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長遠來看,沙烏地阿拉伯的加密貨幣格局正處於深刻變革的前沿

作者:TaxDAO

1. 引言 

沙烏地阿拉伯(英語:Kingdom of Saudi Arabia),位於亞洲西南部的阿拉伯半島上,是全球最大的石油出口國之一,並以其豐富的石油資源而聞名。隨著金融業的快速進步,沙烏地阿拉伯正以其開放的市場環境和積極的監管政策而聲名鵲起,逐漸成為中東乃至全球的重要的金融中心。沙烏地阿拉伯的金融業受到嚴格的監管,沙烏地阿拉伯中央銀行(前身為沙烏地阿拉伯貨幣管理局,簡稱 SAMA)和通訊與資訊科技部(MCIT)等關鍵機構正積極推動金融科技和加密貨幣監管框架的發展,以適應金融創新的不斷變化。本文將從沙烏地阿拉伯對加密貨幣的定性、稅收政策、監管框架等多方面介紹和分析沙烏地阿拉伯的加密貨幣相關制度。 

2. 沙烏地阿拉伯對加密貨幣的定性 

沙烏地阿拉伯將包括加密貨幣在內的數位資產視為財產權的數位化表達,這一觀點與卡達相似。具體而言,沙烏地阿拉伯的監管機構認為加密貨幣是法定貨幣的替代品或代表貨幣,它們不是由任何政府機構發行的,而是不動產或動產權利(包括合約權利)的數位化形式,能夠透過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進行發行、轉移或儲存。此外,沙烏地阿拉伯也將穩定幣視為用作支付手段的貨幣的替代品。 

3. 沙烏地阿拉伯基本稅收政策 

3.1 沙烏地阿拉伯稅收政策概述 

沙烏地阿拉伯的主要稅種包括天課、所得稅、關稅、車輛印花稅等間接稅,且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實行兩套並行的稅收管理體系,不徵收增值稅,也不對印花、轉讓、消費、銷售、生產、不動產或財產徵收任何形式的稅。 

天課是基於宗教法律的財富稅,對沙烏地阿拉伯及海灣國家公民的自然人按總資產的 2.5%、公司按總資本的 2.5% 徵收,由天課及所得稅總局負責徵收,體現了沙烏地阿拉伯稅與宗教的緊密聯繫。 

所得稅涵蓋個人和企業所得稅,徵收對象主要是非沙烏地阿拉伯的外籍企業和個人。個人所得稅徵收範圍包括個人普通所得及在沙烏地阿拉伯的投資所得(資本利得),實際徵收範圍較窄;企業所得稅標準稅率為 20%,但石油和天然氣產業適用 50%-85% 的稅率。外國企業註冊後繳納 20% 企業所得稅,海合會成員國公民註冊企業僅繳納 2.5% 天課稅。此外,沙烏地阿拉伯公民及外籍人士需繳納關稅、車輛印花稅等間接稅,還徵收消費稅、社會保險稅、增值稅(標準稅率 15%,部分商品及服務免稅)、天然氣投資稅(稅率依公司資本投資比例確定)。 

沙烏地阿拉伯稅收體系特色鮮明,天課在非穆斯林國家少見,企業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稅率結構複雜,區別對待不同行業和企業類型,不對個人工資收入徵稅,對居民公司全球收入徵稅,這些特點反映了沙烏地阿拉伯的宗教文化特色和稅收策略。 

3.2 加密貨幣可能涉及的稅務問題 

沙烏地阿拉伯尚未建構全面的加密貨幣稅法律框架,加密貨幣的稅務處理方式尚不清楚。依據現有資訊和相關部門指導意見,對沙烏地阿拉伯境內加密貨幣交易可能涉及的稅務問題概述如下: 

沙烏地阿拉伯稅收體係以《所得稅法》為基礎,該法雖未明確提及加密貨幣,但對源自商業活動、投資和資本利得等管道的收入徵稅。因此,加密貨幣交易可能需繳納下列稅種: 

  • 所得稅:若加密貨幣挖礦或交易視為商業活動,其所得收入可能需繳納所得稅,目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 20%。 
  • 資本利得稅:若加密貨幣被視為資產,出售或兌換加密貨幣實現的收益可能需繳納資本利得稅,沙烏地阿拉伯資本利得稅稅率為 15%。 

特定加密貨幣交易的稅務處理會因交易性質和納稅人具體情況有所不同,具體情況如下: 

  • 買賣加密貨幣:可能被視為資本利得交易,利潤可能需繳納資本利得稅。 
  • 加密貨幣挖礦:可能被視為商業活動,挖礦所得需繳所得稅。 
  • 加密貨幣交易:在交易平台進行的交易可視為商業活動,所得收入需繳納所得稅。 
  • 接受加密貨幣作為支付手段:接受加密貨幣支付商品或服務,可能被視為收入,需繳納所得稅。 

4. 加密貨幣監理政策簡析 

沙烏地阿拉伯在加密貨幣領域的監管政策尚處於初步階段,缺乏系統性的法規政策。例如,由於尚未建立針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ASP)的全面監管框架,因此沙烏地阿拉伯目前沒有本地的中心化交易所(CEX)。儘管缺乏全面的監管框架,沙烏地阿拉伯的年輕人口對加密貨幣的興趣日益增長。根據 Chainalysis 的數據,沙烏地阿拉伯的加密貨幣投資者在 2023 年累積獲利超過 3.5 億美元,超過了同期阿聯酋的約 2.04 億美元。這種興趣的成長促使沙烏地阿拉伯考慮如何在促進創新的同時加強監管,以應對市場活動的增加和消費者需求的成長。 

值得注意的是,沙烏地阿拉伯正在積極改革政策和監管框架,簡化外國企業在沙烏地阿拉伯設立業務的程序和許可流程,並放寬對外國投資者的所有權限制,例如引入新的《公司法》、《外國投資執行條例》和《外國投資法》,這些法規詳細規定了外國投資者在沙烏地阿拉伯的投資權利和義務、許可條件和標準、許可程序等。同時,沙烏地阿拉伯為外國投資者提供了一系列稅收和金融優惠政策,如關稅退稅、減免個人所得稅和較低的公司稅率,這些優惠政策有助於降低加密貨幣企業在沙烏地阿拉伯的營運成本,增強其在沙烏地阿拉伯市場的競爭力。為了進一步促進外國投資,沙烏地阿拉伯政府推出了「合作夥伴計畫」和工業發展基金等計劃,並打造了多個經濟特區,重點關注製藥、生物技術和數位產業等領域的投資,並提供特殊的激勵措施。沙烏地阿拉伯也正在考慮建立特別監管區,以進一步促進外國投資。這些改革措施為包括加密貨幣企業在內的外國投資者提供了更明確的法律框架和操作指南,降低了市場准入的複雜性,加密貨幣企業提供了有利的投資環境和發展機會。 

在監管法規體系建構方面,沙烏地阿拉伯對加密貨幣採取謹慎的態度。截至 2024 年 12 月,沙烏地阿拉伯尚未頒布專門針對加密貨幣的立法。雖然加密貨幣並未被明確禁止,但它們缺乏正式的法律認可,且在 SAMA 和資本市場管理局(CMA)構建的規避風險的監管框架下運作。沙烏地阿拉伯貨幣管理局就加密貨幣相關風險發布了多項警告。值得注意的是,2018 年,由沙烏地阿拉伯貨幣管理局等機構組成的未經授權外匯市場(Forex)證券交易活動宣傳常務委員會發布了一則警告。該警告強調,由於虛擬貨幣缺乏政府監管,交易者面臨重大風險以及可能產生的負面後果。此外,2019 年,沙烏地阿拉伯財政部也發布了類似警告,建議不要進行虛擬貨幣(包括加密貨幣)的交易或投資,因為這些虛擬貨幣在沙烏地阿拉伯既未得到法律認可,也不受任何官方機構的監管。 

2017 年 10 月 25 日通過皇家法令(M/20)頒布的《反洗錢法》(AML),以及 2017 年 11 月 1 日通過皇家法令(M/21)頒布的《打擊恐怖主義犯罪及其資助法》(CFT),均未明確提及加密貨幣。然而,這兩部法律中對「資金」的寬泛定義表明,此類資產也包含在內,因為該定義涵蓋了有形和無形資產、經濟資源或任何價值和類型的財產,特別是包括透過「電子或數位系統” 獲得的資產。《打擊恐怖主義犯罪及其資助法》實施條例第 1 條第 4 款規定,該法所監管的金融活動或交易包括「電子貨幣」。儘管實施條例沒有明確界定 “電子貨幣”,但一般認為該術語涵蓋了數位形式的貨幣,包括加密貨幣。雖然個人持有和交易加密貨幣並未被明確禁止,但由於沙烏地阿拉伯的法律實體不認可加密貨幣,當地金融機構不會進行加密貨幣交易。  

儘管沙烏地阿拉伯並未完全禁止比特幣等加密貨幣,但其監管框架體現了對新興金融技術的審慎態度。 SAMA 與阿聯酋中央銀行合作推出的試點計畫名為「阿伯」(Aber)計畫。該計畫於 2019 年 1 月啟動,旨在測試央行數位貨幣(CBDC)在跨境支付的應用。 “Aber” 在阿拉伯語中意為 “跨越邊界”,體現了該項目促進兩國間支付系統互聯互通的目標。同時,沙烏地阿拉伯金融監管機構啟動了一個沙盒項目,為區塊鏈新創公司提供一個受控環境進行實驗。在穩定幣監管方面,SAMA 對 USDT 等穩定幣進行嚴格監管,確保所有交易都在符合反洗錢和 KYC 規則的持牌交易所進行。此外,沙烏地阿拉伯貨幣管理局(SAMA)對穩定幣,如 Tether,實施了監管措施,確保所有相關交易都在遵守嚴格的反洗錢(AML)和了解你的客戶(KYC)規則的持牌交易所中進行,從而增強了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和透明度。儘管 SAMA 對加密貨幣的風險有所警示,但像 Tether 這樣的穩定幣仍然得到了官方的認可。沙烏地阿拉伯還計劃制定數位貨幣的官方監管政策,表明其在監管數位貨幣方面採取了較為溫和的態度,這與一些國家的強硬監管措施形成對比。此外,沙烏地阿拉伯也強調了對數位貨幣進行監管和審查的重要性,並敦促各國在發行穩定幣之前進行風險評估,以確保金融市場的穩定和投資者的利益。這些措施共同構成了沙烏地阿拉伯在加密貨幣監管方面的框架,旨在平衡創新與風險管理。 

5. 總結與展望 

簡而言之,沙烏地阿拉伯對加密貨幣的態度已經從最初的保守轉變為現在的積極接納,其加密貨幣稅務合規問題也日益受到重視。從長遠來看,沙烏地阿拉伯的加密貨幣格局正處於深刻變革的前沿。沙烏地阿拉伯的監管架構不僅關乎規則和限制,更標誌著金融生態系統轉型的關鍵時期。我們相信,未來沙烏地阿拉伯將進一步完善加密貨幣的法律法規,這不僅是順應全球金融科技潮流的必然之舉,也能夠加強沙烏地阿拉伯對該領域的監管,以確保金融秩序和市場秩序的穩定,提升沙烏地阿拉伯在全球加密生態系統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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