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2 月 6 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 2.6 通知),在业内引起不小震动,也让许多从业者再次感受到政策层面的持续高压。

作者:邵诗巍律师

原用标题:政策解读:监管层层加码,国内 web3 从业者该何去何从? 26 年监管新规对 Web3 从业者、币圈 KOL、OTC 商家的刑事风险

2026 年 2 月 6 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 2.6 通知),在业内引起不小震动,也让许多从业者再次感受到政策层面的持续高压。

本通知的发布也延续了一直以来的监管节奏——从 2025 年 11 月人民银行牵头召开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到 2025 年 12 月 5 日七家协会联合发布防范涉虚拟货币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短时间内,多部门接连发声,同时也意味着监管态度仍在进一步细化和落地。

基于多年办理 Web3 及涉币刑事案件的实务经验,邵律师想更务实的谈一谈:这些政策落到现实中,究竟会对国内三类人群产生什么影响——

1、在境内远程办公的 Web3 从业者,包括为 Web3 项目方、虚拟货币交易所、钱包项目、链上工具提供技术、运营、市场支持的员工;

2、币圈 KOL、自媒体与社群组织者,包括带单、带盘、宣发、社群推广等角色;

3、OTC 商家(U 商),包括场外买卖 USDT、换汇通道、代收代付、承兑撮合等从业者。

在境内远程办公的 Web3 从业者

在国内的 Web3 从业群体中,为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服务的人员,实际上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尽管近年来我国政策持续,对虚拟货币交易所进行打击、清退,但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从 B 站、小红书、BOSS 直聘、脉脉 app 等等各类平台上一片繁荣的远程办公招聘贴、应聘求职经验贴、甚至炫富贴中,能够深切感受到国内为虚拟货币交易所、Web3 项目方提供远程支持的从业人员规模仍然十分庞大。

在境内远程办公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员工,通常分布在多个关键岗位:

  • BD/商务拓展直接负责市场拓展与用户拉新;
  • 市场/品牌负责广告投放、商业展示与渠道合作;
  • 社区运营负责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组织社群活动、维护用户活跃度;
  • 上币经理参与代币上线与项目筛选;
  • 产品经理负责交易产品设计与规则制定;
  • 技术、开发、测试、运维人员为平台运行提供底层技术支持。

这些岗位虽然分工不同,但在整体效果上都共同服务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市场扩张,推动其在国内用户基数的增长和市场占有率的提升。

根据 2.6 通知,境内个人明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仍提供协助,依法应追责。结合近年来针对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到:当交易所的实控人或核心决策层身处境外时,率先被刑事立案侦查的,往往是仍在国内从事远程支持的交易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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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 KOL 变现模式的政策及法律风险   

除了在境内远程办公的 Web3 从业者之外,币圈 KOL 也是国内参与虚拟货币生态的重要群体。这些 KOL 通常活跃于小红书、B 站、抖音、推特(X)、电报(Telegram)社群等平台,通过视频讲解、行情分析、直播互动、社群喊单等方式带单(推荐虚拟货币交易)。

从商业模式上看,币圈 KOL 的主要变现路径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一是交易返佣(手续费分成)。KOL 通过邀请返佣、节点计划等方式获取佣金收入。公开报道显示 [i],某头部交易所的节点计划中,被邀请用户的交易手续费返佣比例最高可达 40%,部分团队日返佣收入甚至超过十万元。

二是拉新奖励。典型做法包括:每邀请一名用户入金即可获得 USDT 返佣卡;被邀请人完成交易任务后,邀请人可获得额外奖励;达到一定邀请人数即可升级为 “节点”,享受更高返佣比例。

三是固定推广费。KOL 为交易所制作推广视频、AMA 活动、测评内容或推文,根据粉丝量和影响力定价,单次合作费用从数千元到数十万美元不等。

从法律评价角度看,上述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定价参考、营销宣传或付费导流。

根据 2.6 通知等监管文件来看,国内政策明令禁止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同时要求互联网平台不得提供营销宣传、付费导流、商业展示、网络经营场所等支持。这也意味着上述币圈 KOL 的业务及收入模式不可避免的存在政策及法律风险。

2.6 通知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若境内个人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仍然提供协助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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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C 商家(U 商):当稳定币被认定为外汇

根据 2.6 通知,除了重申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得开展虚拟货币兑换、信息中介、定价业务之外,还提到了 “稳定币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

这不得不让人想到此前大埔法院的案例(下图),该案认定,被告人向散户买入泰达币再卖出赚取差价,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陈某、李某利用买卖虚拟货币的形式变相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且,该案例此后被广东高院转载,这意味着该案被更高层级的法院视野之下被认定为具有典型意义的参考判例,并且可能会在后续类似案件当中被其他办案单位参照适用。

图源:非法经营罪,居然成为币圈 U 商涉刑高发罪名?

如果未来司法口径进一步趋严,将稳定币(尤其是 USDT)在个案中等同于 “外币” 处理,并把 OTC 场外买卖认定为 “变相买卖外汇”,那么不仅是 U 商,甚至部分普通用户的单向买入或卖出行为,也可能被纳入刑事风险范围。那么大埔法院这样的案例将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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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监管部门的连续发文,已清晰传递出对虚拟货币及相关活动从严、从紧的打击立场。本文基于最新政策,重点针对境内远程办公的 Web3 从业者、币圈 KOL 及 OTC 商家(U 商)等群体,分析其在当前监管环境下可能面临的高位刑事法律风险,谨作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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