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受托方的投资行为造成投资款的亏损,一定不能碍于情面轻易写下借条,否则极有可能让双方原本的委托理财关系变为借贷关系,最终由受托方承担全部的投资风险。
作者:Chris 初焱,web3 lawyer,前交易所资深产品经理,链上数据研究员
封面:Photo by Aidan Bartos on Unsplash
随着 ETH ETF 审批通过,最近行情转暖,交易所开始各种打新活动,项目方纷纷发布项目进展以及规划未来的叙事,各种币圈投资交流群也热闹了起来。但很多朋友都反映目前币圈赚钱难度大了很多,原因在于 BTC ETF 上线后贝莱德带着传统金融的钱只是在购买比特币,对于大部分散户持有的山寨币影响不大,无增量资金导致山寨币的行情大多是 PVP 游戏。
有人赚钱就肯定有人亏钱,一些亏钱的投资者就会尝试向周围的朋友、同事借钱谋求翻身,但在这过程中因为涉及虚拟货币及交易,可能存在风险,所以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币圈借 “钱” 那点事儿及其蕴含的法律风险。
借币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 web3 的世界中 USDT、USDC 等稳定币在大部分投资者眼中都属于硬通货,不管是二级市场交易中作为保证金、一级投资项目还是跨境支付消费都作为首选,所以币圈的借 “钱” 行为很多都会以这些虚拟货币作为出借标的。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借币行为有哪些风险呢?
1、借币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案号:(2023)湘 04 民终 3214 号
案件事实:史某林与王某系朋友关系。王某因炒虚拟货币合约需要补充保证金向史某林借款 USDT(泰达币),2022 年 12 月 5 日史某林通过币安(APP)向王某虚拟货币账户转 2000USDT,平台收取 0.29USDT 网络手续费,王某账户收到 1999.64362201USDT。此后,王某合约爆仓,王某账户已无 USDT。史某林多次要求王某返还借款 USDT,王某未予归还。
该案属于币圈典型的合约交易中借币补保证金的情况,牛市行情波动较大,在遇到极端行情时为了避免合约仓位被强平,所以向炒币的群友、身边的朋友借币。爆仓后,出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USDT,法院认为原告将其持有的 USDT 出借的行为因违反《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除此之外,在昆明中院审理的(2023)云 01 民终 2322 号中法院也认为案涉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起诉,不予受理。从上述案件中都可以看出在监管部门 2021 年发布《924 通知》后,部分省份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保护力度越来越弱,直接不给实体审理的机会,裁定驳回起诉。
《民诉》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对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直接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只要满足上述起诉条件的就应该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笔者认为在涉虚拟货币案件中多地法院以该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为由驳回起诉的裁定,没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924 通知》中明确规定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中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涉币案件中是否存在破坏金融秩序、违反国家宏观政策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法院应该立案审理查清事实后进行判决,而不能一刀切式的认为只要涉虚拟货币案件直接驳回起诉完全不管。
相反,上海、北京、杭州、厦门等地的法院对于涉虚拟货币民事案件的审理还是比较积极的,(2023)沪 0112 民初 10422 号以及(2022)京 01 民终 5972 号中上海闵行法院和北京一中院不仅受案审理,而且支持了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虚拟货币的诉讼请求。
2、出借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属于交付借款,借款合同未成立
案号:(2020)闽 0203 民初 21651 号
案件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 1000w 元人民币,原被告双方签署一份《个人借款协议》,原告依被告要求购买价值 1000w 人民币的 ETH 转入被告的钱包地址。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九四公告》《924 通知》等监管文件中明确规定,以太币等所谓 “虚拟货币” 并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以太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更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 “标的物”,故原告主张以交付价值 1000 万元以太币完成案涉借款交付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交付方式,案涉的借款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借款合同”。
并且监管文件还规定禁止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案涉双方之间关于以太币的相关业务活动违反了上述文件精神,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违背公序良俗,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综上,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协议》无效。
对于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借贷合意以及交付借款这两个构成要件,出借方交付的借款应为货币。本案中虽然原被告之间签署了《个人借款协议》,具备了借贷合意,但原告并没有向被告交付 1000w 人民币的借款,其交付的 ETH 不具有货币等同法律地位,只是虚拟商品,并不能作为借款合同中的出借款,所以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不成立。
除此之外,原告使用虚拟货币 ETH 作为价值 1000w 人民币的借款出借给被告,违反了禁止虚拟货币与法币之间的兑换的规定,属于扰乱金融秩序,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故该借款协议无效。河南南阳中院审理的(2020)豫 13 民终 1599 号也是以同样的理由否定了使用虚拟货币作为借款交付的行为。
以虚拟货币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行为无效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认定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出借虚拟货币的行为并没有完成借款的交付。那也许会有人问使用虚拟货币归还借款本息可以吗?根据上述的逻辑,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并且在北京西城法院审理的(2021)京 0102 民初 40526 号中也认定被告以虚拟货币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行为无效。
3、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虚拟货币的困境
对于借贷纠纷中双方使用虚拟货币出借资金或偿还本息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那么转出虚拟货币的一方就会因此受损,损失的代币该如何挽回呢?接收虚拟货币的一方无法律依据持有这些虚拟货币,理论上可以依据不当得利去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虚拟货币。
但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虚拟货币的民事案件在一些地区容易遇到立案难的问题,就算立案成功最终法院支持了返还虚拟货币,还会存在如何寻找虚拟货币财产的线索以及执行的问题,所以处理这类案件管辖法院的选择以及执行问题就是重点和难点。
借钱炒币投资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
除了上述的借币行为,实践中还存在借钱去投币圈项目、做量化交易等投资炒币行为,在币圈很多朋友以交易为全职工作,所以会与炒币认识的网友、群友或者对币圈好奇的圈外朋友因这些投资炒币行为发生金钱往来。这些款项的性质从最开始约定的投资款到后来亏损后出具借条变成借款,最后往往因为亏损严重无力偿还,双方对簿公堂。
北京丰台法院审理的(2022)京 0106 民初 21153 号案件与上述情况相同,虽然被告抗辩是原告委托其购买虚拟货币,并且提供了 USDT 入金记录以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但因为原告提供了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息的诉求。
最近办理的一起案件也是类似的情况,对方委托我方当事人投资虚拟货币造成亏损,随后在法院以民间借贷起诉我方当事人要求返还借款,我方提供了大量双方对于委托虚拟货币投资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币安入金账单、交易账单,亏损证明等证据去还原双方不构成借贷而是委托理财的事实,最终法院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这两起案件中可以看出,如果受托方的投资行为造成投资款的亏损,一定不能碍于情面轻易写下借条,否则极有可能让双方原本的委托理财关系变为借贷关系,最终由受托方承担全部的投资风险。对于委托投资虚拟货币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可以参照之前的文章《委托他人投资虚拟货币理财有哪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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