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 將可以應用於社會經濟領域,重構生產關係和經濟模型。
作者: malatang.eth
封面: Photo by Milad Fakurian on Unsplash
NFT 可以算作 Web3 對人類社會的最大貢獻之一。它遠不止藝術品收藏和頭像圖片、數字 IP 這些初級和淺層次玩法。其天然具有的某些屬性,可以用來重構現有的諸多經濟模型,不管是在數字經濟,還是傳統經濟領域。
本文是同名主題系列的第一篇。作者希望拋磚引玉,就這一主題與讀者和業界創業者展開深入探討。歡迎大家貢獻新的點子和意見,作者將據此整理和更新本系列的後續文章。
NFT 的發展前景,不會局限於頭像圖片、數字藏品。這些數字文件的稀缺性一定程度上是虛偽的,正如 《Web3 與 Web2:根本意識形態分歧》一文所說:
原生數字內容有一個非常奇怪的特性,即天然具有豐富性。如果你創建一個 GIF 或 JPEG,你可以生成無限的副本並分發給每個人。
但是,NFT 具有下面這些天然的工具屬性,使其可以應用於社會經濟領域,重構生產關係和經濟模型:
- 自由流通。除了某些特殊的 NFT 外(如 Vitalik 倡導的靈魂綁定幣 Soulbound Token),NFT 可以自由交易和流通。流通性會解鎖既有價值,甚至可以創造價值。
- 智能合約。這意味著一旦部署上鍊,智能合約不可修改,且自動執行,不受人為乾擾。與預言機機制相結合,打通線上線下,這可以解鎖無限的創新可能性。同時,政府也可以要求將繳稅指令集成在智能合約裡,在獲得收益分成和在 NFT 交易時,自動向國庫繳稅,因此,NFT 將為政府帶來巨量的稅源。
- 表徵任何形態的利益。包括權利、資歷、福利、待遇、身份、道具、積分、許可。這些利益既可以是線上的,也可以是線下的。
- 稀缺性。NFT 必須具有一定的稀缺性,才可保持其價值,且與同質通證(token)區分。這也是其與證券類金融工具不同的地方,它的發行量很小,發行門檻也低得多,因此也就不會像證券和 token 發行交易那樣存在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可能性。
今天先談談 NFT 對音樂版權經濟和 KOL 經濟的改造。
一、 音樂版權領域的 NFT 創新
NFT 可以用來表徵一部或多部、甚至音樂人全部作品的碎片化版權及相應的版稅收入權。在這裡,NFT 兼具版稅交易平台和版稅基金的特點,並使得音樂人能將其未來版稅收提前變現。
比如,周杰倫工作室可以將《青花瓷》的著作權銘(mint)成若干份 NFT,每份 NFT 代表確定比例的版權。這裡的版權具有非常寬泛的內容,包括所有可被轉讓的權利,如復制、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放映、廣播、信息網絡傳播、攝製、改編、翻譯、彙編等,以及轉讓這些權利所獲得的收入。但不包括與創作者身份綁定的權利,如發表、署名、保護作品完整和復制。不過,被轉讓的這些權利,除收益權可以由 NFT 持有者單獨行使外,均需由 NFT 持有人集體行使。這時,DAO 這一組織形式即可派上用場,DAO 也可以投票將其委託給專業的版權管理公司行使。
由於 NFT 代表了從現在起到作品完成後或創作者死亡後 50 年內的收益權,NFT 購買者可以對這一期間的版稅收入作出預測,並用現金流折現法或市盈率等方法對其估值。對周杰倫工作室而言,發行 NFT 所獲得的收益,將獲得遠高於傳統版權交易的溢價。這些溢價是 NFT 的高流動性所帶來的。
對 NFT 持有者而言,其既可以從 NFT 二級市場價格的上漲中獲益,也可以享有音樂作品幾十年的版稅收入分成。音樂作品獲得版稅收入後,DAO 組織或版權管理公司按季度或按年度,將收入轉換成數字貨幣後發送給智能合約的錢包地址,然後由智能合約自動分配給持有者的錢包地址。由於錢包地址永遠存在,NFT 所表徵的收益權變成了一個永續存在、可繼承、可轉讓的權利。
對那些本身也是周杰倫粉絲的 NFT 持有者而言,其也可以通過自己和其他粉絲的推廣、銷售、喊單行為,幫助 DAO 或版權管理公司增加音樂作品的版權收入,提升 NFT 在二級市場的估值水平,直接讓自己獲益。NFT 使粉絲和投資者這兩個原本不相干的角色,天然地糅合在一起,實現了娛樂審美和財務投資的完美結合。
在傳統版權經濟體系裡,“版稅基金追求以積極管理提升具體曲庫的版權價值,但版稅交易平台卻強調版稅作為一種被動收入的穩定性”(參見《怎麼投資音樂版權?我們梳理了三種玩法》)。如果為了提升音樂 NFT 產品的經濟價值,主動管理將更有利於 NFT 的初始銷售和後續增值。NFT 持有者可以自行組建 DAO,或者與唱片公司、藝人工作室一起組建 DAO,除通過投票集體行使版權所有者的非經濟性權利外,還負責主動推廣來增加被網絡平台、直播、廣告、影視或翻唱歌手等使用的機會,對版權進行運營,提高版稅收入和版權價值。
當然,DAO 治理存在嚴重的持有者搭便車問題,願意貢獻精力的粉絲和 NFT 投資者可能是少數。這時,具備專業性和專注度的傳統版權管理公司仍然有非常大的競爭優勢。如何將 DAO 治理與傳統版權管理公司運營相結合,是一個需要在實踐中繼續摸索的課題。也許將 DAO 組織作為甲方,版權管理公司作為乙方,DAO 通過投票,將版權運營和管理事項委託給版權管理公司執行,並由 DAO 對版權管理公司進行日常監督,將是可能的一種模式。
在監管方面,重點將關注對 DAO 治理或版權管理公司的版權運營成果的監督、收入的審計和及時結轉、及時向智能合約支付等方面。這也將是一個全新的課題。
二、KOL 和 MCN 經濟體的 NFT 創新
將粉絲和投資者角色糅合在一起的思路,也可以非常自然在運用於 KOL 經濟體,並對 KOL、粉絲、MCN 公司和互聯網平台在該經濟體系中的角色進行重構。不過 KOL 經濟比音樂版權要復雜得多,相應地玩法也會更多。
在傳統 KOL 經濟模型裡,KOL 用內容和自身特質吸引粉絲,MCN 組織內容生產及/或流量運營及其他支撐性工作,平台公司負責流量分發。根據收入來源的不同,KOL、MCN 和平台各自貢獻的價值和或收入分成比例有所不同:
- 直播打賞收入:平台 40%~50%,KOL 35%~45%,MCN 10~15%。
- 商單廣告收入:如果是平台分派的廣告訂單,平台在截留部分總單廣告收入後,將一部分分給特定的 KOL,並收取 5%-10% 的手續費,這些收入然後再在 KOL、MCN 間分配。KOL、MCN 協商確定分成比例,比例不定。
- 帶貨佣金收入:流量型平台有的參與分成,有的不參與。餘下的大頭主要由 KOL、MCN 協商確定分成比例,比例不定。
可見,粉絲在這一經濟體並不享受經濟利益。而平台既掌握流量分發的生殺予奪大權,佔據經濟利益的大頭。
可以以 KOL 在特定平台產生的、特定期限內的特定類別的收入為依托,發行 NFT。與音樂版權 NFT 不一樣的是,KOL 和 MCN 也可以成為 NFT 的持有者,將其分成比例予以固化(但可限制其 NFT 的可轉讓性)。
NFT 持有者的這一經濟體中的角色如下:
- 組織 DAO,通過 DAO 治理方式,監督甚至取代 MCN,鞭策其更好地運營 KOL,將 KOL 的價值最大化。在 MCN 不再胜任時,通過 DAO 投票予以替換或取代。在這一模型下,在 DAO 與 MCN 的關係中,DAO 將成為甲方,MCN 成為乙方,這將極大地有利於 MCN 的運作效率,維護 KOL 的權益。
- 對於為 KOL 經濟體做出重大貢獻的 NFT 持有者,通過發行新的 NFT 予以激勵(提高分成比例)。
- 設置不同層級的 NFT,舊 NFT 的持有者可以分享新 NFT 發行或交易的部分收入分成,或者相反。或者通過類似機制,獎勵對獲客、拉新有特殊貢獻的 NFT 持有者。
- 集合多個 KOL,或者與其他 DAO 組織聯合,與平台公司博弈,提升 DAO 在經濟生態中的收入分成比例。
在 KOL、DAO 與 MCN 和平台的關係中,DAO 組織幫助 KOL 與 MCN 和平台進行利益博弈,並爭取 KOL 和 NFT 持有者利益的最大化。
與音樂版權 NFT 一樣,監管的重點也將放在 MCN 運營成果的監督、收入的審計和及時結轉、及時向智能合約支付等方面。
監管的另一重點是,KOL 與 DAO 組織要簽署競業禁止協議,明確 KOL 不得在約定的平台、內容形式、題材範圍外做出與 NFT 涵蓋範圍相競爭的行為,相應的收入必須全部繳付給 NFT 智能合約,不得截留和私分。
在有潛在利益衝突的 DAO 提案投票中,KOL 和 MCN 必須迴避表決。
【待續,請期待下一篇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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