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币器 Tornado Cash 案件再爆重大进展!
封面:Tornado
混币器 Tornado Cash 案件再爆重大进展!
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日前裁定,Tornado Cash 的不可变智能合约不符合传统法律中 “财产” 的定义,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对其实施的制裁因此被认定为越权。不过,本次有关混币器 Tornado Cash 的裁定,或许对于绝大部分 Web3 开发者而言,是一个好消息。然而,Tornado Cash 案的裁定也并不意味着技术开发者可以完全置身事外。
作为 Web3 领域的法律从业者,曼昆律师认为有必要从这两次事件中挖掘更深层次的启示:技术中立是否真的等同于完全免责?司法在界定技术工具与用户行为责任边界时有哪些值得参考的原则?这一裁定背后的核心法律逻辑,或许正是我们理解未来技术与法律关系的关键切入点。
Tornado Cash 案件核心争议:是否构成财产?
Tornado Cash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智能合约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 “财产”,这一点直接决定了 OFAC 对其制裁是否具有法律依据。这里,可能就有人要问,智能合约能不能被认定为财产,跟美国是否对其制裁有什么关联呢?
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IEEPA),美国财政部只有在对象被认定为 “财产” 的前提下,才可以对其实施冻结或管控。在本案中,OFAC 的制裁逻辑是:作为一种混币工具,Tornado Cash 被认为是帮助违法者掩盖资金来源的核心手段,甚至与洗钱活动密切相关。根据 OFAC 数据,2021 年,朝鲜黑客组织 Lazarus Group 通过 Tornado Cash 转移了超过 65% 的非法资金。因此,智能合约虽然是技术工具,但其实际用途使其被视为财产,从而成为制裁对象。
然而,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对此持不同立场。法院指出,智能合约的用途并不能决定其法律属性,更不能因为用户的非法使用,就将其归类为 “财产”。Tornado Cash 的底层技术智能合约是一段自运行、去中心化的代码,既无法被拥有,也不能被控制或排他性使用,因此不符合传统法律意义上 “财产” 的定义。基于这一点,法院认定 OFAC 的制裁超出了法定权限。
这一争议引发了对技术中立性的广泛讨论。支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技术本身无罪,其诞生的初衷是提供合法功能,例如混币器旨在保护用户隐私,而非支持犯罪活动。但反对的人则认为,技术被滥用的后果不应完全由社会承担,开发者在其中的角色和责任不可忽视。这一问题在美国司法部对 Tornado Cash 联合创始人 Roman Storm 和 Roman Semenov 的指控中得到了进一步体现。司法部认为,这些开发者明知工具可能被滥用,却仍推广其使用,这涉嫌间接参与洗钱犯罪。
这也引申出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当技术的设计初衷与实际用途发生偏离时,法律应该如何干预?尤其是在去中心化系统中,技术的不可控性与潜在的社会风险之间如何平衡?开发者的责任边界又该如何界定?
这些问题并不限于美国司法领域。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和地区都在面临类似挑战,而中国的司法实践则展现出了截然不同的法律逻辑和监管态度。
中国监管视角:实际用途的法律干预
与美国强调开发者的法律责任不同,中国司法在处理技术中立性问题时,更倾向于从技术工具的用途和社会影响出发,分析其是否对公共利益或社会秩序造成危害。
快播案无疑是一个典型的代表。快播播放器本身是一种高效的技术工具,但其技术特性被用户广泛用于传播侵权内容。法院认为,快播公司在明知其产品可能被滥用的情况下,不仅未采取有效的技术限制,反而通过优化设计鼓励用户更多地使用该技术。最终,法院将开发者对技术用途的 “放任” 视为一种间接参与行为,判定其构成协助侵权。这一判例表明,中国司法对技术中立性的认定是有条件的,开发者在开发和推广过程中对潜在滥用的预见性以及采取的措施是判断其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在金融科技领域,这一监管思路也同样适用。例如,2019 年的湖南某比特币矿场案件中,法院裁定矿场虽然没有直接违法,但其高能耗行为对公共资源造成了实际侵害,进而被认定违反地方能源管理法规。这一案例反映出,中国的法律框架不仅关注技术本身是否合法,更注重其实际应用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潜在影响。
更进一步的是,中国司法不仅关注技术的犯罪用途,还倾向于探讨技术开发者是否对风险具备足够的预见性。例如,在 2019 年的 Token Better 非法集资案中,平台通过开发虚拟货币交易功能,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提供了便利。虽然案件主要针对平台的运营者,但在司法审理中也提到,技术团队在明知其工具可能被滥用于非法集资时,未采取技术屏蔽或限制措施。这种放任行为被视为对违法行为的纵容,间接加重了平台的法律责任。
此外,中国区块链监管的重点在于开发者如何通过技术手段确保合规。以某地方政府的区块链扶贫项目为例,虽然项目本身旨在通过区块链提高资金分配透明度,但其智能合约设计中的漏洞导致部分资金被不法分子恶意篡改和转移。司法调查中指出,开发团队未能充分考虑技术漏洞的风险,设计未达到合理安全标准,因此被要求协助追责并承担部分补救义务。
然而,中国司法对技术工具的处理并非完全否定。实际上,对于某些隐私保护类技术,法院也充分认可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例如,在 2020 年某加密聊天软件的法律纠纷案中,法院裁定开发者提供的端到端加密服务本身并无违法性,且开发者无法控制用户如何使用这一技术,因而无需承担滥用行为的责任。这一判决既维护了技术创新的空间,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开发者划定了明确的责任边界。
那么,再回到核心问题,当加密技术的用途从隐私保护转向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如何界定开发者的 “注意义务” 和法律责任?
中国司法环境下,这种注意义务更多地与开发者在推广阶段的行为有关。如果开发者通过营销、设计鼓励了技术的违法使用,法院通常会倾向于将其纳入责任追究范围。例如,在 “PlusToken” 数字货币传销案中,开发者以区块链为名,利用智能合约技术设计并推广了传销平台,导致大量用户受骗。法院最终判定,开发者对其技术被用于非法活动负有直接责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也使得技术开发者在中国环境下必须更加审慎地面对潜在的法律挑战。
归根结底,中国司法在处理技术与法律边界问题时,采用的是一种更为实用主义的视角。这种视角既不完全否认技术的中立性,也不单纯依赖技术初衷来界定其合法性,而是综合考虑技术的社会影响和使用后果。对于加密技术而言,这种司法态度既是对潜在风险的警示,也为行业提供了合法合规发展的参考路径。在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法律的适应能力正成为各国司法体系共同面对的挑战,而中国司法实践或许为这一挑战提供了不同的解决思路。
曼昆律师总结:技术创新与法律责任并重
Tornado Cash 案件为全球司法实践提供了全新的思考方向。尽管美国法院裁定不可变智能合约不构成 “财产”,这一结果暂时为开发者提供了某种程度的法律保护,但关于技术中立性的争论并未结束。相比之下,中国司法在应对类似问题时,更多强调开发者的社会责任,要求其在设计和推广过程中对潜在风险保持足够的预见性,并积极采取合规措施。这种务实的监管态度虽可能对行业创新产生一定约束,但同时也为全球技术法律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在技术与法律的交汇点上,创新和责任并重是唯一的出路。未来,曼昆律师期待与行业共同推动技术合规框架的完善,助力 Web3 走向更加健康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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