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 “海外主体 + 国内用工” 模式是否合法?国内公司为海外 Web3 项目方、虚拟货币交易所招聘员工,会面临哪些行政、刑事及劳动法下的潜在风险?本文将从上述三个维度,对国内招聘公司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分析与提示。
作者:邵诗巍律师
封面:Photo by Danielle-Claude Bélanger on Unsplash
由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在国内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不少 Web3 创业者选择将主体迁往海外。但对大多数中国团队而言,创始成员本身是中国人,产品又主要面向中国用户,再加上用工成本等现实考量,使得这些 Web3 项目方和虚拟货币交易所依然更倾向于在国内招聘人才,例如技术、运营等核心岗位员工。
那么具体的招聘方式而言,有的是 Web3 项目方、交易所直接在国内外招聘平台上发布招聘信息,有的是与国内公司合作(这类公司往往会冠以 xx 信息公司、科技公司、咨询公司等名称),由这些国内公司代为发布招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员工则通常以远程办公为主,或在工作一段时间后被安排赴海外办公。
那么,这类 “海外主体 + 国内用工” 模式是否合法?国内公司为海外 Web3 项目方、虚拟货币交易所招聘员工,会面临哪些行政、刑事及劳动法下的潜在风险?本文将从上述三个维度,对国内招聘公司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分析与提示。
行政风险:国内公司是否具备跨境用工的法定资质?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12 年第 620 号),国内企业若组织人员赴国外工作,需要取得省或社区的市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才能开展此类业务。并且,该条例禁止国外的相关主体直接在我国境内直接招募人员到国外工作。
可能有人会问,条例限制海外相关主体向境内招聘,但是若公司在海外,国内司法机关如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呢?行政法一般仅约束国内主体,所以,虽然我国法律对此进行了禁止性规定,但实际的处罚案例更多地集中在与这些国外主体合作的国内单位上。
例如,根据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行政执法信息,山东某人才合作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为有意出国劳务的人员提供中介服务,收取费用,受到行政处罚。


因此,若国内企业为海外 Web3 平台招聘员工赴国外工作,而自身又未取得相应资质,即可能被认定为 “无照经营”,面临查处、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风险。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下同)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第五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第七条 第三款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那如果是国内公司为 Web3 公司招聘人员进行 “远程办公” 呢?这在实践中反而更常见:员工无需 “肉身出海”,而是人在国内以远程方式为海外项目方提供劳务,由国内公司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
这实质上是一个监管灰区。由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实践当中,使得办案机关往往对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带有天然的负面印象。
严格来说,为海外 Web3 公司招募员工在国内远程办公,并不属于上述规定范畴之类,但实践中常能遇到另一种操作方式——先远程办公,再 “劝说” 员工赴海外。
例如,此前有一个大厂程序员问过我,他接到了某全球排名排三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的 offer,薪资待遇相当丰厚,但他有些犹豫要不要去,因为 HR 明确告诉他,如果他就职,每年需要有至少 6 个月以上的时间必须人在海外工作。这类情形在行业内并不少见——当员工工作了一段时间之后,员工会被公司游说,公司承诺给予更加丰厚的报酬,建议员工到海外工作。
在这种安排下,“远程办公” 往往只是过渡。如果国内招聘公司业务的实质如果包含了为境外雇主招募中国公民并最终派往国外工作,监管部门完全可能从实质审查出发,对《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作扩大适用——“先远程后外派” 并不能改变其本质仍属于组织人员赴境外就业,从而落入对外劳务合作的监管范围。
刑事风险:参与 Web3 用工合作可能触发哪些刑事边界?
国内公司的刑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公司自身业务模式可能引发的风险,二是与其合作的 Web3 项目方、虚拟货币交易所本身所具有的风险外溢。
1、因自身业务引发的刑事风险
首先,从公司自身业务来看,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包括: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非法经营罪等。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国内公司需要格外警惕的刑事风险。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如果国内公司在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不仅非法招聘,还为员工办理旅游签、商务签等非工作类签证,并组织他们前往国外工作,那么这种行为就极有可能从行政违法(非法经营)升级为刑事犯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这并非停留在理论层面,实践中已有法院指导案例予以认定。尽管该案年代较早、实务界就其适用仍存在争议,但对国内企业而言,这类风险不可忽视。
第八条 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刑事审判参考》第 304 号指导案例(2003 年)中,被告人顾国均、王建忠在明知公司无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情况下,组织 140 余人以旅游签证形式赴马来西亚务工。法院认为该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裁判理由中阐述:"偷越"应指不具备合法出入境资格而出入境,侵犯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即使行为人通过骗取出境证件,以"合法"形式出境,只要其实质目的与签证事由不符,就构成"非法越境"。
非法经营罪。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 39 条,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众所周知,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口袋罪。未取得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是否属于刑法所规定的 “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在司法实践当中,并未对此进行明确,邵律师认为,如根据刑法所应有的谦抑性原则,不应将 “超经营范围” 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第三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因合作的 Web3 项目方引发的刑事风险
其次,还需关注合作方自身可能带来的刑事风险。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 40 条,禁止国内企业组织人员到国外从事与赌博活动相关的工作。
例如,若虚拟货币交易所被国内司法机关定性为开设赌场罪,那么国内公司的行为不仅违法了条例的规定,除了违反行政规定外,还可能因 “为境外赌博平台招揽人员、提供推广” 而被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再如,若诈骗团伙伪装成 “海外 Web3 平台”,实际运作的是资金盘类项目,国内招聘公司若未尽审慎核查义务而为其招聘人员,一旦国内投资者报案,公司及相关员工均可能被纳入诈骗罪的共犯体系中。
劳动法风险:用工关系如何认定?雇主责任应由谁承担?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招收人员赴海外工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与境外企业直接签署的劳动合同往往被认定为无效,法院通常会据此要求境内关联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例如,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最终需要承担责任的,往往仍是国内公司。
案例参考:(2018)京 01 民终 2264 号案 在该案当中,法院指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境外企业在国内直接招收人员赴海外工作。中海外巴新公司作为境外企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权直接与中国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法院据此认定,董某之所以能前往境外项目工作,系由中海外公司在国内进行招用并实施外派,因此确认董某与中海外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由此可以推及:若员工人在国内,以远程方式为海外 Web3 公司工作,而社保缴纳、工资发放均由国内公司完成,则在劳动法层面,国内公司即为实际用人单位。
发生工伤、欠薪、解雇等劳动争议时,法院通常会要求国内公司承担全部用工责任。
写在最后
就刑事法律风险而言,从当前司法实践判断,刑事风险主要集中在虚拟货币交易所、资金盘类项目本身,招聘方被直接追责的情况相对较少。但需要提醒的是,Web3 相关法律风险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如果仅以既往案件作为判断标准,往往容易掉入经验主义的陷阱。
因此,对国内招聘企业而言,仍应充分意识到自身业务中可能蕴含的潜在风险,保持必要的审慎。本文仅作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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