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监管部门在对待这种创新技术时不可一刀切,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需要给予其发展的空间。对于公民真金白银投资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遭遇犯罪分子非法侵占时,应当给予其必要的保护。

作者:Chris 初焱,web3 lawyer,前交易所资深产品经理,链上数据研究员

封面:Photo by Wesley Tingey on Unsplash

最近随着链上铭文、meme 行情的火爆,越来越多的虚拟货币投资者将目光转向链上,并且将资金从中心化的交易所提到去中心化的链上钱包地址里进行链上交互。虽然链上机会相对于二级市场被来讲更加公平、收益更高,但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其中最致命的就是投资的虚拟货币被盗。这几天已经出现多起盗币案件,投资者通过投资链上获取的利润和本金被盗币团伙一锅端,产生巨大损失。

常见的虚拟货币被盗风险

1. 私钥、助记词泄露,身边熟人盗币

众所周知,要想将链上钱包地址中虚拟货币转移,只需要掌握钱包地址对应的私钥或助记词就可以,所以保护自己钱包地址的私钥、助记词不被泄露是保障链上资产安全的关键点。之前遇到好几起巨额盗币案件都是因为投资者过于信任身边的朋友,在不经意间泄露了私钥、助记词,从而导致钱包中的虚拟货币被盗。

除此之外,最近出现一些打着虚拟货币投资旗号的犯罪团伙,利用链上钱包使用的技术门槛较高,小白投资者安全防范意识差的弱点实施盗币。首先其以虚拟货币投资的旗号引诱小白投资者,热情引导其通过交易所 OTC 入金,随后让其将购买的虚拟货币提币到链上钱包中,在指导创建钱包地址时,记录地址的助记词,随后在其他设备恢复钱包,实施虚拟货币的转移盗取。所以虚拟货币投资者在使用链上钱包时,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地址私钥、助记词。

2. 假钱包 app 钓鱼盗币

由于合规监管的原因,虚拟货币链上钱包 APP 不能上架国内各大应用商店,所以导致一些投资者在下载钱包 APP 时经常会遇到假的 APP 下载链接,这种假 APP 在产品功能以及使用中与官方正版 APP 并无差别,只是留有后门可获取用户的钱包私钥、助记词。在平时进行一些小额链上转账时,并不会盗取资产,所以用户并不会察觉。但当钱包地址转入大额虚拟资产后,钓鱼团伙会将地址中的资产立即转走完成盗币。

3. 链上高危合约交互授权导致被盗

虚拟货币投资者经常会在 TG、微信社群等社交软件中交流投资经验及新的项目,经常会遇到 “热心” 群友发来的项目链接,有时稍不注意就会与高危合约地址进行链上交互,导致对方获取转出地址中代币的权限,随即地址中的虚拟货币被转移盗取。

4. 找他人代为注册交易所账户被盗

虚拟货币交易所时常会推出 launchpad、质押赚币等福利活动,但因为活动风控,会限制用户参与的金额,一些用户为了获得更多的福利,会找周围的朋友注册甚至买一些海外 KYC 账户参与平台的活动。因为中心化交易所可以通过提交相关身份认证材料重置找回账户,所以通过他人注册的账户资产就存在较大的被盗风险。

虚拟货币被盗后该如何挽回损失

区块链最大的特点就是可溯源,所以当链上钱包地址中的虚拟货币被盗时,需要尽快通过浏览器或相关的链上数据工具追踪定位,掌握被盗资金的流向,并且对于被盗资金沉淀的地址进行监控。

图  笔者办理的盗币案件链上溯源图

其次,由于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点,被盗的链上资产只有当进入中心化的交易所、钱包等机构中才能申请司法冻结,但申请司法冻结协助的前提是需要向这些机构出具公安、法院等监管部门的调证冻结手续。除此之外,链上涉案的 USDT 也可申请泰达公司协助冻结,但沟通操作成本和难度较大。

在掌握被盗资产的初步流向后,尽快整理相关的材料报警请求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只有这样才能在虚拟资产流入中心化机构时,第一时间出具冻结手续挽回损失。由于虚拟货币相关的案件调查以及挽损难度较大,所以建议及时委托专业的律师及安全公司辅助。

虚拟货币被盗的法律定性

(一)熟人介绍投资虚拟货币被盗

判例:在河北衡水桃城区法院 2020 年审理的一起虚拟货币盗币案件中,2019 年 8 月被害人刘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田某,田某协助刘某入金购买 35 个比特币,并协助其下载钱包存放购买的比特币。在操作过程中,田某拍下钱包地址的助记词和登录密码。同年 10 月,田某利用掌握的地址助记词恢复了钱包地址,盗取了被害人刘某存放的比特币,变现了 9 个比特币,非法获利人民币 39 万元。最终判处被告人田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诱导下载钓鱼网站盗取虚拟货币

判例:在上海静安区法院审理的案号(2023)沪 0106 刑初 112 号案件中,被告人蔡某 2021 年中与网络结识的相关人员共谋通过非法技术手段窃取他人虚拟币,其中蔡某负责在中文互联网上推广事先搭建的 “钓鱼网站”、诱导网络用户下载及安装、使用带有隐藏木马程序的 “Telegram” 通讯软件,从而秘密获取用户的虚拟货币账户密码。2021 年 11 月 3 日,犯罪团伙利用获取的账户密码,转移了被害人 3000 多万 USDT、2.83 个比特币及其他虚拟货币。最终被告人蔡某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找他人代为注册交易所账户被盗

判例: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 年 6 月审理的一起盗币案中,被害人王某某购买交易所的理财产品收益较高,想追加投资,但是每个账户的购买额度有限制,所以王某与被告人项某达成口头协议,以项某的身份注册交易所账户,这些账户的使用权归被害人,投资风险也由其承担。如果盈利会将盈利部分的 4% 给被告人项某作为回报。后来被告人项某将王某使用的以项某身份注册的手机卡盗走,并且通过修改交易所的账户密码的方式盗窃虚拟货币,最终非法获利人民币 1300 多万。最终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60 万元。

从上述判例可以看出对于盗窃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会存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盗窃罪两种判罚。主要的争议点在于虚拟货币是否为刑法意义上的 “公私财物”。

以盗窃罪论处的观点:虚拟货币是通过挖矿、质押等方式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取得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且通过链上钱包以及转账操作可以人为地占有、控制和转移,应当作为财产受到刑法保护。但认定盗窃罪的问题在于盗窃数额该如何确定呢?根据上海市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意见中第 11 条规定,被盗财物无法进行估价且无有效价格证明的,可以以销赃价格认定盗窃数额。

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观点:虚拟货币不是实物,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等有形、无形财产存在显著差异,其本质上是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信息。根据最高院《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当作为电子数据予以保护。对于盗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行为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

在很多盗币案件中,都是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获取地址的私钥助记词,随后恢复钱包后进行盗取行为,所以也有观点认为这种盗取虚拟货币的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属于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处理。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的检察官观点认为盗窃虚拟货币的行为认定应该考虑其是否被整体法秩序所认可,并且根据盗窃行为手段以及支配主体不同来判罚。关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文件主要有 2013 年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 年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及 2021 年十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这三个文件代表不同时期,监管部门对于虚拟货币的态度,从 13 年承认其属于虚拟商品到后来的通知中明确投资者投资虚拟货币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所以对于盗窃虚拟货币的行为应当分不同时间节点来认定。

情形一:通过技术手段盗窃交易所归属的比特币

在 2017 年 9 月 4 日之前发生的此种盗币行为,监管部门没有明令禁止境内虚拟货币交易所业务,所以利用技术手段盗取交易所的虚拟货币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理。在 2017 年 9 月 4 日之后发生的此种盗币行为,因为 94 公告明令禁止境内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业务,所以交易所的虚拟货币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物,所以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情形二:通过技术手段盗窃个人归属的比特币

在 2021 年 9 月之前发生的此种盗币行为,如果同时构成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理;在 2021 年 9 月之后发生的盗币行为,因为监管部门发布的 924 通知中明确了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所以该盗币行为不能按照盗窃罪规制,应当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

情形三:利用非技术手段窃取私钥、助记词的转移个人归属的比特币

在 2021 年 9 月之前发生的此种盗币行为,达到入罪标准,可以构成盗窃罪;在 2021 年 9 月之后发生的此种盗币行为,不能按照侵犯财产犯罪规制,因为手段未能被其他的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评价,所以无法认定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上述北京检察官的观点体现出监管部门对于境内虚拟货币保护的力度随着监管政策的出台逐渐降低,在实务中一些地区对于虚拟货币相关案件也会以其不受保护为由导致立案难。但是对于 924 通知后发生的通过非技术手段窃取私钥、助记词从而转移个人归属的虚拟货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笔者不是很认同。公民个人投资的比特币、以太坊都是通过等价的法定货币购买,是一种风险较高的投资标的,对于这种投资品被盗行为如果不认定为犯罪,势必会引发更多虚拟货币的盗窃犯罪行为。

除此之外,虽然可以通过非技术手段获取私钥、助记词去转移他人的虚拟货币,但这种转移盗取的操作过程中,需要恢复钱包地址,这种恢复地址转移代币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未经授权或者他人同意,通过技术手段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入行为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是否仍然可以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理呢?

总结

虚拟货币虽然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在很多违法犯罪中充当犯罪的媒介和工具,但不可否认的是其有一定的技术创新以及金融属性,很多发达国家都在逐渐完善监管法规,让区块链技术创新快速落地,更好地服务于现实世界。希望监管部门在对待这种创新技术时不可一刀切,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需要给予其发展的空间。对于公民真金白银投资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遭遇犯罪分子非法侵占时,应当给予其必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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