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程序法与证据规则的角度,梳理 Web3 项目方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刑事控告时,可能面临的报案主体、被害单位认定、管辖权与证据合法性等核心问题,供相关当事人在决策前进行评估与准备,以降低后续处理的不确定性。
作者:邵诗巍律师
随着 Web3 行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创业者、从业者、投资人涌入 Web3 领域,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但是,在 924 通知等国内政策的高压之下,Web3、虚拟货币若涉及金融交易活动,则始终在中国大陆地区作为监管灰区存在。所以,大部分项目方都将主体设立在海外,以规避国内法律风险。
在实际运营中,Web3 项目往往牵涉链上资产管理权限、私钥保管、资金流向安排、收益分配机制等关键环节。一旦团队成员之间对于资金处理、权限执行或商业决策产生分歧,问题就可能从内部管理争议,逐步演变为涉嫌刑事层面的指控,例如是否存在不当占有项目资产、滥用权限,或利用信息优势获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
当 Web3 行业里产生的纠纷涉及刑事犯罪时:
对于项目方(控告人)而言:
是否可以向中国大陆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
报案是否会因为项目本身具有 “虚拟货币或链上金融属性” 而被反向追责?
对于被控告方(可能的侵权人)而言:
面对来自项目方的刑事指控,如何判断指控是否成立?
哪些证据可能成为定案关键?哪些部分存在辩护突破空间?
本文从程序法与证据规则的角度,梳理 Web3 项目方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刑事控告时,可能面临的报案主体、被害单位认定、管辖权与证据合法性等核心问题,供相关当事人在决策前进行评估与准备,以降低后续处理的不确定性。
作为控告人,如果想要在中国大陆地区提起刑事控告,追究侵权人的责任,首先需要确定一个前提:侵权人在中国大陆。如果侵权人在中国香港或者海外,那么即便国内公安立案了,大概率也就没有后续了。至于原因,可以看此文《在国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中国公安能跨国抓人吗?》,本文不再赘述。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割韭菜的海外 Web3 项目,国内用户即便报案也无济于事,因为这些人通常都在海外。
那么在此前提之下,我们开始进入正题。对于控告方而言,首先会面对的是下面这几个问题:
需要提交哪些报案材料?向哪里的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如果去公安报案,公安机关是否会认定我方从事非法业务,反而对我方立案调查?
1 谁有资格作为 “被害单位” 提起控告?
对于 Web3 项目方而言,如果涉及到项目人员收受交易方商业回扣、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项目资金的,或者项目资金被诈骗、盗窃等情形的,作为被害单位,由哪个主体来报案?需要根据 Web3 项目方有无在国内设立实体公司,分情况讨论。
一般情况下,Web3 平台运营者往往会将 项目主体设立在中国香港、新加坡、开曼等地,但同时,考虑到人力成本,便于沟通管理等方面的因素,会在国内招募员工。
对于规模比较大的平台,如虚拟货币交易所等,较为常见的是与国内第三方公司合作,由国内第三方外包公司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但也有不少 Web3 项目方是由实控人或者实控人指示第三人自行设立公司,并以该公司作为主体雇佣员工并缴纳社保,发放工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合适的报案主体,就成为了能否立案的关键。
如果实际是注册在海外的 Web3 项目方遭受损失,能否以国内主体作为被害单位提起控告?
参照传统刑事案件,若外资企业为被害单位,且其在国内设有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的,那么,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可以与外资企业共同作为被害单位,提起控告。
所以,若 Web3 平台能够证明其在国内设立的公司与自身存在一定关联性的,那么国内公司应当可以共同作为被害单位的主体,提出控告。
但在许多 Web3 项目中,项目主体虽设立在海外,却仅通过第三方人力外包公司与国内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此时便会出现一个现实问题:合作公司是否能够作为 “被害单位” 提起控告?
从法律关系上看,第三方外包公司通常不直接参与项目资金管理,也不享有涉案资产的支配与收益权,因此其主体资格往往难以被认定为被害单位。若由其名义报案,可能会面临被质疑缺乏直接损失或权利基础的风险。
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以合作公司作为报案主体、由其工作人员代为提交材料的情形。这类做法在某些案件中确实能够推动案件进入侦查程序,但同时也为辩护方提供了围绕 “报案主体与实际利益主体是否一致” 进行抗辩的突破口。
对于 Web3 项目方而言,还需要面对另一个关键问题:平台本身能否在中国法律框架下被认定为 “被害单位”。
某些 Web3 业务模式,例如链上预测市场、衍生品交易、链上代币流动性撮合等,在部分国家与地区已具有清晰的监管定位。但在中国大陆,由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被纳入 “重点防范与审慎监管范围”,司法机关在认定平台是否具备 “合法权益” 时,往往会从两个层面考量:
- 主体资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在境内具备合规经营资格);
- 所涉业务内容是否属于国内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领域。
因此,如果平台的核心业务在中国大陆属于禁止性经营范围,则其作为 “被害单位” 的法律基础会受到限制,相应的控告路径也会随之变得复杂。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 Web3 业务均无法获得被害人地位。如果平台的业务性质本身并未触及国内明确禁止的领域,且能够证明存在实际损害事实与资产权益联系,则仍有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被害单位。

2 报案会否反向引发 Web3 项目方自身风险?
这是项目方在考虑刑事控告时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鉴于国内 924 通知等政策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因此,如果项目方报案,需要对项目本身的合法性做出评估,否则,不仅难以被视为能够被我国法律所认可的 “被害单位”,更有甚者,还会波及自身刑事风险。
但非法金融活动并非等同于刑事犯罪,或者说特定的刑事罪名,业务的风险性大小仍需要结合是否面向中国大陆用户开展业务,是否吸收国内用户资金等综合评定。
也正因为许多项目方对这一点存在不确定性,一些人会利用项目方对 “国内风险” 的顾虑,以 “曝光”“维权”“举报” 为由实施敲诈勒索。
例如曾有报道提及 [i],2023 年 10 月 16 日,Negentropy Capital 创始人 BillyWen 在 X 平台上表示,去年其基金参与投资一个 Web3 项目被所谓的维权团伙敲诈,后向深圳龙岗警方报案并立案,嫌疑人伍某某涉嫌勒索敲诈五万 usdt(合计三十余万元),伍某某表示他是经由一名叫 BitRun 的推特大 V 教唆并由其提供炮制的虚假维权材料通过网络实施敲诈勒索,法院将于近期审理宣判该案。
可见,即便在审慎监管的背景下,并非所有项目方都处于维权无门的境地。只要能够明确自身权益基础,并对业务合法性风险进行前置评估,仍有可能获得司法机关的支持。
3 去哪里的公安机关报案?——管辖权的确定
去哪里的公安机关报案,案件归何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于报案人来说,如果这个问题如果没有先确定好就贸然报案,可能会出现:
- 公安机关以 “无管辖权” 为由不予受理
- 不同地区公安机关之间相互转接、推诿
- 即便立案,后续也可能被辩护方以 “管辖不当” 提出异议,影响案件走向
因此,明确管辖权是决定维权路径是否可行的第一步。
我国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中,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以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例外。但同时,还有关于例如网络犯罪等特殊情形的管辖规定。
根据属地管辖的基本规定,Web3 项目方如控告刑事案件,至少犯罪地需要在我国境内。那么如何理解犯罪地呢?在涉及链上资产、权限管理和跨区人员协作的 Web3 场景中,犯罪地并不仅限于线下地点,而是包括以下任一发生地:
- 项目资金或数字资产 被转移、控制 的地点
- 私钥、账户权限 被操作的地点
- 资产损失 最终呈现 的地点
- 犯罪所得 被取得、藏匿或使用 的地点
换句话说:链上的操作最终都会在现实世界中落到某个节点,无论是人、设备还是资金流转,这些 “落地点” 本身就构成了国内司法当中地域管辖可能触及的范围。
对于如盗窃、诈骗类刑事罪名,一般是向盗窃、诈骗行为实施地,转款(币)、收款(币)地公安刑侦部门提起控告。
对于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刑事罪名,如果 Web3 项目方在国内有分支机构,则可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公安经侦部门报案,但对于国内没有分支机构的 Web3 项目方,可以选择向实际犯罪地或嫌疑人居住地经侦部门报案。

4 域外证据与链上取证,是否需要公证认证?
Web3 项目的业务运行、账户体系、资产管理和沟通协作往往都发生在境外服务器、链上系统或跨境沟通工具中,因此在提起刑事控告时,常常会面临一个现实问题:
这些证据在国内是否能够直接使用?是否必须完成公证认证?
根据刑诉法规定,若 Web3 项目方针对所提起控告的涉案事实,收集了相关资料,包括委托相关代理人(如员工、律师等)的委托手续,需要进行公证认证,涉及外国语言文字的,还应当附中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2021 年 3 月 1 日,法释〔2021〕1 号)。
第七十七条 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有关材料来源、提供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情况的说明。经人民法院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涉及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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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从实践中来看,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域外证据时,核心的审查标准是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非形式上的 “一刀切”。公证认证是确保域外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并且,即便是经过公证认真手续的证据材料,对于证据的证明内容是否采纳,仍需法院听取抗辩双方意见经庭审质证后进行审查判断。
另外,Web3 刑事案件往往会涉及电子数据,作为辩护律师,会更重视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这四个核心维度发表辩护意见,旨在排除非法证据或削弱其证明力。
5 写在最后
从实践中看,受 924 通知等政策影响,司法机关对于 Web3 项目整体上会采取较为审慎、偏保守的态度。
再加之,大部分 Web3 项目主体设立在境外,在国内往往缺乏实体存在,这使得报案主体认定、被害单位资格、业务属性评价等问题本身就具有一定争议。因此,项目方在遭遇侵害后,若希望通过国内刑事程序实现维权,确实需要面对更多前置判断和程序成本。
但这并不意味着 Web3 领域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
例如,火币员工因窃取用户私钥被认定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并被判刑,本文所提及的伍某某因敲诈勒索案被立案侦查等情况,都说明当行为本身越过刑法规制的边界时,司法机关仍然会介入并启动相应程序。
换言之,是否触犯法律,关键在行为本身,而非行业标签。类似案件的出现,本身已足够让从业者意识到风险所在。
[i] Negentropy Capital 披露曾被推特大 V BitRun 教唆的 Web3 项目 “维权团伙” 敲诈_腾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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