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案例谈谈炒币出入金为什么容易涉及帮信罪

作者:Chris 初焱,web3 lawyer,前交易所资深产品经理,链上数据研究员

封面:Photo by Tingey Injury Law Firm on Unsplash

随着 USDT 泰达币等虚拟货币被越来越多的犯罪集团用于转移隐匿赃款的工具,很多炒币用户在出金时可能因此收到各种违法犯罪取得的赃款,更严重的可能涉及帮信罪等刑事风险。今天笔者从 OTC 业务的行业视角出发,并结合案例来谈谈炒币用户出金时为什么容易涉及帮信罪。

常见的两种出金方式及业务流程

普通用户常用的出金方式主要分为通过币安、OKX(欧易)等中心化交易所内 OTC 产品出金以及脱离交易所场外交易两种,这两者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通过交易所这个中间桥梁。

(一)交易所出金

从上图可以清楚的看出在交易所 OTC 业务中,买卖的双方为用户和 OTC 商家,交易所作为平台方为双方提供交易撮合以及保障交易安全,用户和商家在平台内获得交易订单信息,在场外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渠道进行转账,炒币用户收到商家的人民币,而交易标的 USDT 等虚拟货币则相当于从交易平台的炒币用户账户划转到商家账户中。

为了降低用户出金收到商家人民币的风险,交易所对于平台上的 OTC 商家是有准入门槛的,想要成为交易所的 OTC 商家需要实名认证身份,满足一定交易笔数、金额的要求、并且需要冻结账户中一定数额的 USDT 作为保证金,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非实名卡付款、引导进入其他三方平台交易等异常、违规行为,交易所客服会介入,风控合规部门可能会对商家进行封号、扣除保证金的处罚措施。

在欧易 OKX 上成为 CNY 区的认证商家需要缴纳 2 万 USDT 的保证金,对于钻石商家只能通过内部邀请才能认证成功,并且需要缴纳 10 万 USDT 的保证金。

想要成为币安交易所的 OTC 商家,除了常规的认证要求外,还需要锁仓冻结 1.5 万 USDT 的保证金,声称冻结可赔付的神盾商家需要锁仓冻结 3 万 USDT 的保证金。

在实际的 OTC 业务运行中币安会对商家进行监管,例如出现用户出金被冻卡,商家未能按规定提供银行对账单或者风控检测异常,商家不配合调查等违规行为,商家都有可能被禁止交易或取消资格。

如果商家利用平台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冻结核查过程中出现提供虚假材料的诈骗行为,平台有权将商家账户中的保证金全额扣除。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平台通过各种方式对商家进行监管,帮助炒币用户降低出金风险,打击利用交易所 OTC 进行的犯罪行为。一旦出现遇到出金冻卡,平台也将协调商家配合帮助其解决问题。

二、场外交易出金(高危)

除了交易所 OTC 出金的方式外,还有一些炒币用户使用微信群、TG 群各种社交软件联系买家进行场外交易。如上图所示,通过场外各种方式联系到的买家都未经平台认证审核,也没有专业的风控措施。作为炒币用户的你不知道给你转钱的 USDT 买家到底是做什么的,他的资金来源于哪里,属于未经平台审查、资金来源未知、人员身份未知的情况。

你所谓的在炒币群、抖音直播间结识的交易对手,很可能是涉诈、洗钱、网赌案件的嫌疑人,将这些赃款打入你的银行卡换取 USDT 泰达币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冻结,将刑事风险转嫁于你。

此外,还有一些炒币用户自认为通过线下现金交付的方式可以规避冻卡的风险,这种方式虽然会增加公安机关的侦查难度,如果一旦这种异常交易行为被发现,协助调查时还原不了交易真相,可能会给这些用户带来更大的刑事风险。

为什么币圈出入金容易涉及帮信罪

《刑法》287 条中对于帮信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判断构成帮信罪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十一条中对这种主观明知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上述《解释》中第三点提到 “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 会被认定行为人明知,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金时采取场外交易的方式,交易价格明显偏离交易所 OTC 的盘口价格或者支付采用现金交付等普通炒币用户不常用的方式,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会认为构成主观明知。

所以笔者在上面提到场外交易采用现金交付表面上更加隐蔽,可能会降低冻卡的几率,但如果被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发现,可能会认定明知,从而增加构成帮信罪的刑事风险。对于交易价格上也不要为了占便宜在场外与网友交易,如果价差偏离盘口过大,也可能会被公安机关认定明知。

币圈炒币用户因为国内监管的原因经常会使用推特 X、TG 群等社交聊天软件了解行业资讯,与群友交流炒币交易的信息。TG 中的聊天记录可以直接在本地删除,一些炒币用户会通过 TG 炒币交流群认识群友,从而直接在上面完成 OTC 交易。一旦收到不明来源的资金被冻卡,受到公安机关的调查,采用 TG 可能会因为可销毁聊天记录属于加密通信,属于《解释》中十一条第五点,从而被认定为明知。还有炒币用户会采用购买的 KYC 注册账户进行炒币交易,这种情况也可能会被认定为《解释》中第五点的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调查。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 “断卡” 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 “明知” 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出租、出售 “两卡” 的次数、张数、个数,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同时注重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并根据其辩解合理与否,予以综合认定

司法办案中既要防止片面倚重行为人的供述认定明知;也要避免简单客观归罪,仅以行为人有出售 “两卡” 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特别是对于交易双方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一方确系偶尔向另一方出租、出售 “两卡” 的,要根据在案事实证据,审慎认定 “明知”。

在办案过程中,可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以下特征及表现,综合全案证据, 对其构成 “明知” 与否作出判断:

(1)跨省或多人结伙批量办理、收购、贩卖 “两卡” 的;

(2)出租、出售 “两卡” 后,收到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服务提供者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 “两卡” 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人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继续出租、出售的;

(3)出租、出售的 “两卡” 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的;

(4)出租、出售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5)频繁使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事先串通设计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7)曾因非法交易 “两卡” 受过处罚或者信用惩戒、训诫谈话,又收购、出售、出租 “两卡” 的等。

币圈出入金构成帮信罪的案例

案例一、案号:(2024)闽 0821 刑初 128 号

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4 月份,被告人施某某利用自己名下 3 个、曾某某名下 3 个、蔡某某提供的 5 个银行账户,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仍通过买卖虚拟币方式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经统计,上述银行账户支付结算金额达 2088.8 万余元,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该资金关联涉诈一级卡资金 53999 元。被告人施某某从中非法获利 6 万余元。

另查明,1、两被告人在交易平台上售出 USDT 的交易对手均为 “美女爱上烟”“履冰”(身份待查);2、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涉案被诈骗资金 53999 元流入一级账户后,经与二、三级账户的其他不明性质资金混同,再流转至四级账户即陈某某涉案银行账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公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文严格禁止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之后,仍然通过向特定对手高价转售虚拟货币的方式,从中牟取明显异于市场交易规律的 “差价”,并与对方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模式,应当认定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且两被告人所提供的支付结算金额均超过 100 万元,分别达到 2088.8 万元、315.51 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该案例中两被告被认定明知的原因主要在于通过交易平台向特定的两个交易对手高价出售 USDT 换取人民币,牟取明显偏离市场交易规律的价差,属于上面《解释》第十一条中第三点交易价格、方式明显异常的情形。正常炒币出金在交易出金都是通过 OTC 盘口选择交易对手,并且以盘口附近的价格进行交易。该案中两被告的交易行为方式明显不同,被法院认定明知。

案例二、(2022)湘 0281 刑初 484 号

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7 月间,被告人苏某某、易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 “欧易” 网络平台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在该平台注册商家账户并绑定各自的银行卡,共同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虚拟货币的方式,帮助他人转移非法资金。在此期间,被告人陆续采用工作室内部人员的身份信息注册平台账户并且使用他人银行卡,低买高卖虚拟货币转移资金,实施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卡均有被冻结止付过,根据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显示,苏某某、易某、雷某某、漆某的银行账户均关联到被诈骗资金。

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3 月,姚某按照诈骗人员的指示下载了 “WHDC”、“欧易” 等软件,通过在 “欧易” 买币转入 “WHDC” 投资,被诈骗 30 余万元。其中部分资金直接转入易某、雷某某、漆某的银行卡账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最先开始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且其银行卡多次因涉嫌诈骗等违法犯罪被冻结止付各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苏某某在其他被告人加入前明确告知了 ““欧易” 平台有很多黑钱”,“低价买进高价卖出” 可以 “稳赚不赔”,但银行卡可能会被冻结止付。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各被告人明知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系非法金融活动,仍然以 “工作室” 的形式,在 “欧易” 平台注册商家账号,专门从事虚拟货币交易,且在自己或他人银行卡因违规或涉嫌违法犯罪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反而通过更换银行卡或平台账号继续交易,应当认定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其依自我认知标准对交易对象和交易资金进行审核不影响行为的定性,仅能作为主观恶性的判定因素予以考量。

该案例虽有争议,但我们可得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多次因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冻银行卡这种异常情况下,未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向公安机关等部门说明情况、进行解冻等有效的补救措施,反而更换银行卡及交易所账户继续交易,判定属于上面《会议纪要》中的第 2、3、4 点,构成明知。

律师建议

1、普通炒币用户尽量使用中心化交易所进行 OTC 交易

中心化交易所对 OTC 交易对手方特别是商家有着严格的审查、事后处罚及反洗钱风控措施,一旦出现问题,交易所可协调各方提供材料并且配合监管调查,可降低普通用户的刑事风险,对于交易过程中减少被骗的风险,尽量避免因 OTC 交易引发的民事纠纷。

2、在进行出入金交易时避免现金支付、异常交易价格、TG 等加密聊天软件沟通的异常情况

在场外进行 OTC 交易采用现金支付,远偏离盘口价、使用加密聊天软件沟通,一旦被冻卡,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会因为还原不了真实交易的事实,被认定有上述法律规定明知情况,构成帮信罪。

3、OTC 交易时拒绝非本人实名银行卡打入的资金

普通炒币用户在出金时经常会遇到一些商家说银行卡限额用其他人的卡付款,面对这种情况一定要果断拒绝,并且上报平台客服。商家使用这种方式大概率会将不明来源的赃款打入你的卡内,极大可能会被冻卡,引发刑事风险。

在出金时尽量选择注册时间大于一年,交易价格在盘口附近的交易对手,可降低遇到不良商家的风险。

4、出金被冻卡后需尽力处理

出金被冻卡后,可以等待一段时间,判断是否为风控冻结。随后联系银行获取冻结的原因,如果是司法冻结,请尽量联系冻结机关了解情况,按要求尽力提供材料,还原交易事实进行解冻。避免时间过长,账户冻结资金被法院判决划扣,造成资金损失。解冻相关参考之前的文章币圈解冻(一)银行卡解冻流程币圈解冻(二)冻结与解冻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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