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 將可以應用於社會經濟領域,重構生產關係和經濟模型。

作者: malatang.eth

封面: Photo by Milad Fakurian on Unsplash

NFT 可以算作 Web3 對人類社會的最大貢獻之一。它遠不止藝術品收藏和頭像圖片、數字 IP 這些初級和淺層次玩法。其天然具有的某些屬性,可以用來重構現有的諸多經濟模型,不管是在數字經濟,還是傳統經濟領域。

本文是同名主題系列的第一篇。作者希望拋磚引玉,就這一主題與讀者和業界創業者展開深入探討。歡迎大家貢獻新的點子和意見,作者將據此整理和更新本系列的後續文章。

NFT 的發展前景,不會局限於頭像圖片、數字藏品。這些數字文件的稀缺性一定程度上是虛偽的,正如 《Web3 與 Web2:根本意識形態分歧》一文所說:

原生數字內容有一個非常奇怪的特性,即天然具有豐富性。如果你創建一個 GIF 或 JPEG,你可以生成無限的副本並分發給每個人。

但是,NFT 具有下面這些天然的工具屬性,使其可以應用於社會經濟領域,重構生產關係和經濟模型:

  1. 自由流通。除了某些特殊的 NFT 外(如 Vitalik 倡導的靈魂綁定幣 Soulbound Token),NFT 可以自由交易和流通。流通性會解鎖既有價值,甚至可以創造價值。
  2. 智能合約。這意味著一旦部署上鍊,智能合約不可修改,且自動執行,不受人為乾擾。與預言機機制相結合,打通線上線下,這可以解鎖無限的創新可能性。同時,政府也可以要求將繳稅指令集成在智能合約裡,在獲得收益分成和在 NFT 交易時,自動向國庫繳稅,因此,NFT 將為政府帶來巨量的稅源
  3. 表徵任何形態的利益。包括權利、資歷、福利、待遇、身份、道具、積分、許可。這些利益既可以是線上的,也可以是線下的。
  4. 稀缺性。NFT 必須具有一定的稀缺性,才可保持其價值,且與同質通證(token)區分。這也是其與證券類金融工具不同的地方,它的發行量很小,發行門檻也低得多,因此也就不會像證券和 token 發行交易那樣存在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可能性

今天先談談 NFT 對音樂版權經濟和 KOL 經濟的改造。

一、 音樂版權領域的 NFT 創新

NFT 可以用來表徵一部或多部、甚至音樂人全部作品的碎片化版權及相應的版稅收入權。在這裡,NFT 兼具版稅交易平台和版稅基金的特點,並使得音樂人能將其未來版稅收提前變現。

比如,周杰倫工作室可以將《青花瓷》的著作權銘(mint)成若干份 NFT,每份 NFT 代表確定比例的版權。這裡的版權具有非常寬泛的內容,包括所有可被轉讓的權利,如復制、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放映、廣播、信息網絡傳播、攝製、改編、翻譯、彙編等,以及轉讓這些權利所獲得的收入。但不包括與創作者身份綁定的權利,如發表、署名、保護作品完整和復制。不過,被轉讓的這些權利,除收益權可以由 NFT 持有者單獨行使外,均需由 NFT 持有人集體行使。這時,DAO 這一組織形式即可派上用場,DAO 也可以投票將其委託給專業的版權管理公司行使。

由於 NFT 代表了從現在起到作品完成後或創作者死亡後 50 年內的收益權,NFT 購買者可以對這一期間的版稅收入作出預測,並用現金流折現法或市盈率等方法對其估值。對周杰倫工作室而言,發行 NFT 所獲得的收益,將獲得遠高於傳統版權交易的溢價。這些溢價是 NFT 的高流動性所帶來的

對 NFT 持有者而言,其既可以從 NFT 二級市場價格的上漲中獲益,也可以享有音樂作品幾十年的版稅收入分成。音樂作品獲得版稅收入後,DAO 組織或版權管理公司按季度或按年度,將收入轉換成數字貨幣後發送給智能合約的錢包地址,然後由智能合約自動分配給持有者的錢包地址。由於錢包地址永遠存在,NFT 所表徵的收益權變成了一個永續存在、可繼承、可轉讓的權利

對那些本身也是周杰倫粉絲的 NFT 持有者而言,其也可以通過自己和其他粉絲的推廣、銷售、喊單行為,幫助 DAO 或版權管理公司增加音樂作品的版權收入,提升 NFT 在二級市場的估值水平,直接讓自己獲益。NFT 使粉絲和投資者這兩個原本不相干的角色,天然地糅合在一起,實現了娛樂審美和財務投資的完美結合

在傳統版權經濟體系裡,“版稅基金追求以積極管理提升具體曲庫的版權價值,但版稅交易平台卻強調版稅作為一種被動收入的穩定性”(參見《怎麼投資音樂版權?我們梳理了三種玩法》)。如果為了提升音樂 NFT 產品的經濟價值,主動管理將更有利於 NFT 的初始銷售和後續增值。NFT 持有者可以自行組建 DAO,或者與唱片公司、藝人工作室一起組建 DAO,除通過投票集體行使版權所有者的非經濟性權利外,還負責主動推廣來增加被網絡平台、直播、廣告、影視或翻唱歌手等使用的機會,對版權進行運營,提高版稅收入和版權價值。

當然,DAO 治理存在嚴重的持有者搭便車問題,願意貢獻精力的粉絲和 NFT 投資者可能是少數。這時,具備專業性和專注度的傳統版權管理公司仍然有非常大的競爭優勢。如何將 DAO 治理與傳統版權管理公司運營相結合,是一個需要在實踐中繼續摸索的課題。也許將 DAO 組織作為甲方,版權管理公司作為乙方,DAO 通過投票,將版權運營和管理事項委託給版權管理公司執行,並由 DAO 對版權管理公司進行日常監督,將是可能的一種模式。

在監管方面,重點將關注對 DAO 治理或版權管理公司的版權運營成果的監督、收入的審計和及時結轉、及時向智能合約支付等方面。這也將是一個全新的課題。

二、KOL 和 MCN 經濟體的 NFT 創新

將粉絲和投資者角色糅合在一起的思路,也可以非常自然在運用於 KOL 經濟體,並對 KOL、粉絲、MCN 公司和互聯網平台在該經濟體系中的角色進行重構。不過 KOL 經濟比音樂版權要復雜得多,相應地玩法也會更多。

在傳統 KOL 經濟模型裡,KOL 用內容和自身特質吸引粉絲,MCN 組織內容生產及/或流量運營及其他支撐性工作,平台公司負責流量分發。根據收入來源的不同,KOL、MCN 和平台各自貢獻的價值和或收入分成比例有所不同:

  • 直播打賞收入:平台 40%~50%,KOL 35%~45%,MCN 10~15%。
  • 商單廣告收入:如果是平台分派的廣告訂單,平台在截留部分總單廣告收入後,將一部分分給特定的 KOL,並收取 5%-10% 的手續費,這些收入然後再在 KOL、MCN 間分配。KOL、MCN 協商確定分成比例,比例不定。
  • 帶貨佣金收入:流量型平台有的參與分成,有的不參與。餘下的大頭主要由 KOL、MCN 協商確定分成比例,比例不定。

可見,粉絲在這一經濟體並不享受經濟利益。而平台既掌握流量分發的生殺予奪大權,佔據經濟利益的大頭。

可以以 KOL 在特定平台產生的、特定期限內的特定類別的收入為依托,發行 NFT。與音樂版權 NFT 不一樣的是,KOL 和 MCN 也可以成為 NFT 的持有者,將其分成比例予以固化(但可限制其 NFT 的可轉讓性)。

NFT 持有者的這一經濟體中的角色如下:

  1. 組織 DAO,通過 DAO 治理方式,監督甚至取代 MCN,鞭策其更好地運營 KOL,將 KOL 的價值最大化。在 MCN 不再胜任時,通過 DAO 投票予以替換或取代。在這一模型下,在 DAO 與 MCN 的關係中,DAO 將成為甲方,MCN 成為乙方,這將極大地有利於 MCN 的運作效率,維護 KOL 的權益。
  2. 對於為 KOL 經濟體做出重大貢獻的 NFT 持有者,通過發行新的 NFT 予以激勵(提高分成比例)。
  3. 設置不同層級的 NFT,舊 NFT 的持有者可以分享新 NFT 發行或交易的部分收入分成,或者相反。或者通過類似機制,獎勵對獲客、拉新有特殊貢獻的 NFT 持有者。
  4. 集合多個 KOL,或者與其他 DAO 組織聯合,與平台公司博弈,提升 DAO 在經濟生態中的收入分成比例。

在 KOL、DAO 與 MCN 和平台的關係中,DAO 組織幫助 KOL 與 MCN 和平台進行利益博弈,並爭取 KOL 和 NFT 持有者利益的最大化。

與音樂版權 NFT 一樣,監管的重點也將放在 MCN 運營成果的監督、收入的審計和及時結轉、及時向智能合約支付等方面。

監管的另一重點是,KOL 與 DAO 組織要簽署競業禁止協議,明確 KOL 不得在約定的平台、內容形式、題材範圍外做出與 NFT 涵蓋範圍相競爭的行為,相應的收入必須全部繳付給 NFT 智能合約,不得截留和私分。

在有潛在利益衝突的 DAO 提案投票中,KOL 和 MCN 必須迴避表決。

【待續,請期待下一篇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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