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就聚焦在這個問題,透過浙江各地法院的代表性案例來進行研究學習。

作者:葉暘,劉紅林律師曼昆區塊鏈法律服務

封面:Photo by Shubham Dhage on Unsplash

近年來,虛擬貨幣逐漸從一個普通人沒怎麼聽說過的新奇玩意兒,變成了一種大家時不時能聽到的「致富手段」。於是很多人在對虛擬貨幣一知半解的時候,就在身邊的或親朋好友或投資機構的推薦之下,抱著投資致富的心願,透過介紹人,購買了虛擬貨幣。

但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虛擬貨幣市場比起普通的金融市場風險更多,除了產品本身的市場價值波動,還有諸如交易平台跑路,黑客攻擊盜幣等新型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虛擬貨幣的一般人,很容易血本無歸,與介紹人發生矛盾糾紛。那麼是否能將損失的投資款要回來呢?今天我們就聚焦在這個問題,透過浙江各地法院的代表性案例來進行研究學習。

委託朋友操作投資虛擬貨幣,本金虧損,能讓朋友補償麼?

案例一:(2023)浙 0481 民初 3094 號

刑某与沈某为朋友关系,沈某告知刑某,投资购买虚拟币可以稳赚不赔,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刑某将一万元资金交付给沈某,由沈某投资操作,刑某从而获取收益。后沈某因操作失误,导致刑某一万元本金血本无归,沈某承认其操作有问题,愿意补偿刑某 70% 投资款,但一直未兑现承诺,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某返还其投资款 7000 元。

庭审中,刑某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沈某向刑某说:“跟策略亏了一单后,后面的钱直接自己开了一单然后扛单,爆仓了,大概百分之七十的钱是被我搞没掉的,看看怎么补偿你吧。”

案情分析:

在没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普通人眼中,这个案子事实清楚明晰,是沈某的劝说让刑某相信投资虚拟货币能稳赚不赔,在发生亏损后,沈某也承认了亏损的 70% 是因他的错误操作导致的,并承诺会进行补偿,刑某现在起诉,只是想要回沈某赖掉的补偿,法院应该支持刑某的诉求。但法院的判决却并非如此,法院驳回了刑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認為:

2017 年 9 月 4 日,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該公告提醒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案涉投資項目系類似比特幣的網路虛擬貨幣,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案涉虛擬貨幣實際上是虛擬貨幣平台出售流轉的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這種不合法物的行為雖係個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本案中,原告將款項交付給被告進行虛擬貨幣的投資理財,這些行為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其行為造成的後果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法院最終判決:

駁回邢某全部訴訟請求。

曼昆律師分析:

簡而言之,在 2017 年 9 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後,買賣虛擬貨幣的投資行為,在我國,不合法,雖然不犯法,但也不受法律保護。因委託投資虛擬貨幣導致本金虧空,要求被委託人賠償虧損,即使被委託人承諾保本,也無法獲得法院的支持。

那麼是不是只要買了虛擬貨幣,那虧了就只能認命,無論如何都無法透過法律手段進行救濟呢?

委託購買虛擬貨幣,但對方沒有足夠購買,可以要求退錢麼?

案例二:(2019)浙 0726 民初 2357 號

應某透過他人介紹認識朱某,知悉朱某從事虛擬幣交易。 2018 年 4 月 26 日,應某將 13000 元現金交給朱某,讓朱某幫忙在凱撒網以每個 1.3 元的價格購買 10000 個 IBOT 幣。之後,朱某給應某「充了」9000 餘個 IBOT 幣。購買 IBOT 幣的凱撒網現已關閉。應某因無法取回本金,起訴朱某要求其返還本金 13,000 元。

案情分析:

乍一看,本案與案例一極其相似,也是公民之間委託投資虛擬貨幣,並因各種原因,虧掉了本金,起訴要求被委託人賠償虧損本金,那麼按道理,法院也應該全部駁回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但細心的讀者應該發現其中的不同了,應某委託朱某購買 10000 個 IBOT 幣,但朱某隻購買了 9000 餘個 IBOT 幣。

法院認為:

非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原告委託被告所購買的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非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雖系個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護。

本案中,原告將涉案款項 13000 元交由被告,讓被告以每個 1.3 元的價格代為購買 10000 個 IBOT 幣,被告應按約向原告交付 10000 個 IBOT 幣。根據原告及案外人的陳述被告僅給原告「充了」9000 餘個 IBOT 幣,因被告未能舉證證實其已替原告購買 10000 個 IBOT 幣,其不利後果由被告承擔。雖然投資虛擬貨幣所產生的風險不受法律保護,但被告無證據證實其將從原告處所得款悉數用於投資虛擬貨幣,就未完成受託事項而收取的 1300 元所形成的自然之債,原告有權要求終止履行,被告應返還相應不當利益並支付資金佔用利息。

法院最終判決:

判決朱某應返還應某 1300 元,駁回應某其他訴訟請求。

曼昆律師分析:

投資虛擬貨幣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但我國的司法實務中承認虛擬貨幣的虛擬商品屬性,基於其商品屬性衍生的法律關係,在司法實務中是受到保護的。這個解釋可能還是過於抽象,我們用同樣是虛擬商品的網遊裝備來舉例。讀者可以將虛擬貨幣類比為網遊裝備,買賣網遊裝備時,若買家給了錢,賣家沒給貨,那自然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賣家或退貨或發貨。但若是買家買了網遊裝備,賣家依約交貨,但過了兩天版本更新,該裝備價值暴跌,買家若是向法院起訴賣家退回部分貨款,法院是不會支持的。當然虛擬貨幣與網遊裝備還是不一樣的,我國目前對於虛擬貨幣在司法層面的規定也依然在探索中,上述類比僅是為了便於理解,切不可將兩者完全等同。

另外,除了上述情況,經曼昆律師檢索也發現了一個特例。

委託他人操作購買虛擬貨幣,虧損了真的一點賠償要不到麼?

案例三:(2022)浙 0182 民初 2506 號

2019 年 7 月 30 日,葉某透過朋友介紹認識金某。隨後,金以推銷數位貨幣 VRT 許諾收益引誘葉某投資,並稱在 VRBank 內投資所產生的平台幣 VRT,收益可兌換成比特幣、USDT 等主流數位貨幣並在交易所可進行變現。葉某在金某幫助下註冊 VRBank 帳戶。葉某先後向金某購買共計人民幣 669390 元的數位貨幣 VRT。 2019 年 12 月底,葉某無法再透過手機 APP 登入金某註冊的 VRBank 帳戶,遂向金某提出退款請求。因金某不退款,葉某提起訴訟,要求金某退回 669,390 元。

案情分析:

本案案情與案例一基本完全一致,貨幣價格波動與平台跑路導致的虧損在法律層面上並無區別,甚至被告還沒有承諾過穩定盈利,補償損失,但最終的判決結果卻是大相徑庭。

法院認為:

網路虛擬貨幣並非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能透過與法定貨幣的兌現實現流通功能。據此,原、被告之間的虛擬貨幣買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的非法融資行為,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應確認無效。被告明知或應當知道網路虛擬貨幣不得買賣,仍向原告推薦相關的資訊並協助其購買。而原告在明知或應當知道網路虛擬貨幣不得買賣的情況下,自願註冊 VRBank 帳戶,並一再向被告轉帳要求購買相應的虛擬貨幣。雙方對本次交易均有過失,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院確定由被告承擔 50%的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

判決金某返還葉某 334695 元,駁回葉某其他訴訟請求。

曼昆律師分析:

因我國並非歐美國家那種判例法國家,為了平衡法理與情理,法官都有較大的裁量權。本案中可以看出法官充分發揮了其自由裁量權,筆者推測可能是本案涉案資金過大,導致法官從公平原則出發,判決被告也承擔 50% 的責任。

曼昆律師總結

由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原則上在 2017 年 9 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後,買賣虛擬貨幣的投資行為,在我國,雖然不犯法,但也不受法律保護。委託他人投資虛擬貨幣,該投資行為中產生的損失是無法受到法律保護的。這項原則在 2021 年 9 月多部會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進一步被強調,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但我國在司法實務中是認可虛擬貨幣作為虛擬商品的價值,基於其商品屬性所產生的其他法律關係,如買賣、借貸等,是可能被承認被保護的。最後,就算是真的投資虧損,雖然可能性很低,也不是沒有機會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獲得一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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