链成为建设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发展数字经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 打造现代产业链:
1.研发区块链“名品”。整合产学研用专业力量,开展区块链产品研发,着力提升产品创新水平。面向防伪溯源、数据共享、供应链管理、存证取证等领域,建设一批行业级联盟链,加大应用推广力度,打造一批技术先进、带动效应强的区块链 “名品”。
2.培育区块链“名企”。统筹政策、市场、资本等资源,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区块链 “名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完善创新创业环境,培育孵化区块链初创企业;鼓励在细分领域深耕,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打造一批独角兽企业。引导大企业开放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基础设施,构建多方协作、互利共赢的产业生态。
3.创建区块链“名园”。鼓励地方结合资源禀赋,突出区域特色和优势,按照 “监管沙盒” 理念打造区块链发展先导区。支持基础条件好的园区建设区块链产业 “名园”,优化政策、人才、应用等产业要素配置,通过开放应用场景等方式,支持区块链企业集聚发展。
4.建立开源生态。加快建设区块链开源社区,围绕底层平台、应用开发框架、测试工具等,培育一批高质量开源项目。完善区块链开源推进机制,广泛汇聚开发者和用户资源,大力推广成熟的开源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打造良性互动的开源社区新生态。
5. 完善产业链条。坚持补短板和锻长板并重,开展强链补链,构建现代化的产业链。针对薄弱环节,组织上下游企业协同攻关,夯实产业基础;建立先进的产业链管理体系,增强产业链韧性。
11. 2021 年 06 月 22 日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针对对象: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文件概述: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
节选内容:
- 十、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十一、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2. 2021 年 07 月 16 日 - 中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白皮书
中国人民银行链接:中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白皮书
针对对象:e-CNY
文件概述:社会公众对零售支付便捷性、安全性、普惠性、隐私性等方面的需求日益提高
节选内容:
- 自比特币问世以来,私营部门推出各种所谓加密货币。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影响力的加密货币已达 1 万余种,总市值超 1.3 万亿美元 1。比特币等加密货币采用区块链和加密技术,宣称“去中心化”“完全匿名”,但缺乏价值支撑、价格波动剧烈、交易效率低下、能源消耗巨大等限制导致其难以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发挥货币职能。同时,加密货币多被用于投机,存在威胁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并成为洗钱等非法经济活动的支付工具。针对加密货币价格波动较大的缺陷,一些商业机构推出所谓 “稳定币”,试图通过与主权货币或相关资产锚定来维持币值稳定。有的商业机构计划推出全球性稳定币,将给国际货币体系、支付清算体系、货币政策、跨境资本流动管理等带来诸多风险和挑战。
- 数字人民币的定义:数字人民币是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支持银行账户松耦合功能,与实物人民币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其主要含义是:
第一,数字人民币是央行发行的法定货币。一是数字人民币具备货币的价值尺度、交易媒介、价值贮藏等基本功能,与实物人民币一样是法定货币。二是数字人民币是法定货币的数字形式。从货币发展和改革历程看,货币形态随着科技进步、经济活动发展不断演变,实物、金属铸币、纸币均是相应历史时期发展进步的产物。数字人民币发行、流通管理机制与实物人民币一致,但以数字形式实现价值转移。三是数字人民币是央行对公众的负债,以国家信用为支撑,具有法偿性。
第二,数字人民币采取中心化管理、双层运营。数字人民币发行权属于国家,人民银行在数字人民币运营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负责向作为指定运营机构的商业银行发行数字人民币并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指定运营机构及相关商业机构负责向社会公众提供数字人民币兑换和流通服务。
第三,数字人民币主要定位于现金类支付凭证(M0),将与实物人民币长期并存。数字人民币与实物人民币都是央行对公众的负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经济价值。数字人民币将与实物人民币并行发行,人民银行会对二者共同统计、协同分析、统筹管理。国际经验表明,支付手段多样化是成熟经济体的基本特征和内在需要。中国作为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多民族融合、区域发展差异大的大国,社会环境以及居民的支付习惯、年龄结构、安全性需求等因素决定了实物人民币具有其他支付手段不可替代的优势。只要存在对实物人民币的需求,人民银行就不会停止实物人民币供应或以行政命令对其进行替换。
第四,数字人民币是一种零售型央行数字货币, 主要用于满足国内零售支付需求。央行数字货币根据用户和用途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种是批发型央行数字货币,主要面向商业银行等机构类主体发行,多用于大额结算;另一种是零售型央行数字货币,面向公众发行并用于日常交易。各主要国家或经济体研发央行数字货币的重点各有不同,有的侧重批发交易,有的侧重零售系统效能的提高。数字人民币是一种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零售型央行数字货币,其推出将立足国内支付系统的现代化,充分满足公众日常支付需要,进一步提高零售支付系统效能,降低全社会零售支付成本。
第五,在未来的数字化零售支付体系中,数字人民币和指定运营机构的电子账户资金具有通用性,共同构成现金类支付工具。商业银行和持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面持续遵守合规(包括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风险监管要求,且获央行认可支持的情况下,可以参与数字人民币支付服务体系,并充分发挥现有支付等基础设施作用,为客户提供数字化零售支付服务。
13. 2021 年 09 月 03 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 “挖矿” 活动的通知
针对对象:虚拟货币 “挖矿” 活动
文件概述: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 “挖矿” 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节选内容:
- 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 “挖矿” 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 “挖矿” 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 “挖矿” 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 “挖矿” 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 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14. 2021 年 09 月 15 日 -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针对对象: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
文件概述: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背景: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节选内容:
- 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 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 “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 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 “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15. 2022 年 01 月 07 日 -《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 年)》印发——金融与科技加快深度融合
中国人民银行链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的通知
针对对象:金融科技、金融机构、数字技术、数字经济
文件概述:稳妥发展金融科技,加快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
节选内容:
- “十三五”时期金融科技发展回顾:
“十三五” 期间,金融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力 “六稳”“六保”,坚持发展与监管两手抓,推动金融科技在实体经济的沃土中落地生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金融应用成效显著。金融服务覆盖面逐步扩大,优质金融产品供给不断丰富,金融惠民利企水平持续提升。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稳步实施,监管规则体系和监管框架不断健全,金融守正创新能力大幅提高。总的看,我国金融科技发展从星星之火到百舸争流、从基础支撑到驱动变革,呈现出旺盛生机与活力,有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高效赋能实体经济,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充沛动力。
我国金融科技发展同时面临诸多挑战,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不容忽视。数字化浪潮下智能技术应用带来的数字鸿沟问题日益凸显,区域间金融发展不平衡问题依然存在,部分大型互联网平台公司向金融领域无序扩张造成竞争失衡,大小金融机构间数字化发展 “马太效应” 尚待消除,技术应用百花齐放而关键核心技术亟需突破。这些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正是未来一段时期深化金融与科技融合,推动金融业数字化发展亟需攻关的重要课题。
- “十四五”时期金融科技发展愿景: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既离不开金融对资源配置的引导优化,也离不开科技创新在激发市场活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十四五”时期,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数字技术成为新的发展引擎,数字经济浪潮已势不可挡。
站在 “两个一百年” 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金融业要凝心聚力、砥砺奋进,不断破解发展瓶颈和难题,推动我国金融科技从 “立柱架梁” 全面迈入 “积厚成势” 新阶段。力争到 2025 年,整体水平与核心竞争力实现跨越式提升,数据要素价值充分释放、数字化转型高质量推进、金融科技治理体系日臻完善、关键核心技术应用更为深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更加先进,以 “数字、智慧、绿色、公平” 为特征的金融服务能力全面加强,有力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数字经济、乡村振兴、碳达峰碳中和等战略实施,走出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金融数字化之路,助力经济社会全面奔向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新时代。
16. 2022 年 04 月 07 日 - 中国人民银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链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针对对象: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
文件概述:为了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处置措施,落实处置资源,维护金融稳定
节选内容:
- 第十条【持牌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 第二十七条【跨境处置合作】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对等、互利的原则,与境外监管部门开展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及时、有效处置跨境金融风险,防范风险跨境传染。
- 第四十六条【概念界定】
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信托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或者认定的其他机构。
本法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本法所称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是指国务院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等作为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机制,该机制不替代各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
- 第四十七条【适用范围】
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基础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参照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对维护金融稳定制度另有安排的,按照相关安排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金融组织风险的防范、化解和处置,参照适用本法对金融机构的规定。
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的防范、化解和处置,本法未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是指国务院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等作为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机制,该机制不替代各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
17. 2023 年 05 月 29 日 -《北京市互联网 3.0 创新发展白皮书(2023 年)》重磅发布
文件下载地址:https://www.beijing.gov.cn/ywdt/gzdt/202305/P020230529616313576667.pdf
针对对象:互联网 3.0
文件概述:互联网 3.0 创新
节选内容:
- 互联网 3.0 是一个具有高沉浸式交互体验的虚实融合的三维空间,将极大地提高人与信息的交互体验和经济活动效率,高度的智能化和虚实融合发展将是其主要特征。互联网 3.0 范畴包括了虚实融合的高沉浸感官体验和虚实贯通的经济活动体验,涵盖了元宇宙和Web3 的内涵,其概念正是体现了人类社会和经济形态由实向虚、以虚赋实、虚实融合这一发展趋势。
- Web3 可看做是基于区块链等分布式技术建立的去中心化互联网,被认为是互联网技术的第三次重大变革。相较于 Web1 实现的信息“可读”、Web2 实现的信息“可读+可写”,Web3 可实现信息的“可读+可写+价值自我拥有”,更强调建设者与用户开放共建,强调用户拥有更多自主权。
- 目前,业界对元宇宙广泛共识是其呈现多元宽广的技术图谱,未来发展愿景具备极大的想象空间。国外多从用户体验和感知对元宇宙进行界定,比如英伟达创始人黄仁勋认为元宇宙 是 “数个共享的虚拟 3D 世界”,Meta 首席执行官扎克伯格认为元宇宙是 “更好体验版本的互联网”,杜比实验室首席执行官凯文·叶曼认为元宇宙是一种视听体验。国内则从元宇宙可能对经济社会形态带来的重大影响角度对其进行了更加深刻的剖析,例如清华大学沈阳教授认为元宇宙是 “整合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南京大学钱志新教授认为 “元宇宙是数字技术的大集成,是数字经济 的高形态元宇宙”。
- 区块链技术是利用加密链式区块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 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计算范式。区块链作为互联网 3.0 底层技术,可以解决信任的问题、数据结构化问题和结构化之后数据流通发挥价值等问题,不断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将是互联网 3.0 经济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石。 总体上区块链核心架构已经逐渐趋于稳定成熟,开始步入深化数据要素信任协作、多层次技术融合创新的新发展阶段。 国外围绕以太坊、超级账本等在金融、溯源、贸易等领域形成全球稳健的应用创新生态。近年来,北京市支持北京微芯区块链与边缘计算研究院发布国内首个自主可控区块链软硬件技术体系 “长安链·ChainMaker”,具有全自主、高性能、强隐私、广协作的突出特点。
18. 2023 年 08 月 04 日 - 对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 02969 号提案的答复
针对对象:吴杰庄委员提出的《关于推进Web3产业发展的提案》
文件概述:加强 Web3.0 技术研究发展的资源支持、加强技术监管和管理、鼓励国际合作、加强宣传和推广等建议
节选内容:
- 政策环境不断优化:我部联合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加快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会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成立全国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590),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 Web3.0 提供良好发展环境。推动各地方发布《关于推动北京互联网 3.0 产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方案(2023—2025 年)》《上海市培育 “元宇宙” 新赛道行动方案(2022—2025 年)》等专项政策,抢抓 Web3.0 发展新机遇。
- 技术探索持续深化:相关研究机构积极跟踪国际布局及发展情况,开展Web3.0、元宇宙、非同质化通证(NFT)等相关新兴概念研究,探索去中心化身份管理、虚拟数字人等技术实现路径和应用落地场景,研判预期风险和应对举措。形成一批以长安链、蚂蚁链、华为云区块链、百度超级链、趣链等为代表的自主可控联盟链底层平台。例如:长安链通过开源开放方式,推动技术迭代升级,汇聚超 5 万名开发者,累计发布 15 个版本,发展 120 余家行业生态合作伙伴。
- 应用培育加快推进:我国Web3.0应用场景覆盖工业、医疗、教育、旅游等领域,互联网企业依托自身技术和产业优势,推出大量数字藏品、元宇宙空间等相关产品,努力在数字化进程中抢占先机。中央网信办会同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组织开展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行动,在能源、法治、版权、贸易金融等 16 个特色领域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此外,我部支持成立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上海数据交易所等多家数据交易机构,为探索 Web3.0 数据要素规则的改变提供了 “试验场”。
- 标准研制稳步推动:推动成立全国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590),推动发布国内首个区块链技术领域国家标准《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参考架构》,规范了区块链系统的功能架构、核心要素,为统一区块链概念,建设完善区块链系统、选择使用区块链服务提供参考指引。在 ISO/TC307、ITU-T、IEEE-SA 等国际标准化组织成立工作组,协同推进国际标准、国内标准发展,同步有序推进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工作。
下一步工作考虑
下一步,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部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互动,推动 Web3.0 技术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 一是完善顶层设计。加强Web3.0调查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Web3.0发展战略文件,明晰Web3.0发展路径、技术重点、应用模式,处理好继承与创新、发展与安全、政府与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关系。聚焦政务、工业等重点领域,鼓励开展 NFT、分布式应用(DApp)等新商业模式,加速 Web3.0 的创新应用和数字化生态构建。
- 二是加强技术研究和监管。支持企业、高校、研究机构开展Web3.0技术体系研究,在跨链、隐私计算、智能合约等方面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部署区块链安全监管与治理技术研究,开展联盟链技术收敛和跨链互认研究,探索兼顾公有链开放特性和联盟链易监管特性的区块链技术体系架构。加大数据安全产品研发支持力度,加强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提升 Web3.0 发展中的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能力。
- 三是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紧密跟踪国际政产学研各界关于Web3.0的前沿动态。鼓励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参与 Web3.0 相关全球标准化活动,推动参与和主导 Web3.0 相关国际标准、事实标准、国际联盟标准制定,提升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加快复合型人才培养,培育富有创新能力的高端人才,建设高水平人才队伍。
- 四是加大技术宣传和推广。建好用好已有科普平台资源,通过科普中国等官方新媒体平台的传播,持续提高公众对Web3.0技术的理解和认识。推动开展分布式数字身份(DID)等应用试点,探索机构和个人Web3.0数字身份认证和数字资产管理体系,建立数据治理和交易流通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示范项目。推动Web3.0学术进步和技术成果应用,搭建技术和产业应用交流平台,促进Web3.0产业创新发展。
19. 2023 年 12 月 28 日 -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针对对象: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以下简称 “区块链”)
文件概述:解决网络空间的信任和安全问题
节选内容:
-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以下简称“区块链”)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分布式网络、加密技术、智能合约等多种技术集成的新型数据库软件。区块链技术具有数据透明、不易篡改、可追溯等特性,有望解决网络空间的信任和安全问题,推动互联网从传递信息向传递价值变革, 将成为推动元宇宙、Web3.0 等未来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数字基础设施。
- 建设目标:
到2025年,初步形成支撑区块链发展的标准体系。建立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研制的总体规则,重点面向基础共性、应用和服务等标准化领域,制定 30 项以上区块链相关标准,基本满足我国区块链标准化需求。
到2027年,全面形成支撑区块链发展的标准体系。制定 50 项以上区块链相关标准,持续推动区块链基础共性、关键应用示范、安全保障等标准研制。适度超前布局一批支撑未来产业发展需要的关键应用标准,有效指导我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提升技术与应用服务水平。
- 分类和本体标准:对区块链的分类和本体进行定义,适用于区块链研究人员、用户、工具开发者、维护人员、审计人员以及标准开发组织。
20. 2024 年 01 月 18 日 -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针对对象:未来产业创新发展
文件概述: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围绕制造业主战场加快发展未来产业,支撑推进新型工业化,
节选内容:
- (一)全面布局未来产业
专栏 1:前瞻部署新赛道(区块链行业相关内容节选)。未来健康。加快细胞和基因技术、合成生物、生物育种等前沿技术产业化,推动5G/6G、元宇宙、人工智能等技术赋能新型医疗服务,研发融合数字孪生、脑机交互等先进技术的高端医疗装备和健康用品。
- (三)打造标志性产品
专栏2:创新标志性产品(区块链行业相关内容节选)。第三代互联网。推动第三代互联网在数据交易所应用试点,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打通重点行业及领域各主体平台数据,研究第三代互联网数字身份认证体系,建立数据治理和交易流通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
- (五)丰富应用场景
开拓新型工业化场景。围绕装备、原材料、消费品等重点领域,面向设计、生产、检测、运维等环节打造应用试验场,以产品规模化迭代应用促进未来产业技术成熟。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加快推动产业链结构、流程与模式重构,开拓未来制造新应用。发挥中央企业丰富场景优势,加快建设多元化未来制造场景。加快工业元宇宙、生物制造等新兴场景推广,以场景创新带动制造业转型升级。
21. 2024 年 08 月 19 日 -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 发布最新司法解释,明确洗钱犯罪认定标准
针对对象: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文件概述:一是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二是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三是明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四是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的竞合处罚原则。五是明确罚金数额标准。六是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
节选内容:
- 《解释》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明确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总结
- 本手册撰写逻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官网信息为主,以中国人民银行、各地人民政府等官网信息为辅,围绕"针对对象"、"文件概述"、"节选内容"三个方面来阐述,仅帮助大家学习国家政策后的总结内容,具体内容仍需见官方发布内容。
本次整理有效文件为以上 21 份!
其中并未直接涉及到 “虚拟货币”、“区块链”、“交易所”、“发币(ICO)”、“挖矿” 等概念的文档: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中第 5 点)
-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 年)》(文中第 7 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文中第 8 点)
- 中国人民银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中第 16 点)
其中对 “比特币”、“虚拟货币”,“区块链”,“挖矿”,“互联网 3.0 ” 等内容定义的文档及定义内容:
- “比特币” 及 “虚拟货币”:
-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文中第 1 点)首次定义 “比特币”: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 《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文中第 4 点)第二次涉及虚拟货币的定义: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 “虚拟货币” 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文中第 14 点)再一次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 “交易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中第 3点)首次涉及 “交易所”。
- “区块链”:
- 两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中第 10 点)首次定义:区块链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分布式网络、加密技术、智能合约等多种技术集成的新型数据库软件,通过数据透明、不易篡改、可追溯,有望解决网络空间的信任和安全问题,推动互联网从传递信息向传递价值变革,重构信息产业体系。
-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文中第 19 点)第二次定义: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以下简称 “区块链”)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分布式网络、加密技术、智能合约等多种技术集成的新型数据库软件。区块链技术具有数据透明、不易篡改、可追溯等特性,有望解决网络空间的信任和安全问题,推动互联网从传递信息向传递价值变革, 将成为推动元宇宙、Web3.0 等未来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数字基础设施。
- “挖矿”: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 “挖矿” 活动的通知(文中第 13 点)"挖矿"的首次定义:虚拟货币 “挖矿” 活动指通过专用 “矿机” 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 “互联网 3.0”:
- 《北京市互联网 3.0 创新发展白皮书(2023 年)》重磅发布(文中第 17 点)首次定义:互联网 3.0 是一个具有高沉浸式交互体验的虚实融合的三维空间,将极大地提高人与信息的交互体验和经济活动效率,高度的智能化和虚实融合发展将是其主要特征。互联网 3.0 范畴包括了虚实融合的高沉浸感官体验和虚实贯通的经济活动体验,涵盖了元宇宙和 Web3 的内涵,其概念正是体现了人类社会和经济形态由实向虚、以虚赋实、虚实融合这一发展趋势。
建议注意的发展政策文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文中第 9 点)
- 两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中第 10 点)
- 《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 年)》印发——金融与科技加快深度融合(文中第 15 点)
- 《北京市互联网 3.0 创新发展白皮书(2023 年)》重磅发布(文中第 17 点)
- 对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 02969 号提案的答复(文中第 18 点)
-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中第 20 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