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仅因为币价计算的时间节点不同,罪与非罪的结论就可能完全相反。

作者:邵诗巍律师

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仅因为币价计算的时间节点不同,罪与非罪的结论就可能完全相反。

在《虚拟货币盗窃案,如何认定涉案币价?》一文中,邵律师曾提到一个真实案例:行为人张三窃取被害人李四持有的某山寨币,之后并未进行变现,而是在后续交易中全部亏损。最终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涉案金额为 1.2 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但这个金额的计算方式却颇具争议。

在该案中,公安机关最终采用的方式是:参考某交易所上该代币当日零时的价格来计算涉案金额。不巧的是,该价格恰好是该币种当日乃至当月的最高点。

但如果按照同一天其他时间的价格计算,该案涉案金额尚未超过 1 万元,也即并未达到本案定罪量刑的起点标准,即张三不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围绕虚拟货币涉案金额的认定,常见讨论往往集中在不同的计算方法,例如销赃金额、市场交易价格或者被害人的投入成本等。但在邵律师看来,这些讨论往往仍然停留在原则层面,不具有实务上的可操作性。

真正进入个案之后,往往决定案件结果的,是币价应当以什么时间节点进行计算。

基于此,本文尝试从时间维度的视角出发,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件,对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中常见的币价认定时间节点进行梳理,并从辩护人的角度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辩护空间。

在本文上篇,我们讨论了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中对于涉案金额的认定方式所面临的现实困境。正如前文所分析的,当既无法明确被害人损失,又没有发生实际销赃时,案件往往需要考虑第三种认定思路——犯罪行为发生时。接下来,我们就从这一时间维度出发,进一步讨论虚拟货币涉案金额认定中的难题。

第三种时间节点:以行为发生时计算币价

在实践中,如果既无法明确认定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行为人也未将虚拟货币进行销赃变现,那么涉案金额的认定,往往需要回到犯罪行为本身发生的时间节点。

换句话说,此时不再以损失端或者收益端作为参照,而是以行为发生时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算依据。

例如,在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及贪污贿赂类案件中,如果涉案标的为虚拟货币,在无法适用被害人损失或销赃金额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通常会以行为人实际取得或完成转移虚拟货币的时间点作为计算基准。也就是说:

  • 将公司钱包中的虚拟货币转出
  • 转入行为人控制的钱包地址
  • 或者转入其控制的交易所账户

当虚拟货币进入行为人可以实际控制的地址或账户时,通常会被视为行为已经完成,此时对应的虚拟货币市场价格,就可能被用作涉案金额的计算依据。

这一做法的逻辑主要在于:刑法评价通常以行为发生时为基准,而不是事后价格波动的结果。如果按照事后的市场价格计算,行为人可能因为虚拟货币价格上涨而承担明显更重的刑事责任。

不过,在确定行为时间节点之后,仍然需要进一步解决一个问题:所参考的币价是否能够真实反映市场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涉案代币是否存在稳定交易市场,大致可以区分为两类情形。

(一)存在相对稳定市场价格的代币

第一类,是已经在交易市场形成相对稳定价格的代币。

通常包括:

  • 已在主流中心化交易所(CEX)上市交易的代币
  • 交易深度相对充足
  • 市场价格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参考交易平台的市场价格来计算涉案金额。

但即便如此,仍然可能产生进一步的争议。例如:

首先,是侵占行为完成的具体时间节点。

在链上交易中,侵占行为往往表现为虚拟货币从单位控制的钱包地址转入行为人控制的钱包或交易所账户。此时究竟应当以链上转账完成时间作为行为完成时间,还是以行为人最终取得实际控制的时间作为判断依据,在不同案件中可能存在不同理解。

,是价格来源的选择问题。

由于虚拟货币并不存在统一的官方定价,不同交易平台之间的价格往往存在差异。因此,在具体案件中,究竟应当参考某一交易所价格,还是综合多个交易平台的平均价格,本身也可能成为涉案金额认定中的争议焦点。

再次,是价格波动问题。

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剧烈,尤其是一些市值较小的代币,其市场流动性较差,交易量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少量交易就可能导致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甚至通过极少量资金即可人为操纵价格,很难真实反映市场公允价值。

在邵律师办理的一些案件中,就曾出现过类似情形:某些代币在案发后价格迅速暴跌,甚至几乎丧失流动性。如果简单按照某一时间点的价格进行计算,很可能会严重偏离其真实市场价值。

因此,在存在明显价格波动或者价格区间的情况下,邵律师认为,在具体案件中更为合理的做法,应当是在合理价格区间内选择相对较低的价格进行认定。

原因在于,在虚拟货币案件中,仅仅因为价格取值方式不同,就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是否达到 “数额巨大” 的标准,从而影响量刑档次。例如在本文最初提到的案例中,如果按照不同时间节点的价格计算,涉案金额甚至可能低于刑事追诉标准。换句话说,币价计算方式本身,可能成为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因素。

(二)缺乏稳定市场价格的代币

另一类情形,则是涉案代币缺乏稳定的市场价格。

例如:

  • 仅在去中心化交易所(DEX)中存在交易
  • 已经从中心化交易所(CEX)下线
  • 或者整体市场流动性极低

在这种情况下,涉案代币的价格认定往往会更加困难。

与中心化交易所相比,DEX 交易具有明显特点:交易深度有限、流动性较差,价格形成机制高度依赖链上交易行为。在一些市值较小的代币中,少量交易就可能导致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甚至通过极少量资金即可人为操纵价格。

同时,由于 DEX 并不存在统一的价格发布机构,也缺乏类似传统金融市场中的权威定价机制,因此很难形成一个能够反映市场公允价值的统一价格。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机械地选取某一时间点的 DEX 价格作为涉案金额计算依据,往往可能导致明显失真。

在邵律师看来,在评价此类案件时,办案人员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现行监管政策背景以及虚拟货币市场的特殊性。如果涉案代币缺乏稳定交易市场,价格高度不稳定,甚至无法形成具有参考意义的市场价格,那么就很难准确认定其真实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更加审慎认定涉案金额,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

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类似的处理思路。例如,在 (2020) 粤 0304 刑初 2 号案件中,被告人李某作为公司员工,在窃取公司以太币的同时,还窃取了公司自行发行的浩德币 400 万个。但由于该浩德币在案发时尚未公开上市交易,法院认为其价值难以计算。

最终,法院在判决时并未对该部分代币价值作出明确金额认定,而是仅在量刑时对相关情节作出酌情考虑。

从案件处理方式可以看出,在涉案代币缺乏明确市场价格的情况下,法院并未简单推定其具有确定价值,而是采取了较为审慎的认定态度。对于类似案件中难以确定代币真实价值的情形,这种处理方式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结语:虚拟货币金额认定的三个关键问题

相较于传统案件,在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中,涉案金额的认定往往更复杂,更具争议性。

结合邵律师的办案经验来看,真正影响案件结果的,并非简单的 “采用哪一种计算方法”,而在于在考虑币价的计算方式时,必须要考虑的三个关键问题:

第一,币价应当以哪个时间节点计算;

第二,价格数据应当来源于哪个交易市场;

第三,该价格是否能够真实反映市场价值。

邵律师认为,在我国尚未建立完整虚拟货币法律体系的背景下,对于涉案金额的认定,更应当保持审慎态度。尤其是在价格来源不明确、市场流动性不足、价格波动异常的情况下,应当避免机械套用某一时间点价格,而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判断。

对于辩护人而言,币价的认定方式,恰恰也是案件中重要的辩护空间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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