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以及欧盟加密资产监管法案 MiCA 的落地实施,全球将会有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去接受和支持加密资产。
作者:Chris 初焱,web3 lawyer,前交易所资深产品经理,链上数据研究员
封面:Photo by Shubham Dhage on Unsplash
最近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公众号发布了一篇名为 《以案说法︱嘉禾法院:虚拟货币 “矿机” 交易合同无效,损失自己承担!》的文章,其中案例涉及到一笔案值上亿人民币的比特币矿机交易合同因违反绿色原则而无效。
因为参与过本案的二审,了解和掌握一些文章中没有披露的事实,对此案件有些不同的看法,所以今天就来和大家讨论一下该案件中存在的争议点。
案件事实简介
原告潘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雷某某,双方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开始沟通洽谈订购 S19XP 矿机。2021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4 日微信沟通确定订单数量、单价、付款方式以及被告应获得的佣金等内容。
2021 年 11 月 14 日起,原告按照约定将应支付的 USDT 分期转至被告指定地址,共支付约 2367 万 USDT 用于购买案涉 S19XP 矿机。随后购买的矿机从马来西亚等海外工厂发货到原告的加拿大矿场。后原、被告就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及结算价格产生不同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货款差价 627 万 USDT 并继续向原告交付 S19XP 机器 149 台。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的效力问题。原被告多次磋商购买 S19XP 机型矿机,使用 USDT 进行支付。原、被告使用 USDT 进行交易支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称《924 公告》,USDT 不是法定货币,双方的交易支付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此外,原告向被告购买 S19XP 机型矿机,S19XP 机型矿机系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专用 “矿机”,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 “挖矿” 活动的通知》,“挖矿” 行为不符合绿色发展理念,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出台文件严禁投资建设虚拟货币 “挖矿” 增量项目,因此双方购买 S19XP 机型矿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双方自行承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本案值得探讨的争议点
1、一审是否应当由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管辖
原被告双方交易标的 S19XP 矿机是从马来西亚等海外工厂直接发货交付到原告运营的加拿大矿场。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一条,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应由中院管辖一审。并且明确湖南省中院管辖一审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上(包含本数),所以该案例从级别管辖上来看应由中院一审。
2、交易的矿机部署在海外也因违反绿色原则而合同无效吗?
本案的交易标的物 S19XP 矿机从发货到交付运行都在境外,在进行比特币挖矿的过程中,消耗的能源和碳排放都发生在境外,并没有对推动国内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所以法院判定全程在海外交付运行的比特币矿机合同,因违反绿色原则和中国的 “碳达峰、碳中和” 环保政策导致无效是值得商榷的。
加拿大、美国、俄罗斯等海外国家的部分区域是支持比特币挖矿产业的,法院在审理相关民事纠纷时,不能对只要涉及矿机或虚拟货币的民事行为全部否决。
3、即使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会议纪要》85 条规定虚拟货币 “挖矿” 是指通过专用 “矿机” 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因 “挖矿” 引发的纠纷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为通过挖矿活动获取虚拟货币,购买、租赁生产虚拟货币的矿机,因矿机价款支付发生纠纷;一种是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矿机并约定在取得虚拟货币后进行分成,后因卖方未交货或者未分成形成纠纷。
“挖矿” 活动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渐受到严格管控和有序清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 “矿机” 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案件审理中,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即便法院认为该矿机合同无效,根据上述《会议纪要》的精神,也应该进行释明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程序权益,尽其所能一次性帮助双方解决纠纷,而非简单粗暴的认定只要涉矿机、挖矿等业务一律判决无效,根据《924 公告》和《关于整治虚拟货币 “挖矿” 活动的通知》的规定自担风险。这种处理方式会让被告在赚取佣金的同时,还额外获取了价值不菲的矿机,纵容了利用矿机买卖赚取大量 USDT 的行为,对于原告来讲有失公允。
4、如果合同无效返还或者根据双方过错去分担损失是否具有执行层面的可行性?
USDT 等虚拟货币在人行、各部委发布的行业监管文件中都认定不具有货币属性,而是属于虚拟商品,且并无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规定否定虚拟货币本身作为虚拟财产的可保护性。本案原告在被告的指示下使用 USDT 换取比特大陆的 S19XP 矿机,就是一种以物换物的互易合同。
对于 USDT 的返还问题,上海高院官方公众号在 2022 年 5 月发布的文章《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怎样执行返还交付?丨案例参考册》中的案例,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 1BTC,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原告 1BTC。此外,在北京一中院审理的(2022)京 01 民终 5972 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中,法官也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返还 33000 个 LTC 的请求。
因为虚拟货币去中心化的特点,如果判令返还 BTC、USDT 等虚拟货币会存在执行层面的困难和阻碍。法院直接将判令返还的 BTC、USDT 按照客观的市场价格进行折合成人民币去执行,可能会有违《924 公告》的规定,被认定为支持虚拟货币在境内的定价兑换。但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去折价,上海高院的这起案例最终也是在法院的组织下执行和解,按照出借时的购入价折价赔偿人民币。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沟通计算购买价格时沿用了比特大陆制定的 USDT/USD 兑换价格,所以完全可以据此去折价处理纠纷。
此外,国内外各种涉币刑事案件都开始寻求 USDT 的发行方泰达公司去拉黑转账的方式冻结去中心链上钱包中的 USDT,随后再通过铸币去取得冻结 USDT 的控制权。在民事案件的执行层面是否也可以参照这种方式去处理呢?
对于中心化交易所控制虚拟货币财产线索,理论上执行法院可以向其发协助执行通知和搜查被执行人账户,处理相关民事案件的执行。以上的解决思路和方式都可以探索,这样可以有效的解决涉币案件判决难、执行难的困境。
总结和展望
随着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以及欧盟加密资产监管法案 MiCA 的落地实施,全球将会有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去接受和支持加密资产。目前确实有很多犯罪集团利用虚拟货币从事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但美国、欧盟、新加坡、中国香港等监管执法部门也在更新技术侦查能力去查处相关的犯罪,并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去监管规范加密行业的发展。
虚拟货币不是洪水猛兽,在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人的参与行业的发展建设中,加密资产、区块链技术将在未来与更多的传统行业紧密结合。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犯罪手段和民事纠纷涌现,对于这项新技术、新领域宜疏不宜堵,不能因为其去中心化的特点就一刀切,将其排除在外。
同样是新技术的人工智能领域在近些年也发展迅速,提升了生产效率,但也衍生出了利用 AI 换脸、AI 模拟声音去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内监管立法部门也逐步推进人工智能法律法规的立法,去引导行业和 AI 技术更加规范合规的发展迭代。建立和完善国内虚拟货币的监管法规可以让公安、检察院、法院更加妥善的处理涉币刑事、民事案件。对于持有虚拟货币的个人来讲,不再对虚拟财产的安全担惊受怕,面对监管执法机关不再 “谈币色变”,避免更多纠纷难以解决。对于利用虚拟货币在国内保护力度弱问题,采取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进行盗币、骗币行为的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和制裁,确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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